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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爭議案例之研究

第三節 活體捐贈

第一項 問題意識

小說《姊姊的守護者》中,妹妹安娜是父母為了救治從小罹患罕見白血病的 姊姊凱特而利用醫學科技出生,擁有與姊姊配型相符的基因。從小,安娜就陸續 捐贈臍帶血、幹細胞、骨髓給姊姊治病,直到有天凱特腎衰竭,需要安娜的腎 臟,安娜才去找了律師捍衛自己的權利。

這樣的故事並不是只發生在小說當中,類似的情節,在2008 年也發生在台 灣。臺大醫院曾受一對夫婦所託,利用人工生殖技術,訂做一名與已生病的哥哥 有配型相符的基因的寶寶。這對夫婦的的第一個小孩罹患重度海洋型貧血,每三 周需進行輸血治療一次,每天需打排鐵劑長達八到十小時,需靠幹細胞移植方能 根治,否則長期下來會因鐵質沉積在心臟、肝臟而導致心衰竭致死。幹細胞可從 骨髓或臍帶血中取得,但這名男童並無成功配對到組織抗原百分之百吻合的骨髓 配型者,因此父母用人工生殖技術向台大醫院訂作了妹妹,藉由移植妹妹的臍帶 血來救治哥哥。222在這個案例中,姑且不去討論一位嬰兒被當作拯救別人的手段 而出生是否有倫理上的爭議,這名女嬰出生就捐贈臍帶血給哥哥,因為臍帶血並 未直接侵害妹妹的身體完整性,爭議尚小。然而,若在這個案子中,要捐贈的是 骨髓,甚至是直到哥哥心衰竭後妹妹才出生,是否可能允許父母同意妹妹捐贈骨 髓,甚至器官給哥哥?

本文實想藉由這以上兩則故事引出:未成年人是否可作為活體捐贈的客體?

222 王昶閔,2008,〈訂做救命寶寶/搶救惡性貧血兒〉自由電子

報: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90388。2008/02/21。

未成年人自己對捐贈身體的一部分有無同意能力?父母有無代替未成年人為活體

223 Elliston, S. (2007).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in Health Care. London and NY:Rouledge-Cavendish, 244.

224 詳參中華民國 95 年 3 月 15 日衛署醫字第 0950207650 號令發布之「捐血者健康標準」第二條

骨髓移植方面,骨髓移植通常是為了獲得捐贈者之造血幹細胞。造血幹細胞 是尚為成熟而可發展出各種型態的血液細胞,除了可從初生嬰兒之臍帶血中取得 造血幹細胞外,更多的造血幹細胞存在於骨髓之中。有許多疾病非經骨髓移植不 能治療,包含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免疫缺乏及其他遺傳性疾病。然而,骨 髓移植對基因配型有很大的要求。骨髓移植若要成功,必須捐贈者與受贈者雙方 的人類白細胞抗原(human leukocyte antigen, HLA)有相符性,若相符性越低,

越容易因排斥反應產生嚴重併發症。而最容易找到HLA 相符的捐贈者就在其他 家庭成員之中,其中又以兄弟姐妹間相符機率最高,兩名來自同家庭的子女擁有 相符的HLA 的機率高達四分之一。225另外骨髓移植也並非如血液捐贈幾乎沒有 風險,首先,骨髓移植必須麻醉,因此就有麻醉風險。其次,骨髓移植需用針插 入捐贈者臀部,也因此有可能造成神經損傷。其他可能風險還包含出血及感染,

以及術後捐贈者將感到不同程度的不適。226

在捐贈者是無同意能力之未成年人之情形,由於骨髓移植具有以上風險,對 於捐贈者而言,進行手術並無醫療上利益,甚至對其身體是一種負擔,故對於父 母有無權力代替未成年人行使骨髓移植的同意權,學說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認為,父母可自行決定如何養育孩子,也可自行判斷個別家庭成員的 利益以及整個家庭的共同目標,在這樣的基礎上,父母有權為了追求家庭目標而 讓個別孩童暴露於風險之中。亦即,雖然骨髓移植對未成年捐贈者個人而言並無 利益,但為了家庭中的其他成員,以即整個家庭利益,父母同意其進行骨髓移植 手術應具有正當性。227

否定說則認為,由於對捐贈者而言,進行手術對其無醫療上利益且會破壞其 身體完整性,父母雖然在通常情形下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代言人,但在活體

6g/d1 以上。

225 Elliston, S. (2007).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in Health Care. London and NY:Rouledge-Cavendish, 244.

226 Id. at 245.

227 Crouch, R.A.&Elliot, C. (1999). Moral Agency and the Family: the Case of Living Related Organ Transplants.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8(3),285.

捐贈之案例中,捐贈者與受贈者往往均為家庭中成員,父母在考量是否同意骨髓 移植時,會考量若受贈者不接受移植將危及其生存希望,而造成無法期待父母在 決定是否行使同意權時以未成年捐贈者之最佳利益為主要考量。因此,為避免捐 贈者成為利益衝突下的犧牲者,並避免父母面臨壓力決定之煎熬,由法院判斷應 較為妥當。228

本文認為,為了避免未成年捐贈者成為救治家庭中生病成員的手段,而未被 當作目的本身對待,對於未成年人是否可作為捐贈骨髓之主體,應回歸該未成年 捐贈者本人之最佳利益為斷,否則即為不當侵害未成年人之身體完整性。故為了 避免父母在眾多子女間面臨利害衝突及家庭壓力,應否定父母行使此同意權較為 妥當。退步言之,即便承認父母對未成年人作為捐贈者之同意權,也必須注意若 父母之決定違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應構成親權濫用,法院仍應基於保護未 成年人利益之理由,介入衡量此父母同意權之適當性。換言之,不具同意能力之 未成年人若要成為捐贈者,仍應通過最佳利益的檢驗方具正當性。

