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個案研究分析

第一節 Rambus 公司

Rambus 與 Tessera 為記憶體產業中著名之智慧財產研發公司,二公司皆投入 大量資源進行記憶體相關之技術研發,具有完整之專利布局,並以授權及訴訟作 為其商業模式主要之特色,每年皆有高額獲利;其次,Rambus 與 Tessera 公司近 十年來持續針對記憶體產業上、中、下游之廠商進行專利授權,也提貣許多訴訟,

Rambus 公司自稱為「一家匯集發明家的公司(A Company of Inventors)120」可

118 關於記憶體產業請參考本研究第三章之內容。

119 Rambus Inc. Fact Sheet.

120 Rambus Inc. website, http://www.rambus.com/us/downloads/videos/20year_anniversary.html, last visited July 8, 2010.

chip interface)、光電(optoelectronics)等技術領域121。2009 年進一步成立照明暨顯 示技術事業部,於 2010 年與 GE 家電暨照明業務旗下單位 GE 照明針對採用

資料來源:Rambus Inc. Annual Report, Filed 02/26/10 for the Period Ending12/31/09,本研究整理。

一、Rambus 公司之發展及擴張

Rambus 公司成立至今之發展歷程約可分為五個階段,分述如下122(一)1990 年 Rambus 公司成立

自 1980 年代後期到 1990 年代初期,電腦產業面臨了「記憶體瓶頸(memory bottleneck)」,亦即記憶體技術之進步緩慢,無法跟上電腦中央處理系統(CPU)

的效能提升,因此 Michael Farmwald 與 Mark Horowitz123在 1980 年代末期開始合 作發明高效能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之架構,更進一步於 1990 年 3 月創立了 程(Computer Science)博士學位; Mark Horowitz 擁有麻省理工大學電機工程(Electrical Engineering) 學士學位,並取得史丹佛大學電機工程博士。Forbes.com, Mike Farmwald,

http://people.forbes.com/profile/p-michael-farmwald/67125, last visited July 29, 2010; Forbes.com, Mark Horowitz, http://people.forbes.com/profile/mark-horowitz/67128, last visited July 29, 2010.

Engineering Council, JEDEC),同年 3 月,新一代的 Rambus DRAM 得到了 Fujitsu, Toshiba 和 NEC 授權。

Rambus 公司不僅滿足於自己公司提出的標準,在該年四次的 JEDEC 會議 上,Rambus 公司公開反對當時已獲得認可的 SDRAM 的標準,積極的推動其專 利相關技術被制訂為標準。電子裝置工程協會之揭露規則要求參加表決的成員公 開當時已獲得認可的技術,在 1995 年 9 月,Rambus 公司無條件的拒絕公開 SyncLink 和 RamLink 技術,因為在當年其已獲得了這兩項技術的專利。Rambus 公司逐漸確立了大量的標準,這些標準也都通過了批准,而該等標準技術之專利 權皆屬該公司所有。

(三)1996-1998 年 Rambus 公司與 Intel 合作發展 DR DRAM

1996 年年初,Rambus 公司退出電子裝置工程協會。經過幾年的協商之後,

在 1996 年 10 月,Intel 與 Rambus 簽訂協議,Intel 致力於將 Direct Rambus DRAM(簡 稱為 DR DRAM)規範變成廣泛接受的標準,並於其後兩年開發支持 Rambus RDRAM 的 PC 晶片組,Intel 也從中獲得了巨額的利潤。由於 Intel 在處理器以及 圖像市場推出新產品,並且持續進行技術升級,市場上出現對於新型記憶體之需 求,帶動日後記憶體規格之競爭。

Synchronous DRAM(簡稱為 SDRAM)於 1996 年即開始朝兩個不同的方向發 展:Double Data Rate SDRAM(簡稱為 DDR SDRAM)125和 SyncLink DRAM(簡稱

PC100 SDRAM 記憶體,在市場中僅有 RDRAM 與 SDRAM 競爭之狀態下,Intel 的提倡使 RDRAM 佔有優勢。1997 年,Rambus 進入股票證券市場獲得巨大的成 功,單日皆有 98%增長率,產業中之大廠包括 AMD、Samsung、Dell 以及 COMPAQ 皆先後與 Intel 和 Rambus 簽訂專利授權契約127。 年 5 月 1 日,電子工程專輯,http://www.eettaiwan.com/ART_8800462694_628626_TA_4471621e.HTM,

最後瀏覽日期 2010 年 8 月 5 日。

126 SLDRAM 聯盟建立之初,美光公司就極力將其提升為技術標準。記憶體製造商認為 SLDRAM 標準比 Intel 陣營推動的技術更為出色,因為這個標準立足於系統性能的提高;而 Intel/Rambus 的 標準仍然立足於原有之結構。由後來的市場發展觀之,DDR DRAM 最終仍贏得了市場,而 SLDRAM 的相關技術則在發展 DDRII 時有所應用。

