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二章 朝集使的歷史淵源與性質

第三節 朝集使與朝集制度的建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遞朝廷對於地方治理的戒命,而上計吏則是報告所屬郡國的政情。103原本在 元會中接受朝廷戒敕的上計吏,到了北齊時此一功能被新出現的諸州郡國使 人取代。上計制度自秦漢沿襲至南北朝,到了北齊出現了變化,地方另外派 遣使者至朝廷參加元會儀,104接受中央戒敕,而上計吏僅負責文書傳遞與報告。

第三節 朝集使與朝集制度的建立

隋朝的建立結束了南北朝數百年間的分裂,成為大一統帝國。為了解決 南北朝遺留下的諸多問題,進而有效統治,隋文帝改革許多制度,上計制度 亦屬其一。隋代不再有上計之制,取而代之的是在開皇年間創立的朝集使。

關於朝集使確立的年代,據《資治通鑑.陳紀》〈高宗宣皇帝太建十三年(581)

十月壬辰〉條記載,隋文帝於諸州朝集使前讚揚德州司馬房恭懿政績卓越,105 故渡邊信一郎認為開皇元年(581)即有朝集使,但據雷聞考證,《資治通鑑》

之書例常於一事之下兼敘他事,不代表二者發生在同一時間,況且胡三省亦 於該條註明:「房恭懿之被褒擢,非必皆是年事。《通鑑》因梁彥光事,悉書 於此,以見開皇之治,以賞良吏而成」。106關於朝集使確切成立的時間,雷 氏認為應以《隋書.高祖本帝》開皇六年(586)二月四日文帝制:「刺史上 佐每歲暮更入朝,上考課」107為朝集制度之始。108筆者同意雷氏對於隋代朝

103 (日)曾我部靜雄,〈上計吏と朝集使〉,收入氏著,《中國社會經濟史の研究》(東 京:吉川弘文館,1976),頁386。

104 《隋書.禮儀志》描述北齊元會儀末端的文字:「元正大饗,百官一品已下,流外九品 已上預會。一品已下、正三品已上、開國公侯伯、散品公侯及特命之官、下代刺史,並 升殿。從三品已下、從九品以上及奉正使人比流官者,在階下。勳品已下端門外」,曾 我部靜雄認為,其中的奉正使人即是指諸州郡國使者。參見:(日)曾我部靜雄,〈上 計吏と朝集使〉,《中國社會經濟史の研究》,頁386。

105 《資治通鑑》,卷175,〈陳紀〉「高宗宣皇帝太建十三年(581)十月壬辰」條,頁5448。

106 《資治通鑑》,卷175,〈陳紀〉「高宗宣皇帝太建十三年(581)十月壬辰」條,頁5448。

107 《隋書》,卷1,〈高祖本紀〉,頁23。

108 雷聞,〈隋唐朝集制度研究——兼論其與兩漢上計制之異同〉,《唐研究》,7(2001),

頁289-290。渡邊信一郎雖引《資治通鑑》以為開皇元年為朝集使最初事例,然其在論證 朝集使出現的意義之時,以開皇三年(583)地方改革與開皇六年「刺史、上佐上考課」

二事,說明其與上計制度在根本上的差異,進一步論證朝集使真正意義上的出現,應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集制度確立的年代推論,因隔年(開皇七年,587)正月十八日,文帝制:「諸 州歲貢三人」,109恢復地方貢舉人才的傳統。在上計制度下,貢士是跟隨上 計吏入京,今朝集使取代上計吏,貢士應隨同朝集使於歲末入京。開皇七年 之制,顯然是對於開六年建立朝集使制度的補充。

朝集,應為朝會之意。110朝集使之名,前引《資治通鑑.陳紀》〈高宗 宣皇帝太建十三年(581)十月壬辰〉條:「新豐令房恭懿,政為三輔之最,……

累遷德州司馬。帝謂諸州朝集使曰:『房恭懿志存體國,愛養我民,……卿 等宜師範之』」。胡三省注曰:「隋志:每元會,諸州悉遣使赴京師朝集,謂 之朝集使」。111此處點明朝集使是赴京朝集之使,可見參加元會乃是朝集使 主要的任務。此外,朝集使另一個重要任務是入京上考課,故又被稱為「考 使」。隋代朝集使與漢魏以來的上計吏,皆是由地方上派至中央的代表,攜 帶官員考課入京,以供校核,並參與正月的元會。然從朝集使與考使之名稱 觀之,朝集使與漢以來的上計吏已有差異,隋代朝集使由刺史、上佐擔任,

