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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朝集制度的終結

第三節 賀正使與禮儀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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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所任官員自然會往採訪使這一使職靠攏。另外,採訪使多由大州都督、

刺史兼任,本就擁有當地的行政權力,在監管該道之後,其權力從本州擴展 至本道,以監察權干涉他州行政,進而將整個道歸於自己的管轄之內。開元、

天寶之時,採訪使的權力再大,始終有皇命在背後收放調節,採訪使也僅是 佔盡上風,無法取代朝集使。安史亂的爆發,催化了採訪使從監察官變為行 政官。

第三節 賀正使與禮儀參與

上節談論朝集使的考課功能已被採訪使取代,採訪使甚至準刺史例入京 奏事,這對朝集使來說,是很大的威脅。不過,採訪使僅作為監察之官,進 京也只是單純地報告事項,未如朝集使需要參加諸項國家禮儀,且朝集使背 後所蘊含的天下觀,是採訪使無法取代的。因此,採訪使雖侵奪了朝集使的 考課權,然朝集使在禮儀方面的職能,尚未受到撼動。只不過,這樣的局面 到天寶年間有了轉變,諸道開始派遣使節至中央參加元會禮,稱為「賀正 使」,似有與朝集使一較長短的意味。

唐代的賀正使有兩種,一種是外藩遣使入唐朝賀,另一種是地方遣使向 中央朝賀。派遣賀正使來唐,參加元會大典的國家,134有新羅、135渤海、136南 詔、137契丹、138勃律、139靺鞨、140大食、141波斯、142吐蕃、143突厥、144奚、145

134 漢代時就有此例,如漢宣帝神爵二年(B.C.60)九月,匈奴單于遣名王奉獻,賀正月,始 和親。參見:(漢)班固,《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2),卷8,〈宣帝紀〉「神 爵二年」,頁262。

135 如中宗景龍四年三月(710),授予新羅賀正使臣金楓厚員外郎,放歸蕃。參見:《冊府 元龜》,卷974,〈外臣部.褒異〉,頁11444-11445。

136 如德宗貞元七年(791)五月,以渤海賀正使太嘗靖為衞尉卿同正,令歸國。參見:冊府 元龜》,卷976,〈外臣部.褒異〉,頁11462。

137 如開成二年(837)正月,唐文宗御麟德殿,對賀正南詔洪龍君三十人、渤海王子大明俊 等一十人賜宴。參見:《冊府元龜》,卷976,〈外臣部.褒異〉,頁11466。

138 如開元十二年(724)二月,契丹遣使涅禮來賀正,并獻方物。參見:《冊府元龜》,卷 971,〈外臣部.朝貢〉,頁11407。

139 如開元十二年二月,勃律遣大首領蘇磨羅來賀正,唐廷賜帛五十匹,放還蕃。參見:《冊 府元龜》,卷971,〈外臣部.朝貢〉,頁1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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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年坐忤張昌宗意,貶為婺州長史,151此處賀正使很明顯非外藩賀正使。根 據《唐令拾遺.儀制令》「刺史等奉表疏賀」:「皇帝踐祚及加元服、皇太后 加號、皇后、皇太子立,及赦元日,刺史若京官五品以上在外者,並奉表疏 賀,州遣使,餘附表,皆禮部整比,送中書總奏之」,舉凡皇帝登基、加元 服、皇太后加號、立皇后皇太子,以及大赦、元日等國家重要的禮儀時刻,

刺史或五品以上京官在外者,要上表祝賀,由州遣使送京,其餘附表,皆由 禮部整理完後,送中書統一上奏。據仁井田陞考釋,此令為開元七年(719)

令,152很可能在久視年間已有此風氣,身在外州的崔融才會上〈賀赦表〉。

此外,開元六年(718),張說任幽州都督、河北節度使,十二月作〈請置屯 田表〉,153文末寫道:「謹附賀正使隨軍前曹州考城縣尉同希再奉表以聞」。154 此乃賀正使在進奉禮節性文書時,替地方官代上事務表文。155上述二例唐前 期少見的地方賀正使,第一例的賀正使由州派遣,第二例可能是由州,或是 節度使派遣。

到了開元末、天寶初,地方遣使賀正的層級有了轉變:史籍中的賀正使,

從寥寥數筆增為集體派遣。除了張說〈請置屯田表〉外,上述所引的賀正使 皆以州為單位。天寶六載(747)十二月敕:「承前諸道差使賀正,十二月早 到,或有先見,或有不見。其所賀正表,但送省司,又不同進,因循日久,

於禮全乖。自今以後,應賀正使,並取元日,隨京官例,序立便見。通事舍 人奏知,其表直送四方館,元日仗下後一時同進」。156諸道向中央賀正的使 者,於年底到達,其所進奉的賀正表交至省司,但賀正使不見得會被接見,

此舉有失禮儀;因此,玄宗下敕,此後賀正使於元日隨京官例同受接見,賀

151 《舊唐書》,卷94,〈崔融傳〉,頁2996。

152 《唐令拾遺.儀制令》,「刺史等奉表疏賀」(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令),頁409-410。

153 陳祖言,《張說年譜》(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1984),頁45-46。

154 (唐)張說,《張燕公集》(北京:商務印書館,2006,北京商務印書館據中國國家圖 書館藏本影印),卷13,〈表〉「請置屯田表」,頁1070-96。

155 李永,〈從P.3547號敦煌文書看唐中後期的賀正使〉,《史學月刊》,2012年第4期,頁 29。

156 《通典》,卷70,〈禮典.沿革〉「嘉禮.元正冬至受朝賀朔望朝參及常朝日附.大唐」,

頁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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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表直接送至四方館,157在元日一同呈上。此敕發於天寶六載,敕中說到:

