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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二節 未來研究方向

在本研究過程中有礙於作者能力與法學素養的不足,部分論述以 及研究資料蒐集尚有缺陷,實感遺憾。茲將該部分說明如下,希望日 後有相關法學先進予以補正之:

一、台北地院於 2007 年 4 月 10 日發函金管會,建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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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地下期貨的行為加以確認是否違反期貨交易法相關行為。本研究 蒐集到金管會的回函(如附件一),但無法獲得當初地院徵詢的函文。

本研究只能從金管會回函推估地院函文的提問加以論述,實有缺公平 客觀。

二、若擬將「地下期貨」之犯罪行為以期貨交易法作為規範時,

本文認為應著重在「對作」之行為的處罰,依照期貨交易法第 108 條 將「對作」定義如下:1.場外沖銷 2.交叉交易 3.擅為交易相對人 4.

配合交易。雖然該項條文所處罰之對象著重在於「足生期貨交易人或 第三人誤信之行為」,但其中「場外沖銷」以及「擅為交易相對人」

之行為態樣與地下期貨業者之行為似有部分相同之處,故建議以該項 條文予以修正後處罰之,但仍須注意刑度上應與「非法期貨」有所區 隔。

三、「正確的法律解釋,是法官正確使用法律的前提141」,當法院 針對陌生的犯罪行為予以評價時,最重要的應該是客觀地條件整理。

不會有「無所不知」的法官,但每一個法官都應該「無所不問」。如 果判決書的內容多為抄襲、引用時,這樣的判決缺乏了公正以及獨立 性。

141 林鈺雄,同前註 117,頁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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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臺北縣板橋市縣民大道二段 7 號 18 樓

聯絡電話:(○二)二七七四七三二六

傳 真:(○二)八七七三四九七 O

附件一金管證七字第 0960017808 號函文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七字第 0960017808 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文

主旨:所詢「提供不特定人,以台股期貨指數之漲跌為買賣標的的下 單」等情事,是否屬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乙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6 年 4 月 10 日北院錦刑新 96 易 422 字第 0960005467 號函。

二、本會謹提供意見及相關資料如下:

(一)依 貴院提供之說明,係以「台股期貨指數之漲跌為買賣 標的」,且「輸贏視下注買單與出單時期貨指數盤差每點 200 元計算」,其行為屬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地下期貨交易 之規範範疇,涉有違反期貨交易法。檢附臺灣高等法院台 南分院 95 年度上訴字第 992 號王仁澤等違反期貨交易法等 案件判決書供參。

(二)有關來函詢問說明二之行為是否屬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 交易所業務乙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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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期貨交易係指依國 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 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 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期貨選擇權契約及槓桿保證金 契約。故期貨交易法所規範之期貨交易契約,涵蓋集中 交易市場與店頭市場、合法及非法業者所從事之任何衍 生性商品交易;復同項第 1 款規定,期貨契約係指當事 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 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 約。

2、按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本會依期貨交易法第 5 條規定公告 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期貨契約、電子類股價指數 期貨契約及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契約等期貨交易,

如係提供上開商品供交易人從事交易並予以撮合者,係 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交易所業務;辦理前開交易之結 算、交割及擔保期貨交易之履約者,係經營期貨結算機 構業務。

3、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或前開商品以外之台股指數為 標的,接受期貨交易人從事開戶、受託、執行及結算交 割等期貨交易或逕為期貨交易之相對方者,係經營期貨 經紀商或期貨自營商業務。

4、未經許可擅自以前開商品或前開商品以外之台股指數為 標的,接受委任從事招攬期貨交易人,代理接受開戶、

接受期貨交易人交易之委託單並交付他人執行者,係經 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

5、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8 條、第 45 條、第 56 條及第 82 條規 定,經營前述業務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

始得營業,違反該等規定者,依期貨交易法第 112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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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及 5 款規定,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6、綜上,所詢上開之行為是否係屬經營期貨交易所或期貨 交易所業務,仍請貴院就其是否有提供交易人從事交易 並予以撮合之事實予以認定。

正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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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地下期貨業者交易規範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8:45 ~ pm13:45 2. 每月之第 3 個星期三的前一天為最後交易日.

摩台:新加坡期貨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8:45 ~ pm13:50 2. 每月倒數第 2 個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

日經:新加坡期貨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45 ~ pm14:30

2. 3 / 6 / 9 / 12 月第 2 個星期五之前一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

恆生:香港期貨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9:15 ~ pm12:00 (午盤休息 1 小時) pm13:00 ~ pm16:15 (晚盤休息 45 分鐘) pm17:00 ~ pm23:00 2. 每月底倒數第 3 個營業日為最後交易日.

3. 23:00 商品收盤,收盤價以最後一筆報價為主。

歐元: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1.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00~am6:00 (星期六早上) , 日光節約時 間提前一個小時

2. 每 3 / 6 / 9 / 12 月第 2 個星期三倒數前 3 個營業日(通常為星 期五)為最後交易日.

mini 道瓊: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00~am6:15(星期六早上),中間 5:15~5:30 為中場休息.無報價.但可照常下單.日光節約時間提 前一個小時

2. 每 3 / 6 / 9 / 12 月第 3 個星期五倒數前 5 個營業日(通常為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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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五)為最後交易日.