最佳利益的檢驗,其操作並不是只要在個案中未違反未成年人之利益就能滿 足標準,而是要確保捐贈手術之進行符合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又因進行手術會 對未成年人造成一定的手術風險及疼痛不適,故「唯一有可能使進行手術成為未 成年人最佳利益者就是情感上利益」。有見解因而認為,若未成年人太過年幼以 至於無法與骨髓接受者建立起情感聯繫,則此時這樣的捐贈就不會對捐贈者有情 感上利益,也因此會違反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229採取同樣見解的可見Curran v Bosze230此案件,該案中,伊利諾州最高法院法官拒絕行使同意權讓兩名三歲雙 胞胎進行骨髓配對檢驗以測試是否適合救治他們同父異母的哥哥。此案件事實為 一對夫妻離異,與病童同住的父親要求與雙胞胎同住的母親同意讓雙胞胎接受骨

228 丸山英二(1978)〈臓器移植お め ぐ る法律問題(三)〉,《神戸法学雑誌》,第二十八卷第二

號,頁177-178。轉引自張雅珮(2005),《父母子女關係於未成年人醫療決定中之地位-以未成

年人之醫療自主權及最佳利益為中心》,頁53,國立臺北大學法學系碩士論文。

229 Delaney, L. (1996). Protecting Children from False Altruism: the Legal Approach. British Medical Journal, 312, 240.

230 Curran v Bosze (1990) 556 NE 2d 1319.

髓配型檢驗,但母親拒絕同意。本案法院認為,「證據明顯顯示對捐贈者並無物 理上利益,若對於捐贈骨髓給兄弟姊妹的捐贈者有任何利益,將會是心理上的利 益。」「必須捐贈者與受贈者間存在緊密的兄弟姊妹關係,並且此關係有繼續存 在的可能性,才會符合為兄弟姊妹而接受手術的未成年捐贈者的最佳利益。」231 在本案的情況,法院以並未找到充足的證據顯示病童與雙胞胎間有緊密的關係為 由,判定讓雙胞胎進行骨髓配型檢驗並不符合其最佳利益。232

對於上述判決亦有採取批判見解者,認為法院認定最佳利益的範圍太過狹 隘,而認為「只要在情感上、心理上、社會上有維持家庭關係的利益亦可通過最 佳利益之判斷,而不僅限於捐贈者與受贈者間的情感聯繫。」以Re Y233案為例,

本案中,Y 是一名心智缺陷無法給予有效同意之 25 歲成年人,Y 的姊姊因罹患 非霍奇金氏淋巴瘤而需要接受骨髓移植方能治療,故這名姊姊就向法院請求希望 同意其心智缺陷的妹妹進行骨髓配型檢驗。在本案,法院必須判斷,對這位心智 缺陷的妹妹而言,捐贈骨髓給姊姊的利益是否會大於其可能受到的傷害。法院發 現,Y 與姊姊並未有密切的情感聯繫,因為 Y 長期住在養護中心,而姊姊的病痛 也讓這對姊妹少有機會相處。但是法院也發現,Y 雖與姊姊無密切情感聯繫,卻 與她們的媽媽有密切情感聯繫。若姊姊因病死亡,將會造成身體本就不好的媽媽 情況更差,也會因為媽媽必須花更多時間來照顧姊姊死亡後遺留下的外孫女,將 會減少媽媽去探望Y 的次數。而媽媽的探望對 Y 來說,是非常珍貴的讓 Y 可與 家庭及外界產生聯繫的機會。因而法院以「對被告而言,作為捐贈者將會獲得情 感上、心理上、社會上的利益,因為這能夠延長被告與母親的正向關係,而被告 捐贈骨髓的不利益非常小,也不會承受長期風險。」而同意讓Y 進行骨髓配型檢 驗,但法院也強調這是必須在Y 並未表示反對的前提下方可進行。234雖然本案並

231 Id.

232 Elliston, S. (2007).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in Health Care. London and NY:Rouledge-Cavendish, 252-253.

233 Re Y (1997) 35 BMLR 111 Fam D, at 114.

234 Elliston, S. (2007).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in Health Care. London and NY:Rouledge-Cavendish, 249-250.

非在處理未成年人作為捐贈者之爭議,而是關於無同意能力之成年人作為捐贈主 體之案件,但其提供了對於最佳利益的更廣泛的判斷標準,應可供吾人參考。

若是具備同意能力之未成年人,由於其已足夠成熟,應可援用成熟未成年人 原則而自行同意骨髓捐贈。惟此處必須注意的是,應如何確保該未成年人真的足 夠成熟,且其同意完全出於其真意而未受家庭或父母的壓力。據研究顯示,在家 庭中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到來自家庭的壓力,而不認為自己擁有選擇是否捐贈的自 由。參照本論文第三章「滑動量表(sliding scale)」對能力門檻的界定,既然骨

若是具備同意能力之未成年人,由於其已足夠成熟,應可援用成熟未成年人 原則而自行同意骨髓捐贈。惟此處必須注意的是,應如何確保該未成年人真的足 夠成熟,且其同意完全出於其真意而未受家庭或父母的壓力。據研究顯示,在家 庭中的未成年人往往受到來自家庭的壓力,而不認為自己擁有選擇是否捐贈的自 由。參照本論文第三章「滑動量表(sliding scale)」對能力門檻的界定,既然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