第四章 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策略與商業模式
第三節 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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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商業模式
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經營策略推動其經營活動、決定資源之分配與投入,用 以界定其生存利基,並建立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競爭優勢,因此以策略定位為基 礎,進一步具體化商業模式。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商業模式由技術研發到藉由專 利授權獲利,略可分為四個階段,重心集中於專利產出與獲利之循環,其中又以 訴訟階段為該等商業模式最大特色。本研究將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商業模式以流程 圖之方式呈現如下圖 16,以下將逐項分析商業模式各階段之內涵。
圖 16: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商業模式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壹、製造
製造階段原則上並非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商業模式中必經之一環,因此於上圖 16 中以虛線表示。如前所述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係著重於專利技術研發與授權,並 不從事實質之生產製造,本研究將製造列為商業模式之一環,係因許多智慧財產 研發公司於成立早期多以生產製造為主,然而由於在產品上的競爭力不足導致為 市場所淘汰,也因此循著動態策略規劃路徑在企業發展之策略上捨棄生產製造,
將其研發能量轉為專利授權之基礎,轉型為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例如:Rambus 公司在 1990 年代成立之初係以 DRAM 生產製造為其獲利之方式,並於 1996 年與 Intel 合作推出新產品 Rambus DRAM,惟於 1999 年由於種種原因導致該產品在市 場上的失敗,Rambus 公司因此逐漸轉型為以授權為主之智慧財產研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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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Rambus Inc. Annual Report, Filed 02/26/10 for the Period Ending 12/31/09.
107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 supra note 3.
108 同前註 30,頁 66。
109 Rambus Inc., supra note 106.
110 Tessera Technologies, Inc., supra not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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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於最先端,最進步之技術,其所著重者乃何種技術之使用最為普遍?何種技 術為次世代之主流技術?若較為低階而基礎之技術將為多數廠商使用,也會成為 智慧財產研發公司投入研發之目標。相對於從事生產製造之公司於研發階段考量 新產品上市之競爭力,智慧財產研發公司所關注的則為未來授權之可能性以及訴 訟上之攻擊力,此亦為該等公司於研發階段主要特色之一。
参、專利布局
專利布局階段為智慧財產研發公司累積專利並以專利發動攻擊之間的過渡 轉化時期,亦即智慧財產研發公司投入大量資源所產出之研發成果,將透過專利 申請充實其技術領域之專利布局,並成為該等公司進行授權之基礎以及訴訟之彈 藥。由於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常專注於特定之技術領域集中進行嚴密的布局,因此 常藉由母子案之專利申請增加其技術之密集度,同時擴張其專利技術之保障範 圍。
多數從事實質生產製造之廠商,多傾向進行防禦型之專利布局,亦即以其生 產製造所需之技術為專利布局之中心,作為交互授權之談判籌碼111;惟以授權與 訴訟作為主要獲利來源之智慧財產授權公司,為確保其專利布局之攻擊性,專利 技術的早期(early stage)申請為重要的手段之一,為提高專利布局在日後授權或訴 訟中之優勢,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多著眼於將其技術發展為關鍵性專利:例如透過 參與標準制定組織積極推動其專利技術成為產業標準,在標準的加持之下可確保 其技術受到廣泛的使用,並且有助於專利授權以及日後可能之訴訟,若該等公司 具有深厚的研發實力,並能掌握產業發展趨勢,亦可早期發展特定產品製造中難 以迴避之技術,並圍繞該等技術發展專利布局。該等公司專注於研發、授權而非 生產,藉由獨特的核心競爭力摧毀現存之產業結構,以重新依其喜好定義產業競 爭之遊戲規則。
肆、專利授權與服務
傳統上全球半導體產業屬於「封閉式創新商業模式」 (closed innovation
111 Tansey, Richard, Neal, Mark, Carroll, Ray, "Get Rich, or Die Trying": Lessons from Rambus' High-Risk Predatory Litigation in the Semiconductor Industry,INDUSTRY AND INNOVATION, Mar.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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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model) 112,各企業發展專利只為了使市場中該廠商獨力推出的產品數量 極大化,透過專利叢林使後進廠商面臨進入障礙,以保持先進者優勢。由於半導 體產品多屬於累積式的技術,各廠商實難以生產一項產品而不侵害任何專利,因 此廠商多傾向發展防禦性專利以交互授權解決該等困境。近來興貣的「開放式創 新商業模式」(open innovation business model),使專利運用之觀念從「保護專利,
防止競爭者利用其創意獲利」轉變為,「藉由向外分享專利以獲利」,因此設法使 利組合,而權利金之收取可能採取固定價格(fixed price)或持續性給付(runing royalties)之方式;另一方面,前述之專利授權多併有工程服務(engineering service),
112 Chesbrough, H. The Logic of Open Innovation: Managing Intellectual Capital, CALIFORNIA MANAGEMENT REVIEW, 45(3), pp. 33-58(2003).
113 Tansey, Richard, Neal, Mark, Carroll, Ray, supra note 111.
114 Rambus Inc., supra note 106.
115 請參閱本章第一節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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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datory litigation)116,此等訴訟模式亦為智慧財產研發公司商業模式最主要的特 色。116 Tansey, Richard, Neal, Mark, Carroll, Ray, supra note 111.
117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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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所有廠商不得不正視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之新興商業模式,並思考如何因應與 商業模式緊密結合的訴訟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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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mbus 與 Tessera 為記憶體產業中著名之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二公司皆投入 大量資源進行記憶體相關之技術研發,具有完整之專利布局,並以授權及訴訟作 為其商業模式主要之特色,每年皆有高額獲利;其次,Rambus 與 Tessera 公司近 十年來持續針對記憶體產業上、中、下游之廠商進行專利授權,也提貣許多訴訟,
Rambus 公司自稱為「一家匯集發明家的公司(A Company of Inventors)120」可
118 關於記憶體產業請參考本研究第三章之內容。
119 Rambus Inc. Fact Sheet.
120 Rambus Inc. website, http://www.rambus.com/us/downloads/videos/20year_anniversary.html, last visited July 8,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