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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模式建立與專家訪談

第三節 確立新事業成長模型

由以上分析,我們建立起以 CVC 為管理核心的 CE 管理模式,這是以創業 家為中心的新事業成長模式。如圖 4-2 所示。

圖 4-2:以 CVC 為管理核心的 CE 管理模式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圖 4-3:Phase I 執行細節與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圖 4-4:Phase I 關鍵角色合作關係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為什麼這樣的模式有助於運用創業家的力量呢?重點就在於 CVC 在這三階 段的努力。第一階段重點是投資案的成立,依據母公司與創業團隊的談判籌碼關 係,CVC 在此投資案中的角色定位將有所不同。如果投資案對母公司的策略重 要性高,矛盾衝突發生的機率偏高,此時依據自己人、能力強的外人以及能力中 等的外人,而有不同的互動情況,所謂自己人與外人的分類,是創業團隊在母公 司高層心目中的歸類,隨時間轉變外人也可能變為自己人。只要是自己人,不管 他來自公司內部或外部,皆能在網絡關係下與母公司合作融洽,CVC 只需從旁 協助,並注意適時排解潛在的矛盾衝突即可。如果是能力強的外人,母公司只有 在創業團隊非常需要外援時,才有機會加入投資案,CVC 必須發揮專業且豐富 的轉投資經驗,才能盡量降低創業團隊不必要的疑慮,讓投資案順利成行。如果 是創業團隊能力優越,又不迫切需要外援的話,創業團隊大多會選擇自行創業,

因為可以更加自由的實現自己的理想。另一方面,當投資案數量多時,母公司無 法兼顧所有投資案的進行,此時可將策略重要性中等的投資案,交由 CVC 全權 處理,再按時向母公司報告重點進度即可。此時矛盾衝突的發生機率也較低。

簡言之,CVC 必須因應不同情況轉換自己的角色,誘使各方創業家願意加 入,讓具有成長潛力的投資案順利成行。

圖 4-5:Phase II & Phase III 執行細節與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第二階段是促使新創公司能順利成長。投資過程中,除了提供新創公司生存 發展所必須的資金、人脈以及其他資源外,更需注意排解可能的矛盾衝突,讓新 創公司可以在共同願景下順利成長。矛盾衝突可能包括母公司的執意涉入日常營 運、新創公司與母公司相對應部門的互動衝突,或是創業團隊緊守原先技術不願 隨市場變化加以變通等等,都可能讓投資案半途夭折。CVC 必須從旁協助新創 公司,給予足夠資源,同時確保新創公司的發展方向是符合市場與母公司的期 待;當創業團隊是技術背景時,容易被技術迷惑而忽略市場的真正需求,也較可 能在市場需求轉變時,仍獨尊自己的技術能力,不願加以變通迎合市場需求;不 管是說服創業團隊轉換方向、決定撤出投資案或是換掉創業團隊,都有賴 CVC 專業協調能力居中處理;當然堅持走自己的路也是創業成功的作法之一,此時則 有賴 CVC 專業的產業及市場的直覺與分析能力,並與母公司討論繼續投資的可 行性,像是威盛與宏達電皆是在創業後第八年才竄出成為股王,雖然此種作法風 險增高,帶來的報酬卻也直線上升。另一方面,當創業團隊是自己人時,很少會 有明顯的矛盾衝突,但這不代表沒有矛盾衝突產生,而是在網絡關係的影響下,

轉到檯面下慢慢累積;此時 CVC 便可擔任緩衝角色,化解潛在的矛盾衝突,否 則矛盾衝突累積到一定能量,最後還是會爆發,不但對投資案造成傷害,原先緊 密的網絡關係也將漸行漸遠。

第三階段則是母公司最關心的階段,投入的資金是否能回收,是否真能創造 價值,就在於這個階段。除了經營團隊的因素外,CVC 必須再重新檢視母公司 與新創公司談判籌碼的變化,並建議母公司適時適度地修正共同願景,否則母公 司的共同願景將可能在此時成為新創公司下一階段發展的絆腳石,此時將可能引 發新創公司脫離母公司掌控的危機。像是聯電與聯發科的關係就是一例,在聯發 科已經成長為世界前十大的 IC 設計公司時,聯電原先對聯發科的期望已經慢慢 成為聯發科發展的阻力,雖然表面上並無矛盾衝突,事實上是矛盾衝突在網絡關 係影響下,隱忍不發而轉至台面下,這樣累積到一定程度一樣會爆發,於是聯發 科慢慢脫離母公司走向獨立。

當新創公司創業成功進入第三階段時,便可達成投資案的短期目的,這可能 是讓母公司對產業鍊上下游有更大影響力,或是對新一代技術有更深的掌控,視 投資案的目的而定。當各個新創公司創業成功,各個創業家皆能在共同願景下,

充分發揮個體創業精神,成功為組織創造價值時,將更加強其他具創業精神的創 業家的投入意願,也將加強整個價值創造的循環,當這個價值創造的循環、價值 創造的過程更加順暢時,母公司的組織創業精神也將得以活化,創新能量也得以 激發。

這個以創業家為中心的新事業成長模式,也就是以 CVC 為管理核心的 CE 管 理模式;CVC 是母公司對於各投資案的主要管理工具,透過 CVC 的專業能力來 協助投資案的進行,讓創業家的個體創業精神得以在共同願景下充分發揮,在各 個創業家完成創業理想,成功建立一家家新創公司的同時,不但滿足母公司的投 資目的,更將活化母公司的組織創業精神,為公司增加創新力量,持續蓬勃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