「因循日久,於禮全乖」,可見此情況已存在一段時間,可能在開元末期到天 寶初年就有此現象。

從諸州賀正使,到諸道賀正使人,是開元末期的一大轉變。當道開始遣 使賀正,顯示監察區特殊性,諸道首長認為自己也算是地方層級的代表了,

才會派遣賀正使送表入京。當時諸州派往中央參加元會的使者為朝集使,在 律令國家制下,朝集使有其任務與特殊涵義,諸道無法仿效;何況朝集使的 任使資格已規定在法典當中,不可能隨意更動,諸道使用已有的賀正使之 名,不僅方便,也不違反禮義。不過,從中央對待諸道賀正使的隨意性,顯 示諸道賀正使未制度化,應是諸道初遣賀正使,朝廷尚未正式納入禮儀常軌 的緣故。

賀正使的出現,是否威脅到朝集使的地位?以天寶時期的情勢看來,暫時無 此疑慮。先不說朝集使參與的國家活動,都受到律令與禮典的保障,朝集使 承繼漢代以來上計的傳統,背後代表著地方與中央的聯繫,都不是賀正使所 能比擬。玄宗後來也覺得賀正使的必要性並沒那麼高,天寶十三載(754)

十一月二十九日詔:「自今已後,每載賀正及賀赦表,並宜附驛遞進,不須 更差專使」,158此後賀正表函只要由驛路傳遞即可,無須差專使進京,但隔 年就爆發安史之亂,無論是朝集使或是賀正使,都因此停擺。

武后到玄宗年間,賀正使與朝集使曾同時並存,至此不免有個疑問:地 方既有朝集使,何須賀正使的存在?二者並存是否產生衝突?此問題要從兩 個面向釐清:一是以崔融為代表的州賀正使,二為天寶前後的的道賀正使。

道賀正使前已論述,它的出現是由於地方區域的增設,並不會造成朝集使存 在的危機,州賀正使則不然。有論者將朝集使與賀正使的職能作區分,指出

157 唐代四方館隸屬中書省,其屬官為通事舍人,是負責受理各方上奏表箋的機構。敦煌寫 本S.6537背14分號,唐憲宗元和年間吏部尚書鄭餘慶所撰《大唐新定吉凶書儀一部並序》,

第五篇《諸色表箋》記載:「上四方館牒式:外官每上表,皆牒上四方館」。石曉軍曾 撰文釐清四方館從隋代管理外交事務的官署,到唐代負責處理各方公文的單位之間的關 係。參見:石曉軍,〈隋唐四方館考略〉,《唐研究》,7(2001),頁311-322。

158 《唐會要》,卷26,〈牋表例〉,頁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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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集使僅是參與元會、貢獻方物,以及地方考課的使者,賀正使才是身負賀 正的職責;更進一步指出,《大唐開元禮》中〈皇帝元正冬至受群臣朝賀並 會〉的「諸州使人」就是賀正使,中書令所奏的「諸州表」即為賀正表,亦 為賀正使所呈上;並推論唐代賀正使乃是上承漢魏發展而來。159此說看似解 決州賀正使與朝集使同時並存的矛盾,但仔細推敲,實有再商榷之必要。首 先,筆者不同意朝集使沒有賀正任務之說。朝集使參與元會大典,進獻諸州 貢物,難道不是「賀正」的實體表現?160僅由賀正表非朝集使所送,就斷定 朝集使沒有「賀正」的任務,是否太過?朝集使上承秦漢上計吏的傳統,而 上計吏也會參加元會禮,不論是上計吏或朝集使,其「賀正」的傳統一脈相 承,非常清楚。反倒是賀正使的源頭僅能追到北魏中期,且記載不多,或許 該深究的是在上計吏以外,地方為何又另外派遣賀正使入京的意義。其次,

將《大唐開元禮》中的「諸州使人」直接視為賀正使,是否恰當?為何《大 唐開元禮》不直接書之為賀正使?再者,《大唐開元禮》中的諸州使人不只 參與冬至元正的朝賀,一年四季都有國家大典要參與,如此以來,豈不降低 賀正一職的專門性?更重要的是,諸州使人負責運送文解,跟賀正使的職務 似無關係。161另一個關鍵問題是:州賀正使是否為常態性的派遣?唐前期州 賀正使的記載相當少,若身負賀正之職,為何不見皇帝宴賜賀正使的記載?

顯示此職可能不是常態性的使職,或意義不太重大,才會被人忽視。唐代的 使職系統中相當龐大,關於賀正使、諸州使人的記載卻只有寥寥數語,其與 朝集使的關係才會難以釐清。

德宗朝後,朝集使從歷史舞台退場後,身為配角的賀正使被扶正,成了

159 李永此文主旨在論述唐代中後期地方派遣至中央的賀正使,不免追溯到唐前期的賀正使 的發展,是少數論述唐代地方向中央遣使之作,然關於開元時期諸州賀正使的看法,實 有再商榷之必要。參見:李永,〈從P.3547號敦煌文書看唐中後期的賀正使〉,《史學月 刊》,2012年第4期,頁32。

160 張國剛亦認為唐前期的朝集使當兼有賀正之職,後來諸道亦遣使賀正,稱為賀正使,然 此說遭到李永質疑,理由同正文所引述。參見:張國剛,〈敦煌唐代「進奏院狀」辨析〉,

收入氏著,《唐代藩鎮研究》,頁183。李永,〈從P.3547號敦煌文書看唐中後期的賀正 使〉,《史學月刊》,2012年第4期,頁32。

161 《唐令拾遺.公式令》,「州使人送解至京」(開元二十五年令),頁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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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參與元會的主角。此後賀正使的身影常留在歷代皇帝於正月所發的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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