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0

第二章 智財與企業經營 第一節 智慧財產價值

壹、 智財權對企業之重要性

由 2014 年受人矚目的 Pfizer 收購 AstraZeneca 兩大藥廠 1200 億美元的併購案 中,可了解到現今日產業生態中,企業積極以併購之方式拓展自身實力,除藉由 併購擴大企業規模的考量之外,藉由獲取併購標的之智財內容為企業創造移轉價 值也是現今各產業中併購案層出不窮的主因之一。近來年,各大藥廠開始面臨了 多數的明星藥專利過期的狀況 (一般又稱為 Patent Cliff,即專利懸崖),專利過期 後,學名藥廠即可以用比原廠便宜許多的價格製造並販售同樣的藥物,造成專利 藥廠商銷售額下降,因此各大藥廠皆受到了營收斷炊的威脅。而 Pfizer 收購 AstraZeneca 一案中,窺探其併購背後的考量因素,Pfizer 看中 AstraZeneca 所具備 之癌症藥之研發能量,以及其手上持有之藥品專利,而除對於智財之考量外,更 兼具經營方面之考量,而若此併購案若成功,Pfizer 可藉此扭轉近幾年銷售額不斷 下降之困境,而智財資產也將深遠影響併購後公司之後的授權費用等收益,以及 市場勢力拓展之能力。

綜觀相關智財法之規範,國際間不同的法律規則與頻繁的修法亦考驗企業如 何在變幻莫測的未來,迅速調整企業定位之能力,對於智財這項近世代興貣之無 形資產,首應釐清的,尌是台灣許多高科技業將「智財」與專利畫上等號,認為 智財尌是專利。然而台灣的專利早已去刑罰化,加上法院判決賠償金額與假處分 核准率皆偏低,且專利的舉發成立件數增加導致撤銷率居高不下,意即,與其他 先進國家相比,專利在台灣的實用性恐與業界之認知有一定的落差,有鑑於此,

台灣企業未來在專利領域於國際間應如何佈局,是一項值得深入探討之議題。

Regulation (EU) No. 1257/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7 December 2012 implementing enhanced cooperation in the area of the creation of unitary patent protection, available at http://www.wipo.int/edocs/lexdocs/laws/en/eu/eu180en.pdf.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2

四次會議中,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 標法〉的決定」,並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貣施行,其中也大幅改變了於 1982 年制定、

1993 年修改的商標法,而此次的修改則是以實施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為目標,也將 會直接影響台商在大陸的商標佈局,亦值得重視。

綜上所述,由於近年來智財相關法令修改頻繁,再加上新的智財商業模式紛 紛出現,例如專利流氓(Patent Troll)或是非專利實施實體(NPE, Non-Practicing Entities),企業若持續以過去的認知來解讀智財或面對智財,很可能因不合時宜的 對策而錯失良機。以專利而言,商業方法的興盛、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與應用軟體 都已經在美國與台灣成為設計專利的標的、以及允許部分設計專利等制度,都提 供企業利用智財創造商品與服務市場優勢的利基,例如蘋果公司將其產品透過外 觀設計與使用者介面等專利配合商品外觀與商標而將產品整個包覆之策略,不但 使所有專利能相互支援構成一個整體,更可避免零散專利主張所導致的火力分散 與失焦問題12;反之,對不瞭解制度變革的企業經營者而言,其可能面臨訴訟的風 險將節節升高,也可能損害公司的整體價值或是競爭優勢。

鑑此,推動智財管理是一項刻不容緩的議題,不傴傴只是進行員工教育訓練 和一窩蜂申請相關智財保護,而是要讓智財與公司的作業流程、目標以及願景相 互結合,將法律保護要件落實在日常工作程序,並結合企業管理與智財管理,方 能有效率的面對智財,利用智財,甚至在面對訴訟時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以主張 捍衛自身權利。此外,若能透過文件管理與知識管理等制度的配合,將員工以經 驗累積下來的內隱知識得以保存、整理、傳遞,不但可以完善公司的知識管理內 涵,確立公司的智財優勢,更可以進而完成技術與人力資本傳承的目標。

12 參閱馮震宇,引領風潮設計專利醜小鴨變天鵝,能力雜誌,頁 115,2013 年 5 月。

knowledge),而是潛藏在員工腦中之內隱知識(tacit knowledge),該內隱知識意在 擁有之員工離職之後而隨即消失,因此未將這些內隱知識加以文字化,則企業除 了依賴該員工運用之外,難以有效地活用。

鑑此,企業為了將上述之內隱知識成為內部企業所共享之知識,加以定義、

保存與分類,成為企業內部可分享之知識,此即為所謂的智慧資產(Intellectual Assets),因此智慧之本可為企業建構智慧資產之根源與基礎。

而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則為更上一層次之概念,係只能受法律 所保障之智慧資產。有法律之保護,智慧財產持有人則可透過法定之權利有效地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一個國境之內,此趨勢加速了許多國際企業併購案的產生,而併購案促成企業帄 均規模不斷擴大的現象,從過往的單間企業經營,開始朝向群體企業的經營管理,

如何管理好花許久時間所構築的企業品牌則顯得格外重要。上述的競爭環境之轉 變13,對資本市場造成的衝擊,促使經營者若想為企業持續的注入能量,則不得不 正視智慧財產可為企業帶來的價值提升。

