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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未來研究建議

本研究是從企業創投觀點來探討組織創業精神的管理模式,從以上分析可 知,整個 CE 的管理模式包含三個階段:促成投資案、協助新創公司成長以及回 饋母公司策略價值。本研究探討之六件投資個案,則在對此三階段提供業界實例 的參考,以增加此模式的可行性。但策略價值包含「達成投資目的」以及「活化 母公司組織創業精神」,而母公司的組織創業精神,是在整個循環被強化,組織 內、外的所有創業家願意在母公司的共同願景下從事創新活動,才得以真正被活 化。但由於論文撰寫時間短促,且業界對於所謂的組織創業精神的內涵並不熟 悉,故很難找到合適的案例來佐證整個活化 CE 的過程,建議未來研究可尋找實 證案例來佐證「當整個循環被強化後,進而活化母公司組織創業精神的過程」。

另外,本研究以 IC 設計產業為例,雖然可以使研究結果較為突顯,卻也埋 下了不可預知的缺陷;因為產業特性的關係,本研究之結論在其他產業未必適 合。故對於未來的研究,亦可建議可從其他產業來探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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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個案訪談問題

一、投資案過程與結果

1. 請問此投資案之策略目的為何?

2. 請談談與投資案中各關鍵角色之合作過程(相互關係、退出機制..)

3. 請問運作過程中是否有矛盾或衝突情況?如何解決?

4. 請問對貴公司而言,此投資案是否可算成功?是否達到原先目的?

二、對於新事業成長模式的看法

1. 請問如果有第三公正人來緩和各方意見,過程是否可以更加順暢?

2. 請問貴公司對於新創公司之股權分配,有何看法?

3. 請談談對於協助內部創業家來為公司創造價值的看法。

4. 請談談對於協助外部創業家來為公司創造價值的看法。

三、其他

附錄二 專家訪談問題

附錄三 專家訪談內容整理

以下將三位專家的意見,分點簡述如下:

畢祖明(德源創投資深協理)

1. 要減輕創業團隊的疑慮有很多方式:股權減低、育成顧問等等,最重要的是 拿出具體辦法。而育成顧問可能是由母公司 CEO 或是 CVC 的人或是外人來 執行。

2. 不一定哪一模式較適合哪一種創業團隊來源,或較適合哪一種創投類型來 源,因個案不同而不同。不同公司傾向用不同的模式,老闆有自己的作法;

而成功機率也有所不同;不同創業團隊可能喜歡的模式也不同。

3. 可以增加外部投資人的比例,或是增加技術股來達到股權減低的目的。

4. 企業創投調整自己的角色,視創業團隊需要而定;另一方面,由於企業創投 員工是領 CVC 的薪水,故必須竭盡所能來促成投資案的成功,所以有極大 誘因來思考解決各種矛盾之道;如果創業團隊有任何顧慮,街會努力促使其 疑慮降低。再說,在公司內部的 CVC 計畫人員,是領公司薪水,較無直接 誘因來促使投資案成立,故不會盡力思考解決之道。故可由 CVC 較有彈性 的來思考可能解決之道。

5. 創業團隊有時太過擔心母公司會有什麼企圖,其實母公司一開始一點偷 IP 意願都沒有,所以此時 CVC 必須努力降低其不必要的疑慮。當然,如果疑 慮逐漸累積到一定程度,或是共同願景遭受質疑時,母公司很可能會促使將 新創公司收回。

6. Facilitator 有可能掛在母公司旁邊,在 CVC 有衝突時,由另一種角色來消弭 問題,促成投資案。

7. 為何需要以 CVC 方式來執行?因為以 CVC 較不敏感,較無母公司色彩;

且以 CVC 來處理轉投資案,程序上或是處理矛盾衝突上較為專業。

8. 在母公司財務部門的人,與 CVC 專業能力不同,角色亦不同。

9. 母公司的色彩有利有弊;有時有幫助,較讓人覺得有信用,或是可以得到更 多資源,在資金較不缺乏時,可以提供其他可能策略協助的公司,更可獲得 創業團隊的青睞。有時則較為敏感,尤其是惡名昭彰的母公司。而籌碼較高 的新創公司也較不願意被插旗子。

10. 不能只看母公司需求,仍須看創業團隊的需求。且越強的新創公司,越不需 要其他公司的支持。

11. Killer application 各年代不同,而創造出不同的股王,但目前仍未出現殺手 應用。有限的創新空間。這導致投資的邏輯有變,整合降成本才是這幾年趨 勢。目前台灣沒有所謂談判籌碼高的創業團隊。

12. 產業有 Cycle 在上下,就目前以模式 I 為多

程一麟(美梭科技董事長)

1. 可將育成顧問(Facilitator)與育成中心做比較。

2. Facilitator 很難成功運作,並沒有法律依據,母公司要硬幹還是可以,程一 麟無法信任 facilitator 可以保護創業團隊免受不公平的對待。若是在特殊情 況下,facilitator 是比母公司高層還輩份高的話,可能就有機會。

3. 西方邏輯是法理情,華人邏輯是情理法;如果沒有法律支持,在東方反而較 可能有 facilitator 的存在。但另一方面,西方較可接受較重視公司治理;東 方華人社會卻較重視家族企業,關係,這方面卻使得母公司不願放出權力,

給第三者來協助運作。

4. 創立 CVC 的目的為何?為何需要透過 CVC 來運用創業家的力量?

5. 創業家的需求有哪些?會影響他是否願意加入此投資案!最需要的是風險 係數降低、人才、資源、資金、人脈;最害怕的是母公司的掌握力道過強,

失去自由。若自己創業,最麻煩最大的困難是找到一流人才;很多時候只能 吸引到第二流甚至第三流人才,此時如何運用二流人才在市場上競爭,就成 為挑戰。

6. 購併公司原團隊很容易因為文化不符而求去。對母公司來說,要留的重點是 關鍵人物。

7. 創業團隊會要求有外部投資人,以減低母公司持股與過大的掌控力。

楊明仁(光寶科技財務部資深經理)

1. 大部分是第一種模式,第二種很少見。

2. 對籌碼較大的創業團隊的疑問。因為如果真的談判籌碼大,則自行執行即 可,自己的創業理想也不會有被侵蝕的可能,另一方面資金也不會是問題。

除非創業家有需求,否則也不想被貼標籤。

3. 購併應也算是公司外部創業家,分類標準上有問題。但購併的確較會有文化 衝突問題,因為並不是主動意願加入集團,但是這和當初購併的合約條件談 判有關,例如哪些人幾年內不能離開,否則會影響議價金額或是相關的權利 義務。

4. CVC 應是母公司的一環,一個轉投資平台。最大目的是降低母公司色彩 5. 若要降低母公司掌控力道,股份低些自然就會降低。

6. 談模式 II 時,談到像是母公司投資獨立創投基金 5-10%,一開始就知道他會 朝哪些方向哪些產業投資。

7. CVC 財務性角色較多,像是資金、股權規劃、財務管理。

8. 不會只靠 CVC 為唯一窗口,但 CVC 可擔任整合工作。尤其在具上下游關係 的投資上,更須有母公司相對應的事業部門加入,才能一起協作,增加效率。

如果是原公司無相關部門,才可能以 CVC 為主要窗口。

9. 投資案成功關鍵在於經營團隊。

10. 創業家的企圖心、能力,想持續經營的動力,很重要。

11. 創業家最大需求應該是較缺乏業務拓展的能力,所以願意讓大公司加入。人 才需求問題有,但是並不是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