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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避難收容場所收容時效及防災定位

第二章 相關理論及文獻回顧

第一節 本案避難收容場所收容時效及防災定位

壹、本案中長期避難收容場所之「時效」定義

從災難發生住屋毀損至重建或修繕完成前災民所需住宅類型,根據文獻 提及(何明錦、李威儀 2000)與參考美、日等國於災難發生後安置災民相關政 策,並參照內政部建築研究所「都市防災空間系統設計及管理維護準則」,

按照時間與災害發生時間歷程、空間規劃,將此類提供給受災民眾居住之住 宅,分為以下四種層級之避難收容場 所。

(一) 緊急避難場所(緊急逃離危難):

主要因應三分鐘內人員自發性尋求緊急避難之場所,以現有之安全開 放空間為主,包括基地內空地、公園、道路,無特定之指定據點。

(二) 臨時避難場所(避難安置):

以現況暫時無法直接進入安全的避難場所(臨時收容場所、中長期收 容場所)之避難人員為主,指定的空間以現有的鄰里公園、綠地為主 , 待災害結束後視情況由救援方式引導至下一階段避難場所。

(三) 臨時收容場所(臨時庇護所):

劃設目的主要提供大面積開放空間作為安全停留的處所,待災害穩定 後再進行必要之避難生活,主要以中小學,一公頃以上之公園綠地且 可提供直升機停放與車輛進出之大型空間。提供機關、學校或軍營之 操場、禮堂、運動等場地作為庇護所(有時另需帳篷)

(四) 中長期避難收容場所(避難組合屋):

貳、本案中長期避難收容場所(臨時住宅)「建築物」名詞定義

一、本國用詞及定義

依 據 內 政 部 98.5.22 台 內 營 字 第 0980804214 號 令 訂 定 及 內 政 部 98.9.8 台內營字第 0980809014 號令第八點規定之「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 要點」第一點「為因應天然災害,受災戶臨時居住之需,並使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興建、管理臨時 住宅時有所遵循,依行政院災 害 防救 委 員 會 九十 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 八日 災 防 應字 第 ○ 九 七九 九 六 五二 五 五 號函,特訂定本要點。」。於該要點中第二點敘明「本要點用詞定義」,其中 詳述:

(一)「受災戶:指原居住住宅因天然災害受損不堪居住或受其災害影響,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以臨時住宅安置者。」

(二)「臨時住宅:指由政府興建或由法人、團體或個人捐贈政府,作為受災戶 臨時居住使用之簡易住宅。」

二、日本之用詞及定義

依據 wikipedia 中所述,將日本在災害發生後提供給災民居住的臨時性 住宅稱為「仮設住宅」。該「仮設住宅」之定義為「當發生地震、水災、山 崩等造成居住地的損毀或消滅,由行政機構借予災民居住之臨時住宅,其正 式的名稱為『応急仮設住宅』」。另依據「災害救助法」之規定,其居住期間 為 2 年以內,規格為 29.7 平方公尺(9 坪),建造費用以 2,433,000 日円 為限。

三、wikipedia 上提出之定義

依據 wikipedia 中列有「臨時房屋」之定義如下(該定義中補充敘明

「此條目僅具香港、台灣的觀點或资料」):「臨時房屋,又稱組合屋、板屋,

是供工程時提供人員暫時居住、辦公或為了安置受災害或其他原因而無家可 歸的人士而建立的居所。臨時房屋通常以板材搭建,有些可拆除後移往他處 再重建。另外也有利用報廢貨櫃所改裝成的臨時房屋。」

四、中國大陸之用詞

九十九年八月由大陸捐贈 1,000 戶臨時房屋建材予我國,供興建臨時住 宅給八八水災災民臨時居住之用。該臨時 住宅,在中國大陸稱其為「活動板 房」,係因該住宅可以快速搭建完成供災民居住,當後續不需使用時,仍可 於拆除後將所有建材移轉至他處,再重新搭建使用。

五、相關論文中的用詞及定義

依據(吳昱洲,2007)中之「名詞界定」指出,「國內針對『收容場所』

係指在地震發生後用以安置無家可歸之災民而必須使用相關場所或空間,如 學校、社教機構、機關用地、衛生醫療機構、體育場、體育館、活動中心等 地點,唯『中長期收容場所』安置地點多數則是集中在由私人提供或公部門 承租之土地,收容方式以興建組合屋、貨櫃屋等方式較多。」

根據上述文獻所述說明,收容場所其名詞於國內皆有「臨時住宅」、「臨 時房屋」等使用,同上組合屋及貨櫃屋為公、私部門於避難場所使用上之大 眾。因此,本案將研究之「組合屋設計」皆以「臨時住宅」之形式作為考量 出發點,其組合屋的使用期限為 2 至 4 年,時效到期建議做移轉使用或後續 維護管理。

但超過 4 年後其收容場所之組合屋應由政府協助轉型為永久型住宅使 用,其永久建築之使用執照與臨時住宅之規劃和配置需求有所不同,本案將 不探討後續轉型永久住宅之使用,但其組合屋結構設計會以 30 年為使用循 環做設計出發,於災後使用完畢後,其組合屋構件可再回收至倉儲,作為後 續災害規劃使用,以符合綠色建築及循環經濟,提高使用年度,降低經濟成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