輕原油:美國紐約商業交易所

1.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00~am6:15 (星期六早上) ,日光節約時 間提前一個小時

2. 每個月 25 日的前 3 天交易日(不含星期六、日)當天若為星期一、

二、三、四,則最後交易日為前一週的星期五;當天若為星期五,

則星期五為最後交易日 黃金:美國商品交易所

1. 每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00~am6:15 (星期六早上) ,日光節約時 間提前一個小時

2. 每個奇數月倒數第二個星期五為最後交易日 SP500 :美國芝加哥商業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7:00~am6:15(星期六早上),中間 5:15~5:30 為中場休息.無報價.但可照常下單.日光節約時間提 前一個小時

2. 每 3 / 6 / 9 / 12 月第 3 個星期五倒數前 5 個營業日(通常為星 期五)為最後交易日.

滬深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1. 台北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am9:15~am11:30(中午休息 1.5 小時) pm13:00~pm15:15

2. 每個月的第三個星期五的前三個交易日為最後交易日 3. 15:15 商品收盤,收盤價以最後一筆報價為主

國外商品和台灣時差對照表 :

歐元、道瓊時差-14 小時(日光節約時間 -13 小時)

台灣時間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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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8 19 20 21 22 23 00

冬令市場時間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日光(夏令)節約 市場時間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黃金、輕油時差-13 小時(日光節約時間 -12 小時)

台灣時間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00

冬令市場時間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日光(夏令)節約 市場時間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00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日光節約時間於 2007 年開始改為三月開始實行.三月份的第二個 星期日開始.並延長一週到十一月份的第一個星期日結束

國際市場與國內不同.交易時間時有異動,請留意跑馬燈公佈之資 訊(因有日光節約時間.故冬夏令時間不同.另行通知)

因國外商品收盤時間不一定準時,故系統將延後 5~15 分鐘才做收 盤動作(日經週五上午盤 15 分鐘.其它國外商品約 5 分鐘) 如當日商品未開盤則不計算留倉天數所有商品至最後交易日時,

如還有留倉,系統會以此最後交易日之”有量”收盤價自動平倉 結算,並會於事前連續幾天以跑馬燈提醒

計算方式

根據上線所給予的每點價格為依據

採電腦即時盈虧計算,所有商品總和顯示於螢幕上之即時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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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 單

a. 台指:

當日漲跌達前一日收盤價 5%時,當日不再接受新單.漲跌達 7%時 自動平倉結算,當日則不再受理交易.若當日收盤價漲跌超過 5%,不得留倉.

( 7%漲跌幅判別依證交所公告之昨收價為準,最大留倉輸贏點數 判別則以系統實際昨收價為準)

b. 摩台:當日漲跌達前一日收盤價 150 點時,自動平倉結算.當 日則不再受理交易

c. 日經 /恆生 :當日漲跌達前一日收盤價 600 點時,自動平倉 結算.當日則不再受理交易

d. 歐元 / 道瓊 / 輕原油 / 黃金 / SP500 :

當日漲跌達前一日收盤價 300 點時,自動平倉結算.當日則不再 受理交易

e. 滬深:

當日漲跌達前一日收盤價 900 點時,自動平倉結算.當日則不再 受理交易

1. 開盤後即接受下單,開盤前不接受任何預約單.

2. 市價單以下一筆即刻成交.

3. 批分單皆看下一分鐘第一筆之成交價.

4. 所有單.皆以電腦接收顯示為準,無量不成交,穿價成交.

5. 預掛新單時,不接受倒限單.

6. 預掛限價單,成交後才可設停損獲利點(市價單及批分單可同時 設停損獲利點)

7. 預約單及停損獲利點,只限當日(收盤前)有效,隔日自動取消,需 重設

8. 交易進行中,當虧損達到額度時(即時損益額度成為零),所有未 平倉之單,系統將自行強制平倉…預約單也將一併刪除. 請特別

106

留意!!

9. 當虧損達到額度時(額度歸零),即無法再接受下單,待補足額度 後方可繼續交易,遭額度歸零所產生之強制平倉暨刪除之單將無 法回復,需重新下單

10. 當虧損達到額度時.因手續費及行情影響.系統強制平倉後偶 爾會有負值產生.產生之負值以實際額度(包含充值)10%為上限.

超過之值不需會員負擔

11. 有交易皆以電腦顯示為準,不接受口頭取消錯單.

12. 請注意…若發現程式下單或機器人下單,所有損益將不予以計 算.

13. 平倉一律以平倉當日的新倉時間判定先進先出為原則 留 倉

1. 最大留倉輸贏點數可以設為 50.100.150.200.250 以下範例為 假設 100 點時:

2. 留倉一口需於額度中預扣 2 萬 , 額度低於 2 萬則不得留倉 3. 留倉於次交易日最大輸贏為 100 點(跳多或跳空開盤).開盤第一

筆漲跌幅若超過(含 100 點)一律以 100 點平倉結算…開盤第一筆

筆漲跌幅若超過(含 100 點)一律以 100 點平倉結算…開盤第一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