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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市場的參與者與交易制度

第二章 期貨商品與市場

第五節 期貨市場的參與者與交易制度

期貨市場係由眾多的參與者,依據一定的規則予以組成,茲將期 貨的參與者與交易制度分述如下:

第一項 期貨市場的參與者

整體期貨市場組成是由不同的群體及機構所共同組合而成,以下 我們說明期貨市場各參與者所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第一款 主管機關

期貨主管機關主要負責維護整個期貨市場的秩序與健全市場的發 展。以美國為例,其主管機關為「商品期貨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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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dity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由美國政府於 1975 年成立,共有五位委員,由總統提名,參議院任命之。我國的期貨交 易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主要功能健全發展 期貨市場,維護期貨交易秩序。

第二款 期貨業者的自律機構

除了政府主管機構外,期貨市場有所謂的業者自律組織,其設立 目的在發揮自律的功能及配合期貨市場之發展。在美國稱為「美國期 貨自律組織」(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 NFA),該組織亦有 政府機關充分授權,以達到監督市場的目的,並負責登錄美國期貨從 業人員。我國的期貨自律組織為「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其主要功能為:「擔負主管機關所賦予之自律職責」

第三款 期貨交易所

期貨交易所組織可分為會員制及公司制兩種。採會員制的期交所,

是以非營利為目的,當期交所發生財務危機,各會員彼此之間需負起 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採公司制的期交所,以營利為目的,當期交所發 生財務危機,股東無須負起連帶無限清償責任。美國許多的期貨交易 所(future exchange)是由眾多會員所組成的非營利性組織,屬於會 員制。交易所會發給會員會員證,亦稱為「席位」(seats),只能以 個人名義持有,交易所只接受擁有席位的會員下單。而台灣的交易所 是採公司制,由期貨業、證券業、銀行業及期貨暨證券等相關機構共 同出資所組成的「台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TAIMAX,Taiwan Internation Mercantile Exchange),成立於 1988 年,係具會員制 精神之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現今全世界最大及最早的期貨交易所為芝加哥期貨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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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OT),成立於 1848 年。

交易所本身不從事期貨買賣,其主要的功能在提供交易場所及設 備、訂定交易規則及擬訂期貨商品合約等事項。使期貨契約能夠公開 地交易,並監督期貨交易過程與執行法規。此外,國外交易所會另設 三個委員會,以處理期貨交易所產生的爭端與違規。分述如下:

一、商業行為委員會(business cmmduct committee) :此委員 會乃處理交易所會員「炒作」(chuming)客戶委託單以賺取超額手續 費、並不法操控價格以違反營業倫理。

二、交易廳委員會(floor committee) :此委員會負責調查會員 私下交易、假交易、客戶不滿意執行價格之委託與強制保證金追繳 等。

三、仲裁委員會(arbitrage committee) :此委員會負責會員之 間或會員與客戶之間的爭端,如無法撮合或錯帳(out trade)等之爭 端。

台灣期貨交易所之組織架構雖與國外略有不同,但其內涵大同 小異,如下圖所示23

表 1.台灣期貨交易所組織圖

23 台灣期貨交易所網站 https://www.taifex.com.tw/chinese/1/OrgStructur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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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期貨結算所

期貨結算所(clearing house)和交易所一樣是非營利性機構,主 要,功能為負責期貨交易契約的結算、訂定調整保證金金額、訂定結 算與交割程序、辦理結算與到期交割作業、管理結算保證金與交割結 算基金、結算會員風險管理、確保期貨交易契約之履行、監督管理結 算會員及對市場整體之財務完整性提供保障,有的結算所是隸屬於交 易所,有則是獨立的組織,我國係隸屬於交易所24

第五款 期貨經紀商

期貨經紀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FCM)是接受客戶委 託買賣期貨契約並可接受客戶開設交易帳戶的個人或公司,而此種經 紀商又可分為結算會員(FCM clearing member)及非結算會員(FCM non-clearing member),其中結算會員需在交易所擁有席位,可直接 接受客戶保證金,並自行進行期貨交易之結算,而非結算會員不可直 接接受客戶保證金需透過結算會員進行期貨交易之結算。

台灣期貨經紀商結算會員除特別結算會員外,應具期貨商資格,

結算會員之種類分:

一、個別結算會員:僅能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 結算交割。

二、一般結算會員:除為自己期貨經紀或自營業務之交易辦理結 算交割外,並可受託為其他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三、特別結算會員: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機構,其僅 能受託為期貨商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經紀商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期貨的買賣交易而賺取佣金,與客戶的 虧損並無關聯。

24 李顯儀、吳幸姬,同前註 21,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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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期貨自營商

期貨自營商(futures trader)係自行在期貨市場內買賣期貨契 約以賺取差價的個人或機構,在美國亦稱「場內自營商」(floor trader),俗稱搶帽客(scalper)。自營商係以本身自有資金作期貨交 易,所有盈虧皆由自己負責。

