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質性研究
6.2 質性訪談結果分析
6.2.3 書面揭露要求類型化探討
6.2.3.1 書面揭露程度以及判斷爭議
在 Ariad 全院聯席審理案後,仍有部分法官以及學者認為,須再次考量書面說 明要件之功能以及適用範圍。其亦認為該案中法院多數意見所提出書面說明要件
304 C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5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6 D 受訪者訪談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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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標準仍有不明確之疑慮。是以想要探討學者以及部分法官之所以延續之前的 與可據以實施要件混淆之爭議,是否其實真正目的為解決書面說明要件揭露程度 之問題,或是受訪者有其他看法。
受訪者肯認欲再次考量書面說明要件之功能以及範圍,其實反映出部分法官 以及學者真正欲解決之問題為書面說明要件之揭露程度,以及著重考量書面說明 要件與請求項解釋之間的互動與影響。即如果要求較高之書面揭露程度,實際上 會限制請求項範圍解釋,而有實質上限縮請求項範圍效果。再者,受訪者認為由 於法院判斷書面說明要件之態度,著重考量於發明之可預測性以及所屬技術領域 之技術發展程度,即認為呈現出可隨技術成熟發展調整書面揭露要求之趨勢。
“我認為學者以及部分法官之意圖,其實是在於放寬請求項之範圍。但仍應考 量申請專利,其實大部分還是希望可以隱藏營業秘密,分子被做出來時,有時功 效不會向發明人所做出來得這麼好,減少書面說明要件義務時,這時會變成可據 以實施要件,我嘗試去照著做出來,如果說明不夠,很難做跟發明人一樣好的效 果308。”
“我認為是要去解決書面揭露程度之問題。…法院認為要去考慮到技術成熟 度以及可預測性,這個某種程度是有點放寬 in posession of,就是如果你不是真的 考慮到有沒有在實際上於申請時做出來,而是考慮到可預測性以及跟成熟度的話,
某種程度就是我剛剛在說的,告訴你怎麼做老鼠,在那個時代的技術成熟度,已 經認為說老鼠那段基因,換成別的脊椎動物,別的哺乳動物,也是可行的話,那 個可預測性就出來了,技術成熟度就出來了,雖然你沒有做出其他的物種,但是 我還是認為你已經滿足書面說明要件。如果要嚴格執行書面說明要件之要求,我 做出來這個東西,我就只能 claim 這個東西,而不能試圖的放大,這樣是嚴格的限 縮到請求項的範圍以及日後的解釋309。”
受訪者亦提出建議,認為要求充分揭露之目的在於,若未詳細描述發明細節 以及實施步驟,即可能無法製作出與發明人之發明相同良好之效果。
6.2.3.2 類型化區分建議
由於書面說明要件於產業以及技術領域間呈現區別適用之現象,關鍵點在於 技術本質之可預測性,以及對於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其知識程度以及 技術水準之認定。基於隨生技等技術領域之技術成熟發展,不可預測性應會隨之 減低,因此想探討是否可區分於該技術領域內較為熟知之技術,是以書面揭露要 求可較低;若為該技術領域內較少知悉之技術,為避免發明人不當擴張其請求項 範圍,則應要求充分揭露。
受訪者均認為,不可預測性確實會隨技術發展而有所降低,是以,書面說明 要件之揭露程度要求為一個動態。即應考量申請時所屬技術領域之先前技術之水 平。再者,於所屬技術領域中之習知技術,或較為熟知之技術,由於所屬技術領
308 A 受訪者訪談資料。
309 D 受訪者訪談資料。
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依其知識程度以及技術水準加以推論請求項之範圍,即 不須詳細描述。因此,針對較為習知之技術,或該技術領域內甚少所知之技術,
書面揭露之要求強度有所不同。
“不可預測性是可以隨著科技進步加以降低,那個方向跟原則是對的。降低是 因為熟知了,而可以少寫一點 claim 或是說明書內可以少寫點序列之類的…310。”
“我認為說就可預測的,可以推導出的,該領域可以推導出來的,是可以要求 降低…不熟悉就會要求發明人去做一個比較詳細的說明,這是沒有錯的,會做這 樣的動作311。”
“對,這個就是要回到判斷書面說明要件的時間點,申請時,當時的技藝水 準,是以十年前後的技術發展以及可預測性就是顯然不同,標準不是一條直線,
而是一個動態的312。”
再者,受訪者提出一看法,即使於較為熟知之技術,雖不需要嚴格要求詳細 描述,但是發明人自己應負起責任,於認定發明涉及習知技術時,必須可以提供 刊物或是文獻以為證明。
“責任應該還是要在發明人自己身上,在描述自己的發明的時候,你可以說 這東西是習知的,而不用做任何的描述,等到申請時碰到問題,發明人就必須要 自己舉證說,比如說從哪個刊物或是文獻,可以馬上找到證明而給審查委員來看
313。”
6.2.3.3 對於專利申請以及專利有效性之可能影響
在 Lilly 案及 Ariad 全院聯席審理案後,部分法官以及學者爭論法院多數意見 將書面說明要件作為一獨立之實質揭露要件,卻未提供一明確之判斷標準可以遵 循。是以想要探討,若如上述區分習知或是非習知技術,以為不同的書面揭露程 度要求,是否較可避免流於裁判歧異現象,亦可減少專利申請人之撰寫負擔。
受訪者依其實務上經驗以及對於美國專利訴訟案件之觀察,認為習知及非習 知技術,非一條線可劃分出來,亦非可明確區分類型化的書面揭露程度要求,畢 竟專利為一個科學的概念,無法自組一套流程。再者,習知之認定容易流於主觀,
發明人本身須提供足夠證據支持其為習知技術。
然而,受訪者肯定隨技術成熟發展,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可以輕易 推論發明內容以及請求項之範圍,即不須要求較高程度之書面揭露。而在非習知 技術,即須充分描述發明細節以及實施步驟,即書面揭露程度要求較高。
“覺得不是很容易去做一個明確的標準,只能說哪些東西是比較…要求揭露之 程度是會變的…基本上在生物這塊,把一個所謂上下位,做一個簡單的定義,如 果說這技術夠成熟的話,你只要揭露一個比較上位的東西,就可以推論出下位什
310 A 受訪者訪談資料。
311 B 受訪者訪談資料。
312 D 受訪者訪談資料。
313 C 受訪者訪談資料。
麼東西,就不需要寫得很細,是有這個可能314。”
“你講劃分出來是很簡單,習知以及非習知技術,但是我今天在這個時刻,
我寫這個專利我怎麼知道,主觀的認知是習知,但是法官或是其他人就會覺得這 並不是習知,這很容易流於主觀。當然,習知就可以少寫一點,甚至引教科書或 是文章,可以不用寫在我的說明書內。但如果是非習知,你當然是要多寫,多教 示,細節的去講每一個步驟,但是習知以及非習知在某種程度上是難以區別的。
習知以及非習知本來就不是一條線是可以劃出來的,那當然就是要由各種的證據 來加以判斷這在當時是否為習知315。”
此外,受訪者提出建議,認為當先前技術已經建立結構與功能之間關聯,此 部分即使發明人未描述,亦可包含於請求項範圍內,並符合書面說明要件。但是 仍須考量技術本質之不可預測性的影響,以為避免發明人過度將請求項之範圍延 伸至申請日後之新興科技發展。
“我相信實務上也會有將這個對應(如 rule 一般),固定的部分,是可以被解 釋,被發明人所主張是權利(專利)範圍之一部分。但是不能夠自然而然就把其 範圍拉太大,因為其不可預測性還是很高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