127LG 半導體公司、Samsung、Mitsubishi 等許多公司都向 Intel 和 Rambus 協商獲得技術專利授權;

1998 年 Dell、COMPAQ、Toshiba、AMD 皆宣布支持 DRDRAM。

128 RDRAM 首先受到了伺服器和工作站生產商的反對,因為晶片製造商不支持這種記憶體,儘管 Intel 公司已開發了支持 DR DRAM 的伺服器晶片組,但昂貴價格、可疑的系統性能優勢、只能支 持 2GB 記憶體的缺點,使得 RDRAM 在伺服器方面無用武之地。

129 由於 i820 晶片組問題頻仍,部分廠商不再支持 Intel 以及 RDRAM,轉而改良傳統的 SDRAM 記憶體,並成功的使改良後的 SDRAM 在速度上趨近於 RDRAM,但價格上卻遠低於 RDRAM。

參考張喜寶,藍芽、WAP、i820 & Rambus、SVCD 的失意故事,

http://www.macaudata.com/ng/issue15hp/it01.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0 年 7 月 29。

PC100/133 和 DDR SDRAM 中皆包含 Rambus 之專利技術,並且要求所有生產廠 商支付使用其專利之費用。Toshiba 公司130和 Hitachi 公司首先妥協,支付了相應

130 因為 Toshiba 正在生產新一代 Sony PlayStation 2(PS2)的 SDRAM 記憶體,為避免因為專利侵權 問題影響產品上市,因此率先支付權利金。

131 Rambus:一個王朝的盛衰史,http://home.donews.com/donews/article/3/37231.html,最後瀏覽日期 2010 年 7 月 29。

時間 授權契約

2001 年 1 月

Rambus 宣佈授權 Intel Microelectronics Services 使用 RaSer™序 列連接單元

2003 年 1 月

Rambus 與 Sony、Sony Computer Entertainment 以及 Toshiba 簽署 授權契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資料來源:Rambus Historical Milestones,http://www.rambus.com/us/about/milestones/index.html,

最後瀏覽日期 2010 年 7 月 29。本研究整理。

貳、Rambus 公司專利訴訟歷史

如圖 17:Rambus 公司訴訟歷程圖所示,Rambus 公司於 2000 年開始提貣大 量訴訟,主要為專利侵權之訴訟,共有超過 20 家公司被列為被告,就其訴訟之歷 程若橫向的由訴訟時間軸切入觀察,可歸納出早中晚期之進程,亦可由原被告雙 方之主張縱觀 Rambus 公司整體涉訟之概況,茲分述如下。

圖 17:Rambus 公司訴訟歷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繪圖。

說明:灰色方格表示 Rambus 為被告之訴訟;虛線為國際貿易委員會之案件。

一、訴訟之橫向發展

Rambus 公司涉訟之歷程若橫向的由時間軸切入,可分為早、中、晚期:2000 年至 2004 年,Rambus 公司係針對規模較大之廠商提貣訴訟,包括 DRAM 產業 中全球前四大之龍頭廠商三星電子、英飛凌、美光以及海力士,其市占率加總高 達 90%,可知早期 Rambus 公司主要以大廠作為專利授權之主要對象;直至 2004、

Qimonda 與 Rambus 簽署 XDR™ DRAM 的專利授權契約。

2008 年 7 月 Rambus 與 Qimonda 簽署修正之專利授權契約。

2010 年 1 月 Rambus 與 Samsung Electronics 簽署專利授權契約。

2010 年 3 月 Rambus 與 AMD 更新專利授權契約。

2010 年 6 月 Rambus 與 GE 簽署 LED 照明專利授權契約。

2005 年,Rambuse 公司開始針對台系 DRAM 廠提貣訴訟,亦即在一系列訴訟發 展的中期,Rambus 公司一方面想繼續對大廠施壓,另一方面也開始拓展更多之 不正當行為(unclean hands)之訴,以及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對 Rambus 公司所提貣一連串與標準制定相關之反壟斷訴訟,此皆與專利侵 權訴訟間存有密切之關係,且對於 Rambus 公司之專利訴訟模式造成重大之影響,

茲將該等訴訟分述如下。

(一)不正當行為

2000 年 8 月,美光於德拉瓦州地方法院對 Rambus 公司提貣訴訟(DDE2000),

指控 Rambus 公司毀損證據,構成訴訟中不正當行為;隔日(2000 年 8 月 29 日) 海力士亦跟進,於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貣訴(NDCA 2000),向法院提出相同之主張;

另於 2005 年 1 月 Rambus 公司於加州北區地方法院對海力士、英飛凌、南亞、華 亞以及三星電子所提貣之專利侵權訴訟(NDCA 2005)中,被告也針對 Rambus 公司 之不正當行為提貣反訴,Rambus 公司則抗辯其僅係合理的處理內部文件,公司

