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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朝集使與帝國統治

第一節 朝集使與信息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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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朝集使與信息傳遞

唐代政府規定地方必須定期將該地訊息上報,以利國家統治與管理。

定期性匯報是在固定的時間依朝廷規定的項目上報本地情形,如事關國家 賦稅的計帳、官員考課、疆域變遷等。在定期匯報之外,也有不定期的上 報,此事常發生在皇帝即位、改元、郊祀時所發布的赦書中,要求地方彙 報民情。至於上報的途徑則有兩種:一是透過郵驛遞送公文,二是依靠各 府州派出的專使進京。郵驛運送的花費較少,但專使傳報的可信度較高,

故涉及重要文書與情況匯報時,仍會選擇派遣專使。1地方州府向京派遣的 專使中,以朝集使最為重要。唐前期的地方行政體系是州縣二級,朝廷在 面對地方時,也是以州為單位,2接見諸州朝集使,聽取其政情彙報。

朝集使每年進京最重要的目的,就是帶著地方各種資料上呈朝廷,以 利朝廷瞭解天下民生。朝集使的派遣是以州為單位,然上報給官方的資料 還包括州底下的縣。朝集使身為一州的長官或上佐,對於本州的掌握自然 沒有問題,但對縣的資訊又是如何獲得?在唐代,下級單位的各項資訊是 一級一級向上報的。以下試以戶口與手實製作過程為例說明之。

唐代最基層的行政管理組織是鄉,位於縣之下,但負責實際業務的是 里正。3《唐律疏議.戶婚律》「里正不覺脫漏增減」條(總151)記載:「諸 里正不覺脫漏增減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疏》議曰:「里正之 任,掌案比戶口,收手實,造籍書」。4里正負責調查戶口,製造戶籍,收手 實。當里正將手實與戶籍編造完成後,接下來的程序可由開元十八年(730)

十一月的一道勅進行瞭解:

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

1 謝元魯,《唐代中央政權決策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頁129-135。

2 初唐時雖設有「道」,如唐太宗的貞觀十道,然最初設置的概念是作為地理區劃,而非 行政機構。

3 張國剛,〈唐代鄉村基層組織及其演變〉,《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46:

5(2009.09),頁114-115。

4 (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台北:台灣商務印書館,1990),卷12,〈戶婚律〉,

頁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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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別為卷,總寫三通。其縫皆注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用州印,縣 名用縣印。三月三十日納訖,并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一 通。5

里正要將編輯完成的手實與計帳交給縣司,縣司再到州依《式》規定的格式 校勘製作,以每鄉為單位分卷編寫,共製三份。凡紙張有接縫處皆需註明

「某州某縣某年籍」,州名處蓋州印,縣名處用縣印。在期限內編寫後送尚 書省,州、縣各留一份存檔。由此可知,唐代的資訊傳遞,是由基層行政 單位層層上報,而朝集使、計帳使是將地方州縣的總情報文書送往中央的 重要橋樑。在第二章敘述計帳使與朝集使的任務分別時,已說明計帳使是 攜帶戶籍與計帳等戶口財務此等數據資料,本節將分項討論朝集使所攜帶 的各種簿冊,及其意涵。

(一) 考課

朝集使自隋代創立之時即被稱為考使,6《隋書.高祖本紀》:「(開皇 九年,589)冬十一月壬辰,考使定州刺史豆盧通等上表,請封禪,上不 許」、7「(開皇十三年二月,593)戊子,宴考使於嘉則殿」。8《隋書.食 貨志》載文帝時:「時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 給。議者咸欲徙就寬鄉。其年冬,帝命諸州考使議之」。9《隋書.房彥謙 傳》:「(房彥謙)遷秦州總管錄事參軍。嘗因朝集,時左僕射高熲定考 課……(彥謙)詞氣侃然,觀者屬目。熲為之動容。……熲顧謂諸州總管、

