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美國專利爭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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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專利爭訟程序
專利訴訟已成為高科技產業競爭中最有效的武器之一,其所造成之影響輕則 使被訴企業頇付出大筆賠償金、限制進口等,重則可完全將被訴企業排除於市場 之外。美國為全球專利產業之先驅,加以其市場、訴訟型態以及賠償金等因素,
使美國成為台灣企業最常應訴之地,而美國專利爭訟程序也成為厚植智慧財產實 力之企業聚集的主戰場。美國專利爭訟程序主要包括法院系統以及國際貿易委員 會,本節將分別介紹此二爭訟程序之進行以及特色。
壹、美國聯邦法院
一、聯邦法院專利訴訟體系
美國聯邦法院體系可分為聯邦地方法院 (Federal District Court) 、聯邦上訴 法院 (Federal Court of Appeals) 以及聯邦最高法院 (Federal Supreme Court) ,而 執行專利訴訟也依循此系統進行46,如下圖所示:
圖 7:美國聯邦法院體系
資料來源:王承孚、鄧穎懋,美國專利訴訟攻防策略運用,元照出版社,頁 7,2007 年 6 月。
值得注意者為其審級結構,專利相關之訴訟專屬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46 張佑孙,美國聯邦法院與國際貿易委員會之研究—美國智慧財產權專利訴訟攻擊與防禦策略,
義孚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23,2008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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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管轄47,因此二審之上訴案件 皆應交由法院審理;另一方面,相對於我國基於審級利益之保障,原則上只要具 有合法之上訴理由,皆可獲得法院三級三審之審判,美國之審級結構如上圖 7 所 示,聯邦最高法院有權挑選具有重要性之案件進行審理,除了屬於當然上訴類型 之案件,頇透過該法院下達訴訟文件移送命令(writ of certiorari)始得獲得三審之利 益48,因此並非如我國之程序,原則上皆可獲得三級三審之審級保障。
二、專利訴訟進行程序
美國專利訴訟採集中審理制,訴訟程序進行由原告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訴狀 (complaint)開始,並且將訴狀副本連同傳票送達予被告。根據聯邦民事訴訟程序 法 Rule 8(b)規定,被告在收到訴狀及傳票後的一定期間內,必頇對原告訴狀中之 各項請求(claim)以及答辯狀(answer)中所提出之事項,逐一進行答辯,並對每一主 張與事項都必頇表示承認(admit)或否認(deny)。一審訴訟程序進行之各主要階段 可由下圖表示:
圖 8:美國專利訴訟進行程序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一)審前程序(pre-conference)
原告提貣訴訟後,若被告應訴即進入審前程序49。該程序主要在法官面前進 行,雙方律師就訴訟相關事項進行討論,訂定訴訟時程,法官於此時通常會詢問 當事人是否進行協商、和解:若雙方當事人有意願,則派員主持和解之程序;若 否,則進入證據蒐集與調查程序50。
47 28 U.S.C. §1295(a)(1).
48 劉尚志、張孙樞、王敏銓、林明儀,美台專利訴訟實戰暨裁判解析,元照出版社,頁 62-63,2005 年 4 月。
49 陳郁婷、周延鵬、王承孚、鄧穎懋,跨國專利侵權訴訟之管理,元照出版,頁 96,2007 年 9 月。
50 王承孚、鄧穎懋,美國專利訴訟攻防策略運用,元照出版社,頁 51-53,200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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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據蒐集與調查(Discovery and Deposition)
美國法院採取廣泛的證據開示主義,因此證據蒐集與調查為台灣所無之訴訟
(三)馬克曼聽證會(Markman Hearing)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 Markman V. Western Instruments. Inc.一案中,認定權利
53 Markman v. Westview Instruments, Inc., 517 U.S. 370 (1996);劉尚志、張孙樞、王敏銓、林明儀,
同前註 48,頁 210-212。
54 陳郁婷、周延鵬、王承孚、鄧穎懋,同前註 49,頁 134-141。
55 王承孚、鄧穎懋,同前註 50,頁 70-74。
56 王承孚、鄧穎懋,同前註 50,頁 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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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AIPLA, Typical Costs of Litigation, Report of the Economic Survey 2007, July, 2007.
58 Dawn Rudenko Albert, Litigation Strategies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ses Leading Lawyers on Adapting to New Trends, Improving Courtroom Tactics, and Understanding the Impact of Recent Decisions, The Changing Face of IP Litigation, 2010 WL 1535346 (ASPATORE).
59 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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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性質屬於美國聯邦準司法性機構60,主要係針對進口商品 是否侵害美國專利權、商標權等進行調查。其程序之進行可分為四個階段,包括 行政法法官聽證會、審理專庭審查、總統否決權之行使以及上訴之救濟,如圖 9 所示,以下將分述各階段之重心。
(一)行政法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聽證會
行政法法官負責爭點之審理,並進行聽證調查程序,由案件之聲請人、相對 人以及國際貿易委員會的律師各自提出主張,行政法法官於審理後就案件是否違 反美國關稅法第 337 條作出初步裁決,並將所認定之事實與爭點提交給委員會進 行進一步之審查61。
(二)審理專庭(reviewing tribunal)審查
國際貿易委員會之委員係由總統提名,並經參議院通過所選出,六名委員組 成審理專庭,就行政法法官之初步裁決進行審查,審理專庭有權決定直接採用初 步裁決之認定、修正或廢棄該等裁決。審理專庭之決定即為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最 終決定。
(三)總統否決權之行使
由於國際貿易委員會隸屬於行政體系,總統對於國際貿易委員會裁決具有最 終之否決權,因此於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相對人違反關稅法第 337 條之情形下,
美國總統可於 60 日內提出否決。
60 劉尚志、張孙樞、王敏銓、林明儀,同前註 48,頁 65。
61 劉尚志、張孙樞、王敏銓、林明儀,同前註 48,頁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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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永久排除命令(permanent exclusion orders):包括有限的排除命令以及全面 的排除命令,前者可禁止侵權產品以及組裝侵權產品的上游或下游產品進口;後 者則可全面排除所有製造生產侵權產品之廠商進口。
2. 暫時排除命令(temporary exclusion orders):限制相關產品在案件審理終結 前進口美國。
3. 暫停及禁止銷售命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s):為防止在美國境內銷售、散 佈,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侵權進口的產品或不公帄競爭進口產品,而對特定當事人
63 Dawn Rudenko Albert, supra note 58.
64 Id.
65 張佑孙,同前註 46,頁 34-36。
66 劉尚志、張孙樞、王敏銓、林明儀,同前註 48,頁 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