與漢魏以來由地方屬吏擔任的上計吏屬不同層級;在職能上,朝集使以考 課、參與元會為主,與上計吏要攜帶眾多的戶籍錢糧簿冊等簡化了許多,渡 邊信一郎認為這是意味著從財政到人事的轉變。112筆者以為,更可說是從邦 國到帝國的展現。上計制度是邦國向中央納貢的從屬關係,朝集制度則是中 央對地方的直接檢視與管理。

隋代改革上計制度,創立朝集使,可說是中央與地方關係的一大轉變,

開皇六年。參見:(日)渡邊信一郎,周長山譯,〈元會的建構——中國古代帝國的朝 政與禮儀〉,《中國的思維世界》,頁402。

109 《隋書》,卷1,〈高祖本紀〉,頁25。

110 《資治通鑑.陳紀》〈高宗太建十三年(581)隋主賜李穆詔〉條:「(隋文帝)仍以(李)

穆年耆,敕蠲朝集,有大事,就第詢訪。」胡三省注曰:「朝集,猶言朝會也」。另《梁 書.劉孝綽傳》:「孝綽少有盛名,而仗氣負才,多所陵忽,有不合意,極言詆訾。領 軍臧盾、太府卿沈僧杲等,並被時遇,孝綽尤輕之。每於朝集會同處,公卿間無所與語,

反呼騶卒訪道途間事,由此多忤於物」。參見:《資治通鑑》,卷175,〈陳紀〉「高宗 太建十三年隋主賜李穆」條,頁5437。(唐)姚思廉,《梁書》(北京:中華書局,1973),

卷33,〈劉孝綽傳〉,頁483。

111 《資治通鑑》,卷175,〈陳紀〉「高宗太建十三年(581)十月壬辰」條,頁5448。

112 (日)渡邊信一郎,周長山譯,〈元會的建構——中國古代帝國的朝政與禮儀〉,《中 國的思維世界》,頁400。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反映在現實上是隋朝中央集權的確立。隋文帝於開皇三年進行地方行政調 整,將原有的州郡縣三級制改為州縣二級,地方原有民政系統的州官改為鄉 官,軍政系統的府官任用權自北朝末年已逐漸被中央收回,至此則皆由中央 掌控,地方屬吏品官化。113鄉官為名譽銜,實被排除在行政事務之外;114 到 了開皇十五年(595),廢除州郡鄉官。115中央完全掌握官員的人事任命權,

刺史僚屬皆由朝廷直接任命,結束了漢代以來長期存在的二重君主關係,中 央統一任官,勢力直接深入地方。漢魏以來的上計吏是由地方長官自行辟署 的屬吏擔任,每年上計展現的是地方邦國向中央朝廷納貢的從屬關係;116隋 代在中央集權之下,官員皆為國家臣僚,朝集使由地方長官所任,展現的是 國家對官員的直接支配。

(一) 朝集使與計帳使

隋代創立了朝集使,結束了秦漢以來數百年的上計制度。朝集使可說是 上計吏的繼承,但二者的面貌不同,除了前述任職人員的差異外,朝集使攜 帶的資料主要以考課、政務為主,地方財務資料改由計帳使負責。計帳,《新 唐書.食貨志》云:「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

113 《隋書.百官志》:「罷郡,以州統縣,改別駕、贊務,以為長史、司馬。舊周、齊州 郡縣職,自州都、郡縣正已下,皆州郡將縣令至而調用,理時事。至是不知時事,直謂 之鄉官。別置品官,皆吏部除授,每歲考殿最。刺史、縣令,三年一遷,佐官四年一遷。

