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期貨商品與市場
第四節 期貨的功能與特性
期貨交易之主要功能如下:
第一項 避險功能(hedge)
期貨交易最原始的目的,就是在於提供有現貨商品需求與供給的 投資人,規避現貨價格波動所產生的風險,使其價格風險降至最低。
亦即在期貨市場買進或賣出期貨,預先鎖住現貨商品的成本或利潤,
以規避現貨價格波動風險,使避險者可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專心 的從事本業的生產活動,以達到經營效用最大化。例如有某一業者將 在 1 個月後以 10000 元的價格賣出手中的貨物,為了避免風險,業者 在現在的市場,買進該項貨品 10000 元等值的空單期貨。如果 1 個月 後交易日屆期時,該項商品的價格仍為 10000 元,該筆交易無損失,
業者以預期價格銷售出手中之商品。若價格超出 10000 元,則現貨賺 錢期貨損失,兩種價格損益相抵業者損失減低。若價格低於 10000 元,
則現貨損失期貨賺錢,兩種價格損益相抵業者損失減低20。
第二項 投機功能(speculation)
21期貨市場的另一功能為投機。投機者手中握有多餘資金,對未來 市場動向加以預測,希望藉由期貨價格變動獲取投機的利潤。期貨交 易具有以小搏大的財務槓桿特性,正好提供投機者賺取利益的需求,
因為有投機者的存在,將避險者不願承擔的價格波動風險移轉給投機
20 本例建立在以下條件:1.現貨與期貨價格同步 2.業者能依其所需要之價格與契約時間成交。3.
屆期之時,現貨與期貨能同時成交,沒有價格差異 4.不計算交易成本。
21 亦有人認為其所謂投機功能之說法較為偏頗,而以「投機套利」功能論述之。李美苓,論賭 博行為之應罰性,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專業研究所碩士論文,1996 年 6 月,頁 52。但多數文獻仍 以投機功能稱之,李顯儀、吳幸姬,期貨與選擇權,2014 年 1 月,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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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使避險交易才能順利進行,對期貨市場具有正面的經濟效益。沿 引前為例,當該業者欲 10000 元之價格放空期貨時,願意接受該合約 的相對人有可能就是投機者,對投機者而言,若沒有在事前蒐集資料 予以審慎評估就交易,此種交易的賭博成分居多。而投機者,有時也 同時具有避險者的身分;當投機者買入避險者的空單契約時,若想減 少損失,也可以買入其他業者的現貨避險,此時對於投機者而言,期 貨空單變成現貨,而現貨變成避險工具,投機者似乎變得沒有這麼投 機了。
第三項 價格發現功能(price discovery)
期貨市場的交易方式,係由客戶透過經紀商下單至交易所集中競 價,成交後的價格迅速透過電子媒體傳輸至全球世界各地,因此能夠 隨時反應最新期貨商品的價格預測,以作為現貨商品買賣的參考,因 此期貨交易價格可作為現貨價格的參考指標。而且因為各市場交易時 間的不同,往往會有先行指引的功能22。由於期貨價格資訊充分的揭 露,對整個經濟資源配置會更有效率。
第四項 期貨的特性
期貨契約與遠期契約都是由某些實體的現貨商品,所對應而衍生 出來的金融商品。雖然它們兩者的執行日期都是在未來,但它們兩種 契約在特性上仍有許多不同點,以下針對期貨交易的某些重要特性加 以說明:
22 例如 319 槍擊案發生時間為下午 1:45 分左右,台灣股市已經收盤,但是在新加坡交易的「摩 台指數」仍在交易。當天摩台指數因此下跌 1.4%坐收,進而發現該事件會使得台灣股市重挫,
果然在之後週休二後日的台股開盤日台股期貨連續跌停板坐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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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集中市場交易
期貨契約是採集中市場交易制度,因設置期貨交易所,使期貨交 易人在合約未到期前,若想中止合約,只要去期貨市場將原來的部位 反向沖銷 ,因為合約為標準化,所以合約內容具有一般性及普遍性,
很容易可將合約移轉給他人,因此期貨交易解決了遠期交易中合約流 動性不足的風險。
第二款 契約標準化
為了有效解決遠期契約所產生的種種風險等問題,期貨交易將每 種交易商品的契約都予以標準化的制度規範,以利於合約的流通,此 乃與遠期契約最大不同點。契約中對商品交易的交貨時間、數量品質、
地貼、交易最低價格變動及漲、跌幅限制等均予以標準化,並建立一 套審查商品等級及倉儲之標準,以確保期貨契約履行交割的品質,對 契約買賣雙方提供保障。
第三款 保證金制度
一般現貨商品與遠期交易大多是採總額交易進行貨款的支付,即 商品交割時,依合約規定的總價值進行買賣。而期貨交易是採支付保 證金(margin)的方式來進行契約交易。換言之,期貨交易人在締結買 賣契約時,不須付出契約總價值的金額,僅須投入契約總值 3%~10%
的金額做為交易保證金,作為將來契約到期時履行買賣交割義務的保 證。由於財務槓桿倍數高於 10 倍以上,使期貨保證金交易比一般金 融商品交易具有更高的財務槓桿,使期貨交易人更能靈活地運用資金 以求最大效用,所以期貨交易一直被視為高報酬、高風險的一項金融 投資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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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結算制度
遠期交易的買賣雙方必須承擔對方的信用風險,期貨交易因有結 算所的設置,使期貨交易人在期貨交易所從事任何期貨交易時,均需 透過結算所對每筆交易進行風險控管,期貨保證金的風險控管制度是 採逐日結算方式,使每日的保證金餘額必須高於維持保證金
(maintenance margin)之上,以維持交易人對契約履約的誠意。由於 透過結算所的仲介,期貨交易人不必與期貨契約的買方或賣方直接接 觸,且結算所需擔負一切合約的信用風險問題及履行合約的交割義務。
不僅可確保期貨契約的確實履行,及提供買賣雙方信用的保障,使期 貨市場更能有效地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