132 Micron Technology, Inc. v. Rambus Inc., No.00-792-SLR (DE, filed Feb. 10, 2010).

1991 年末,Rambus 以非會員的身份首次參加了國際標準制訂組織電子裝置 工程協會134關於新型 DRAM 記憶體的技術標準制訂會議。1992 年 2 月,該協會 開始制定同步動態記憶體(synchronous DRAM, SDRAM)之技術標準,Rambus 公 司於 1992 年 7 月正式以會員身分加入電子裝置工程協會,此時該公司新型的 Rambus DRAM 已經得到包括日本富士通公司、東芝公司和 NEC 公司的採用。1993 年電子裝置工程協會完成了 SDRAM 的標準制訂工作,在 SDRAM 成為記憶體標 (on-chip PLL/DLL)與時脈雙邊緣觸發(dual-edge clocking)等技術,而該等標準技術 中皆包含 Rambus 公司之專利135

Rambus 公司其後聲明擁有 SDRAM 以及 DDR SDRAM 技術標準之相關專利,

惟該等技術標準制定完成後,晶片廠商皆已投入生產,造成專利套牢(patent hold up)之問題136,而 Rambus 公司也藉此機會開始進行 SDRAM 之專利授權,並提貣

133 Hynix Semiconductor, Inc. v. Rambus Inc., No. CV 00-20905 RMW(CA. filed Mar. 10, 2009).

134電子裝置工程協會為國際標準制訂組織(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其目的在於促進電子 元件及其相關產品的發展,制定微電子產業之技術標準,任何與固態電子產品產業有關的公司,

只要遞交申請書並繳交年費即可加入此一組織成為其會員,會員可參與標準制定之過程,包括參 加委員會、參與投票,並定期收到協會之通訊。JEDEC, Membership benefits,

http://www.jedec.org/join-jedec/membership-benefits, last visited July 31, 2010.

135 黃于珊,同前註 124。

或必頇支付高額之權利金,此等進退維谷之狀態即為專利套牢之困境。Joseph Farrell, John Hayes, Carl Shapiro, and Theresa Sullivan, Standard setting, patent, and hold-up, 3 (2007), available at

最後由產業特性以及區域性差異建立訴訟選擇(forum shopping)138之模式。

一、訴訟對象之選擇

1597919. Available at SSRN: http://ssrn.com/abstract=1597919.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圖 18:Rambus 公司訴訟對象與 DRAM 產業鏈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繪。

Rambus 公司提貣專利侵權訴訟之主要對象包括英飛凌、美光、三星電子、

海力士等 DRAM 產業之主要廠商,以及屬於技術協力廠的南亞、華亞等。由產業 鏈定位之觀點分析,被告皆集中於 DRAM 產業之上游,由於 Rambus 公司握有之 專利多集中於 DRAM 製造,因此直接採取大規模的訴訟模式,對於所有位處產業 鏈上游 DRAM 製造之廠商提訴,唯一未被列為被告之上游廠商係日本之爾必達公 司,原因在於該公司早期即與 Rambuse 公司建立合作關係,接受專利授權139

2004 年以前,Rambus 公司主要針對擁有技術之大廠,包括英飛凌、美光、

三星電子以及海力士提貣訴訟,直至 2004 年後,開始擴大向技術協力廠,亦即台 灣之 DRAM 廠商進行訴訟。力晶與瑞晶並未捲入這波訴訟浪潮中,乃因該二公司 與爾必達進行技術合作而受益於爾必達公司與 Rambus 公司之專利授權。Rambus 公司選擇於 2004 年後對台系 DRAM 廠商要求專利授權並進而提貣訴訟,應係著 眼於該等公司之營收狀況,由於當時微軟新型作業系統 Window XP 的推出帶動了 硬體的需求,同時期更適逢記憶體規格的世代交替,因此在電腦換機潮推動的系 統升級需求下,使台灣 DRAM 代工廠此時期之獲利大幅提高。

三星電子以及海力士提貣訴訟,直至 2004 年後,開始擴大向技術協力廠,亦即台 灣之 DRAM 廠商進行訴訟。力晶與瑞晶並未捲入這波訴訟浪潮中,乃因該二公司 與爾必達進行技術合作而受益於爾必達公司與 Rambus 公司之專利授權。Rambus 公司選擇於 2004 年後對台系 DRAM 廠商要求專利授權並進而提貣訴訟,應係著 眼於該等公司之營收狀況,由於當時微軟新型作業系統 Window XP 的推出帶動了 硬體的需求,同時期更適逢記憶體規格的世代交替,因此在電腦換機潮推動的系 統升級需求下,使台灣 DRAM 代工廠此時期之獲利大幅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