第七款 仲介經紀商

仲介經紀商(introducing broker,IB)或稱期貨交易輔助人,主 要功能在招攬期貨投資人從事期貨交易、代理會員期貨商接受期貨交 易人開戶及接受期貨投資人交易之委託單,並把交易轉給期貨經紀商 來執行,因為仲介經紀並非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不能收受客戶的保證 金。在台灣期貨市場中,期貨交易輔助人之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二、代理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開戶。

三、接受期貨交易人期貨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

四、通知期貨交易人繳交追加保證金及代為沖銷交易。

第八款 期貨基金經理人

期貨基金經理人(commodity pool operator, CPO)的職責為吸收 個別客戶的資金,以形成基金後,代客戶下單買賣期貨,並定期向委 託人報告基金營運狀況25

25 本文中之「期貨基金經理人」係為翻譯國外慣用語,台灣多數以期貨代操經理人稱呼。台灣

「期貨基金經理人」係為一般投信公司發行之以期貨為標的之基金,該基金之操作經理人為之,

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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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款 期貨投資顧問

期貨投資顧問(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 CTA)乃提供期貨買 賣的建議及期貨交易諮詢服務的專業人士。

第十款 期貨營業員

期貨營業員(associate person, AP)就是期貨經紀商的業務代表,

AP 的主要功能在招攬客戶,並提供客戶一切期貨交易相關資料及開 戶手續的服務,使客戶對期貨交易的相關法規及程序有所了解,提供 客戶所需要的市場價格資訊,並接受客戶的下單買賣、並負責期貨交 易之內部稽核、全權委託、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結算交割等手續。

第十一款 期貨交易人 可約分為三類:

一、投機者(speculator) :投機者買賣期貨的動機不在於規避 現貨的價格風險,投機者對未來市場動向加以預測,希望藉由價格變 動獲取投機的利潤。此類交易者的手中並無現貨部位,交易的動機不 是為了規避風險,而是為了獲利。就風險而言,避險者規避風險,而 投機者承擔風險。投機者之所以願意承擔風險,在於獲利的誘因,特 別是因為衍生性金融商品其高風險、高報酬的特色,於是吸引許多投 機者參與市場交易。同樣的,此處以債券期貨來說明投機動機,例如:

預期未來市場利率會上升,即債券價格將會下跌,於是賣出債券期貨,

等到市場利率如預期上升後,再回補債券期貨,以獲取利潤。

二、避險者(hedger) :避險者買賣期貨的動機是為了規避現貨 的價格風險,避險者經由期貨交易,將未來現貨價格波動的不確定風 險移轉給願意承擔風險者,且藉由期貨買賣價差來對沖現貨的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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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者的動機在於規避、減少或免除風險,惟近年來「避險」一詞已 逐漸被「風險管理」所取代。避險交易的主要目的,在於降低現有部 位的價格風險(price risk),如股價指數期貨、公債期貨與外匯期貨 可分別用來降低現貨部位的股價、利率與匯率風險,因為現貨部位與 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的損益能相互沖抵。嚴格而言,必須符合三項條 件,才算是避險交易:

1.必須有被避險項目。例如,出口商未來將持有外幣,而面臨外 幣可能跌價之風險。

2.避險契約與被避險標的之關係,應存在高度相關性,且前者能 減少或免除受者的相關風險。

3.交易的動機係為規避風險,而不是為了獲利。此處以債券期貨 來說明避險動機,例如:手中持有債券多頭部位(long position)者,

為避免未來利率上升,債券價格下跌,而遭受損失,可於期貨市場賣 出債券期貨,以達到避險的目的。萬一利率果真上升,使得債券現貨 部位之價值減少,但因放空的期貨部位會產生獲利,可用來彌補現貨 部位之損失。此種現貨市場有多頭部位,而於期貨市場賣出期貨的行 為,稱為空頭避險(short hedges)。

三、套利者(arbitrager) :套利者通常在市場上,尋找期貨價 格與現貨價格失衡,套利交易人會立刻進行買低賣高的套利行為,而 由於套利的存在,市場的價格可以透過其套利的行為獲得均衡。通常 套利者也是屬於投機交易26。一般而言,投機者、套利者與避險者在 期貨市場是相輔相成互相依賴。套利者的交易動機與投機者類似,均 是為了獲利。但不同的是,投機交易只作「單向交易」,若預期方向 正確,獲利較高,惟風險也較高;而套利(arbitrage)交易則是「雙 向交易」,同時在「期貨與現貨」間一買一賣。例如,某交易者認為 目前小麥的現貨價格低估,而期貨價格高估,遂買進小麥現貨,並賣 出等量的小麥期貨契約,屆交割日期時,以現貨交割。一般而言,套

26 黃昱程,期貨與選擇權,2013 年,頁 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