佐官以曹為名者,並改為司」。另《通典.選舉典》:「當時之制,尚書舉其大者,侍 郎銓其小者,則六品以下官吏,咸吏部所掌。自是,海內一命以上之官,州郡無復辟署 矣。(注云:自後魏末、北齊以來,州郡僚佐已多為吏部所授,至隋一切歸在省司)」。

參見:《隋書》,卷28,〈百官志〉,頁792。《通典》,卷14,〈選舉典〉,頁351。

114 (日)渡邊信一郎,周長山譯,〈元會的建構——中國古代帝國的朝政與禮儀〉,《中 國的思維世界》,頁402。

115 《隋書.百官志》:「(開皇)十五年,罷州縣、鄉官」。參見:(唐)魏徵等,《隋 書》,卷28,〈百官志〉,頁793。關於廢鄉官的歷史脈絡及意義,可參考(日)濱口重 國,黃正建譯,〈所謂隋的廢止鄉官〉,收入劉俊文主編,《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 選譯(六朝隋唐卷)》(北京:中華書局,1992),頁315-333。

116 (日)渡邊信一郎,周長山譯,〈元會的建構——中國古代帝國的朝政與禮儀〉,《中 國的思維世界》,頁405。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於四月一日前繳納至都省,其他各州的官文書在經過本司勾官審勘,連署封 印後,交由計帳使上繳都省。124計帳使應於年初赴尚書省,125與都省官典對 覆勾帳,其中若由隱瞞疏漏,附於考課當中。朝集使是由都督、刺史或上佐 充之,至於計帳使,查諸《唐六典》、《兩唐書》等皆未載由何者擔任。《唐 六典.三府督護州縣官吏》中,京兆、河南、太原三府,以及都督府、各州、

縣、都護府等皆有帳史一人。帳史,據《新唐書.百官志》:「戶曹司戶參軍 事,掌戶籍、計帳、道路、過所」,注云:「帳史二人,知籍,按帳目捉錢」。126 帳史有兩項職務,一為負責戶籍、計帳的具體工作,二為徵收籍帳錢。127帳 史負責的工作即是計帳使帶進京師上報的基礎工作與相關項目,然帳史地位 卑下,128應不可能擔任進京對帳的計帳使一職。史籍中未明文規定計帳使的 所任人員,推測應為州長官臨時指派相關幕僚為之。在此情況下可說,計帳 使在某種程度上需聽從朝集使(刺史)指揮。計帳使入京僅是攜帶財政資料,

並與相關單位對帳,不似朝集使還參加各種禮儀活動,其事務性質高,政治 性質較低。

計帳使所攜的財務資料,應與漢代上計吏相近,此可由唐人觀點印證。

徵收時間的變動,影響財政年度的起始時間。《唐六典》中規定的「歲終為斷」,應是 受到南朝的影響。參見:張榮強,〈從計斷九月到歲終為斷——漢唐間財政年度的演變〉,

《漢唐籍帳制度研究》,頁209。

124 唐代財務體系的運作與執行,有賴各級單位檢核稽查,詳情可參見:羅彤華,〈財務查 核體系的制約〉,收入氏著,《唐代官方放貸之研究》(台北:稻鄉出版社,2008),

頁451-525。

125 羅彤華指出,《唐六典》雖云「常以六月一日都事集諸司令史對覆」,然據《唐會要》

卷85〈籍帳〉:「開元十八年(730)十一月勅:『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 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 一通』」。故諸州每歲計帳應於三月底送至都省。另外比部勾檢的時間似乎亦需要再做 修正,《唐會要》卷59〈比部員外郎〉引長慶元年(821)六月比部奏:「各具色目,分

卷85〈籍帳〉:「開元十八年(730)十一月勅:『諸戶籍三年一造,起正月上旬,縣司 責手實計帳,赴州依式勘造。……三月三十日納訖,並裝潢一通,送尚書省,州縣各留 一通』」。故諸州每歲計帳應於三月底送至都省。另外比部勾檢的時間似乎亦需要再做 修正,《唐會要》卷59〈比部員外郎〉引長慶元年(821)六月比部奏:「各具色目,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