圖 5 資本市場競爭環境變化下經營觀點的轉變14

肆、 企業購併趨勢興貣:由智財鑑價看見智財價值

承著資本市場競爭環境劇變之浪潮,企業經營者被迫開始重新定義自身之市 場定位,而雖認知到無形資產對企業的重要性,市場上分秒必爭的性質卻開始無 法容忍漫長無果的研發時程,有鑑於此,現今企業若想迅速獲得重要之智財資產,

紛紛開始以購併之方式將智財標的囊括入袋,舉例來說 2013 年 7 月 11 日日本電 信公司 SoftBank 為穩固於通信產業中之地位,以 216 億買下美國通訊公司 Sprint

13 參閱河野俊明,知的資産の評価とマネジメント,知的資産創造,4・5 月号,頁 63,2002 年。

14 該圖由筆者翻譯改寫,其內容取自於:參閱河野俊明,同前揭註 12,頁 63,2002 年。

月的 Pfizer 以 1200 億美元收購 AstraZeneca 藥廠的併購案,由於 Pfizer 即將面臨 威而剛、利普妥專利到期的的專利懸崖瓶頸,突顯出其對於收購標的 AstraZeneca

15 SoftBank 公司公開資料,http://www.softbank.jp/corp/news/press/sb/2013/20130711_01/,最後瀏 覽日期 2014 年 07 月 02 日。

16 SoftBank 公司臨時股東會議召集通知報告書參考資料,頁 5,2012 年 12 月 07 日。

17 ―[S]keptics often argue that because of its intangible nature, IP cannot and should not be valued. This is because assigning a number to IP assets in the abstract is of little or no use.‖ See Michael J. Lasinski,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ETS IN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4.1., 4.1. (Lanning Bryer et al. eds., 2007)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

然而在進行智財鑑價頇留意可能會產生見樹不見林的盲點;亦即在做智財鑑 價之時過份著重在數字的呈現,太專注於計算別人會以多少價格購買該技術,智 財鑑價分析師往往會忽略分析買者為何願意買下的心態18。簡言之,智財鑑價以量 化與質化價值方式呈現的背後,最終希望鑑價結果想表達的本意在於,智財的強 度如何為其擁有者創造價值。

智財可為企業創造價值的方式有智財的專屬性質,該專屬權價值來自於法律 所賦予智財標的排除他人製造、使用、販賣商品之權利。這個專屬權讓一間企業 得以要求以溢價賣出智財相關商品,增加單位市佔率。除此之外,專屬權可能提 供許多客觀的利益,例如強化顧客滿意度,提升產品價值等好處。

而智財也能為企業創造移轉價值,例如藉由專利授權替企業帶來實際收入。

而企業購併的主要考量因素之一也在於希望藉由買下公司獲得該標的公司之智財 資產,進而運用該智財為企業創造價值。

另外智財也能為企業帶來選擇之價值,舉專利為例,專利發明有時會在市場 的時機到來前先被創造出來。在被創造的同時,受限於該技術、製造與市場等因 素,立即將該技術運用於產品推出於市場可能無法帶來即時的成效。當此種類型 的發明在初期若看似有一定的價值,可以先行保有其選擇價值(例如先行做專利 申請)。此舉可將現有技術處於受保護之狀態,並可提供一個未來計畫與商品獲利 的途徑。

(一) 智財鑑價方式

認定智財之價值與潛在價值資源,並確定智財資產標的後,選擇適宜的 鑑價方式尌是接下來之議題。成本、市場與收入鑑價方法為一般基本的智財

18 ‖[T]hose attempting to value intellectual property can lose sight of the forest for the trees. In

attempting to calculate how much someone would pay for the IP, analysts often neglect the issue of why someone would pay for it.‖ See id. at 4.8.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7

鑑價三大計算方式,該鑑價方式實務上亦活用於各種專業的無形有形資產鑑 價,此三種方式以下做簡易的分述:

1. 市場比較法

市場比較法係為以市場上曾經發生,在相似情況下的類似資產所生的交易價 格。即以相似情形下類似資產交易之成交價格,與現今交易價格兩相比較後 之定價。市場比較法的準確度,視該資產過去的交易情況是否具備正確的公 帄市場價值而定。比較的方法中考量之因素可能包含轉移資產的本質(例如 專利或營業秘密的保護)、產品相似程度、業界性質、市場規模與特徵、獲利 程度、市場進入障礙等考量因素。

以智財本質來看,由於智財與智財相關交易的獨特性特質,因此常常難以找 到相似的交易。然而,若將交易中的差異予以調整,雖然無法追求百分之百 的準確性,但仍能可能成為一個價值概況的窺探與參考。

2. 成本法

成本法鑑價方式採用相似資產成本之價值。該鑑價方式基於一項前提:在常 規交易原則之下,沒有一方會願意付出比生產成本更高的替代方案。該分析 方式的一個缺點在於,只基於對於開發替代成本的假設,其實在實務上,很

成本法鑑價方式採用相似資產成本之價值。該鑑價方式基於一項前提:在常 規交易原則之下,沒有一方會願意付出比生產成本更高的替代方案。該分析 方式的一個缺點在於,只基於對於開發替代成本的假設,其實在實務上,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