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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醫療決定之決策者

第二章 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權

第五節 未成年人醫療決定之決策者

由以上討論可知,對於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權,有多個利害關係人均有可能 成為決策者,即父母(監護人)、國家,及未成年人本人。此議題涉及多種利益 的衝突,分別是未成年人本人是否在特定情形下應享有對自己身體的處分權?父 母基於親權是否享有在特定條件下可依自己判斷為未成年子女決定醫療決策之家 庭自治權?以及國家是否在特定情況下,基於國家保護義務,須保護未成年人之 生命、身體,而應該介入未成年人醫療決策權,以保護未成年人為由而將對於何 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之價值判斷凌駕於未成年人或其父母之上?

第一項 未成年子女與父母間的意見衝突

在個案中,若是未成年子女對自身醫療決定,與父母對子女的醫療決定產生 扞格,此時應優先以誰的意見為準?蓋父母與子女價值觀不一定相同,有時候父 母覺得對子女是好的安排,有可能實際上影響到子女的自我決定權,進而影響其 人格開展,產生父母親權限制子女身心健全的情形。這種衝突在過去,由於父母 對子女是上對下的權力關係,因而父母可代替未成年人決定。但隨著子女權利漸 受重視,未成年子女已從被保護的客體上升為權利主體,故在現今思潮下,若未 成年人對於個案中的決定有判斷能力、成熟性、足夠理解而擁有自我決定的能

力,此時父母即應尊重子女的自我決定。並且,隨著年齡增長,這種自我決定能 力也將相對提升。又親權之本質本就係一種「利他」權利,因此本應以子女的最 佳利益為其最終目標,而子女的意見表達則為判斷是否是最佳利益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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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 父母與國家間的意見衝突

當父母為子女做出醫療決定時,可能並不符合國家想像下的子女最佳利益,

蓋父母須考量整個家庭的運作以及個別家庭成員間的資源分配,而做出符合整個 家庭最大利益的取捨。因而,在父母認定的醫療決定與國家認定的醫療決定不相 符合時,該如何處理此一爭議?論者以為,國家保護義務之所以存在,即在避免 子女的基本權受到第三人侵害,為落實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的目的而國家必須 介入。而父母之親權又為一種利他權,其目的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維護而存 在,因而當國家公權力與父母親權相衝突時,既然兩者均係為未成年人之利益而 存在,此時並無何者一定居於優先地位的道理。在這種情形,應綜合判斷哪種措 施較能更有效的保護子女。90

對於何時國家始可以其價值判斷凌駕於父母決定之上,通過前節討論,可知 學說上有採「傷害原則」,即只要父母決定未造成子女嚴重傷害或製造嚴重傷害 的風險,即優先尊重父母決定。亦有主張應回歸何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 藉由比例原則的操作,讓國家適時適度的介入以補足家庭可能產生缺漏。本文以 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應為最終參考原則,蓋父母的考量因素可能多元,若 純粹用傷害原則作為判斷標準,可能造成父母在不對子女造成嚴重傷害的情形下 所做的一切關於子女的決定均係合理,會有父母權力過大而流於恣意之可能,因

89 許育典(2014),〈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後的衝突關係:以兒少保護為核心〉,《基本人權與兒少

保護》,頁135-136,台北:元照。

90 許育典(2014),〈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後的衝突關係:以兒少保護為核心〉,《基本人權與兒少

保護》,頁134,台北:元照。

而回歸子女最佳利益及比例原則的判斷應較能確保子女利益受到保護。

第三項 子女與國家間的意見衝突

當未成年子女想要施加在自己身上的醫療決定與國家所認定的最佳利益不相 符時,應以何者為準?本文以為,在子女具備充分的自我決定能力時,此時國家 即不應任意以自己的判斷凌駕於子女的自我決定之上。蓋自我決定係為使個人能 夠追求自身的生命價值,做自己的主人,故自我決定可說是一切基本權的本質。

若國家以自己的判斷凌駕於已有足夠判斷能力的未成年人之上,將可能造成個人 淪為必須符合外界一般要求的客體,而失去自由的自我開展的機會。因而,若個 案中未成年子女有自我決定之可能,國家應該尊重個人做為自己最佳利益的守護 者,原則上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決定,以確保個人可以選擇自己想要的生活方式,

真正落實自我實現的精神。91

第四項 小結

綜上所述,在未成年人之醫療決定上,若未成年子女本人、父母、國家三者 對於應做出何種醫療決定意見衝突時,原則上應先判斷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個案中 具備足夠的判斷能力。若有,則應優先尊重之,以利未成年子女開展其人格,足 以自我實現。然若個案中子女並不具備足夠的決策能力,此時即應判斷怎樣的醫 療決定會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這判斷過程中,並無哪一方的決定必 定能凌駕於另一方,而是應將各方的意見均納入考量,包含未成年人自己的意 思、包含此醫療決定會否影響子女在家庭中幸福成長的權利等等,綜合一切因素 來判斷何為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而在個案中,未成年子女是否具有決策能 力,則需進一步進行認定,留待下章討論。

91 許育典(2014),〈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後的衝突關係:以兒少保護為核心〉,《基本人權與兒少

保護》,頁131,台北: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