5 (宋)王溥,《唐會要》(北京:中華書局,1995),卷85,〈籍帳〉,頁1558。

6 陶新華認為隋代考使可能是中央派出觀察地方風俗、考察地方官員政績的使職,並引

《隋書.高祖本紀》:「(仁壽元年六月,601)乙卯,遣十六使巡省風俗」,這十六使 可能就是所謂的考使,然此說有待商榷。因北朝亦有遣使巡行天下觀風俗、察州縣之 使,卻未見以考使之名稱呼,且諸多史例亦可證明考使即是朝集使的代稱。參見:陶新 華,《北魏孝文帝以後北朝官僚管理制度研究》(成都:巴蜀書社,2004),頁54。

7 (唐)魏徵等,《隋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卷2,〈高祖本紀〉,頁34。

8 《隋書》,卷2,〈高祖本紀〉,頁38。

9 《隋書》,卷24,〈食貨志〉,頁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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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史曰:『與公言,不如獨與秦州考使語』」。10綜合以上數例,可得考使之 特徵:其職由地方長官所任、於冬季聚集於京、參與朝廷考課、皇帝命其 評議國政,皆吻合朝集使的性質與任務。《唐會要》與《資治通鑑》更直接 點明考使即為朝集使:《唐會要.諸侯入朝》貞觀十五年(641)太宗對侍臣 曰:「頃聞都督刺史充考使至京師」、11《資治通鑑.唐紀》「太宗貞觀十七 年(643)九月」:「先是,諸州長官或上佐歲首親奉貢物入京師,謂之朝集 使,亦謂之考使」。12

乍看考使的稱呼,容易以為朝集使在考課上只是帶著考簿進京交差的

「遞送人員」,實際上,不管在地方上或是到了中央,朝集使都是積極參與 考課實務的。《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紀錄了唐代基層官員應考的 情形:

凡應考之官,皆具錄當年功過、行能,本司及本州長官對眾讀,議 其優劣,定為九等考第,各於其所由司準額校定,然後送省。內外 文武官,量遠近,以程限之有差。(京師百僚,九月三十日已前校 定,十月一日送省。外省去京一千五百里內,八月三十日;三千里 內,七月三十日;五千里內,五月三十日;七千里內,三月三十 日;萬里內,正月三十日已前校定。)其外官附朝集使送簿至省。

(凡流內、流外官考前釐務不滿二百日者,不考。)13

本司與本州的長官依據官員當年的職務表現,加以評等,核定之後再送至 尚書省由吏部考核。至於各地考核的期限,依所在地與京師距離遠近而 定,越遠者需越早完成,才來得及由朝集使將考簿送至省。凡流內、外官 在考前任此務不滿兩百日者,此年不考。朝集使是由州長官、上佐輪流擔 任,因此朝集使也會有非都督、刺史擔任的情形,前引俄藏敦煌文書Д

10 《隋書》,卷66,〈房彥謙傳〉,頁1562。

11《唐會要》,卷24,〈諸侯入朝〉,頁459。

12 (宋)司馬光編著,(元)胡三省音註,《資治通鑑》(北平:古籍出版社,1956),

卷197,〈唐紀〉「太宗貞觀十七年(643)九月」條,頁6205。

13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2,〈吏部 考功郎中員外郎〉條,頁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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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06521殘卷:

6. ([考課]令)…… [所部之內,見任]及 7. 解代,皆須知。其在任以[來,年別狀迹,隨問]

8. 辯答。若知長官考 有不當,

9. 以狀通送。14

《考課令》規定,朝集使不但要瞭解轄內現任官與離職官員的情形,地方長 官在考課過程中若有不當之處,應主動舉報,否則自己會受到懲處。15另 外,考簿中需將官員的行迹功過如實紀錄,若於前任任期中犯了私罪,於 現任任期內斷罪確定者,要記於現任之考上。16朝集使在考課制度中,在地 方上基本上是基層官員的考核者,再將當地官吏的考課情況上報吏部,接 受主考官員的詢問,在資訊傳遞的角度上有積極的一面。

