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研究背景
創業家是現行體制的破壞者,但創業家也可以是成熟公司壽命的延續者,現 行公司價值的創造者。就像許文龍支持吳炳昇成立奇景光電,為奇美創造極大價 值,協助奇美順利轉型進入光電產業;就像王雪紅支持陳文琦與卓火土,成功讓 威盛與宏達電分別在 2000 年、2006 年成為股王。
根據統計,竹科每年的流動率約在 15%,不管是跳槽、出走創業或是提前退 休都讓母公司受創不少;其中有些離職員工創業成功,甚至成為公司的競爭者。
像是盧超群離開世界先進建立鈺創,張汝京離開台積電建立中芯,李聰結離開威 盛建立海華科技等等,不但讓公司失去優秀人才,有時更多了有力的競爭者。不 過還是有些公司可以善用這些員工的創業家精神,持續為公司創造價值;像是奇 美支持吳炳昇成立奇景光電,聯電支持蔡明介成立聯發科等,母公司因為支持這 些創業家實現理想,反而回收更大的價值。
如果母公司可以建立某種制度支持這些創業家創業,不但可以留住這些優秀 人才,更可藉這些創業家為母公司創造價值。能善用創業家的力量,就可為公司 創造極大價值。
第二節 研究動機
「水可載舟,亦能覆舟」,與其讓這些具創業家精神的員工出走成為有力競 爭者,何不善加運用這些員工的創業家精神,持續為公司創造價值。
如何才能運用這些創業家的力量?本研究認為,透過企業創投來支持這些 創業家創業會是其中一種方法;藉由 CVC 的獨立組織的特性,可以避開母公司 僵化的官僚組織與文化,也可以避開中間管理階層的不當過濾。整個價值創造 的過程是:母公司透過 CVC 來支持創業家成立新公司,待新創公司創業成功,
便可回饋給母公司策略價值。像是施振榮支持李坤耀入主明基,像是王雪紅支 持卓火土成立宏達電,皆成功運用創業家力量為母公司創造價值。但並不是每 個投資案都能順利成功,失敗的可能原因有很多,像是創業家不願加入投資案、
母公司掌控慾望過大、投資過程中發生的矛盾衝突造成投資案夭折、新創公司 未獲得充足的資源、市場反應不如預期,或是新創公司發展方向與母公司預期 有差距等等。各個原因都可能使投入的資金無法回收,以致於不少公司寧願失 去優秀人才也不碰此類投資案;但像是聯電這種相信創業家力量的公司,還是 樂此不疲地持續尋找有潛力的創業家與有創意的機會點,來為公司創造價值。
故從 CVC 來探討 CE 的管理模式,就是建立以創業家為中心的新事業成長 模式。如果母公司可透過 CVC,遵循此新事業成長模式來支持創業家創業,並 解決投資案的可能問題,便可善加運用創業家的力量,為母公司創造策略價值。
第三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目的是從 CVC 來探討 CE 的管理模式,也就是建立以創業家為中心 的新事業成長模式;讓現行公司可以善用創業家的力量,為公司創造策略價值。
現行公司透過企業創投,遵循此新事業開發模式,來吸引創業家參與投資 案;在創業家實現自己創業理想的同時,也成功回饋母公司策略上的價值。所謂 的策略價值有兩種,一是母公司執行投資案的目的,一是組織創業精神的提升。
當投資案是以創業家為中心時,便與其他投資案有本質上的不同;不同之處在 於,能夠善加運用創業家精神,也將有助於提升組織的創業精神(Corporate Entrepreneurship; CE)。本研究對於 CE 的定義是,在共同願景下,運用「個體的 創業精神」(Individual Entrepreneurship)從事創新活動,來為組織創造價值的過 程。
圖 1-1:論文研究目的
第四節 研究流程架構
本研究流程架構如圖 1-2 所示,先探討組織創業精神及企業創投現存文獻之 定義,並參考現有新事業成長模式的運作方式,之後再對照業界轉投資的實際狀 況;本研究將以 IC 設計產業為例,進行實地訪談以及二手資料的個案探討。結 合以上資料,本研究得以建立初版新事業成長模式以進行專家訪談,從三位業界 專家的轉投資經驗中,瞭解此新事業開發模式的適用性與可行性,並確立最後的 新事業成長模式。
圖 1-2:研究流程架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