官員考課關係到官僚體系秩序的維持,依此評鑑官員在其職守上的表 現,國家也以考課對官員升遷降黜。唐代對於基層官員的考課,先由本司考、

地方考,再彙整到吏部考功司,複核課績;最後再由監考使、校考使注定等 第。17此因唐代考課制度中,官員的任命分發或升遷黜陟,皆掌握在吏部與 皇帝手中,因此中央與地方諸司首長均無考課權,只有議定屬官考績權而 已。若評定屬官考績失實,書考官亦須究責。18朝集使帶著本州與所轄屬縣 的考課資料,於考堂接受吏部考功郎中、員外郎的考核。唐代考課時,是將 內、外官分開考核,朝廷為慎其重,每年別敕命京官位望高者來校京官考與 外官考;給事中監京官考,由考功郎中判考;中書舍人監外官考,由考功郎 中員外郎判考。19吏部考核的範圍,僅限四品以下文官,京官三品以上及同

14 原文見上海古籍出版社編,《俄藏敦煌文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彩版 四,黑白版見頁120。此處引用雷聞,〈俄藏敦煌Дx.06521殘卷考釋〉,《敦煌學輯刊》,

39(2001),頁2。

15 雷聞,〈俄藏敦煌Дx.06521殘卷考釋〉,《敦煌學輯刊》,39(2001),頁5。

16 (日)仁井田陞原著,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考 課令〉「景迹功過附考實錄」(開元二十五年令),頁243。

17 鄧小南,《課績.資格.考察——唐宋文官考核制度側談》(河南:大象出版社,1997),

頁33。

18 曾一民,《唐代考課制度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78),頁145。

19 唐代擔任校考使與監考使的人員,皆與其工作性質或業務聯繫有關。校京官或外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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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書門下、平章事、親王、五大都督等皆奏請皇帝定奪。20

吏部考核時會集合京官應考之人或朝集使對讀注定,無誤後再上奏皇 帝。面對天下諸州朝集使所帶的考簿,負責官員往往耗時廢日,甚至到隔 年春天才能一一考核完畢。吏部將各方考簿按京官、外官及不同官階的官 員分成三類,每類用簿冊登錄各官的功過。考功司據此編成一初奏本,名 為「單數」,另一種則是複奏本,稱為「挾名」,作為監考、校考或皇帝考 核時,處理批示之用。21京官的「單數」要在隔年正月三十日前送給監京官 考使與校京官考使核定,外官的「單數」要在二月三十日前整理好。監校考 使在收到「單數」的一個月內,將之批示、修改過,成為「挾名」,因此京 官的「挾名」要在二月三十日前擬定好,外官的「挾名」是在三月三十日前 完成。22重重手續,表示了考課百官時的慎重,23也是朝集使必須待在京師 如此久的原因。開元十四年(726)時,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集合 各州朝集使,經一日便校考完畢,其效率之高,時人皆佩服崔氏敏斷。24可 見校考官員接受各州朝集使上考簿、並對其審核查問,需要頗長一段時

吏部考核時會集合京官應考之人或朝集使對讀注定,無誤後再上奏皇 帝。面對天下諸州朝集使所帶的考簿,負責官員往往耗時廢日,甚至到隔 年春天才能一一考核完畢。吏部將各方考簿按京官、外官及不同官階的官 員分成三類,每類用簿冊登錄各官的功過。考功司據此編成一初奏本,名 為「單數」,另一種則是複奏本,稱為「挾名」,作為監考、校考或皇帝考 核時,處理批示之用。21京官的「單數」要在隔年正月三十日前送給監京官 考使與校京官考使核定,外官的「單數」要在二月三十日前整理好。監校考 使在收到「單數」的一個月內,將之批示、修改過,成為「挾名」,因此京 官的「挾名」要在二月三十日前擬定好,外官的「挾名」是在三月三十日前 完成。22重重手續,表示了考課百官時的慎重,23也是朝集使必須待在京師 如此久的原因。開元十四年(726)時,御史大夫崔隱甫充校外官考,集合 各州朝集使,經一日便校考完畢,其效率之高,時人皆佩服崔氏敏斷。24可 見校考官員接受各州朝集使上考簿、並對其審核查問,需要頗長一段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