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本案收容場所規劃設計與發包策略
第一節 九二一震災組合屋歷程情形
九二一震災後,經查住屋全倒51,753 戶、半倒 54,406 戶,以門牌數統計,全 倒38,935 戶、半倒 45,320 戶,數以萬計的災民居住在營區或簡易帳蓬中。總統發 布「緊急命令」,並依「緊急命令」由各級政府及公益團體協助性建臨時住宅(組合 屋),為緊急安置災民,政府提出「優惠購買國宅」、「請領租金」及「申請住租合 屋」等三種方式供災民擇一安置。工程會也配合排除工程採購規定,加快臨時安 置住宅的興建速度;88 年 10 月 5 日公布「921 受災戶使用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
由轄區鄉鎮市公所據以辦理受災戶申請分配組合屋,暫住期限以不超過 1 年為原 則;然而在「921 震災重建暫行條例」規定,各級政府及公益社團於緊急命令期間 提供災區居民之臨時住宅,其居住期間以 4 年為限。必要時,得經立法院決議延 長之,普遍獲得較多之關注。工程會復以88 年 10 月 7 日(88)工程技字第 8815733 號函頒「921 地震災後臨時屋興建之後續處理作業」,進一步整合組合屋興建之相 關事項。
為有效管理組合屋,確實掌握受災戶重建及生活所遭遇之問題,921 重建會以 91 年 1 月 1 日重建住字第 910000473 號函請重建區各縣市政府全面清查住戶資格,
921 震災各縣市組合屋興建數,由社會公益慈善團體、民間企業、私人及各級政府 興建的組合屋,合計南投縣81 處、臺中市 26 處、苗栗縣 3 處、雲林縣 1 處及嘉 義縣1 處,共 5854 間,如表 5-1-1 所示。
表5-1-1 九二一震災發生後各縣市組合屋興建數 縣市
興建數 南投縣 臺中市 雲林縣 苗栗縣 嘉義縣 總計 處 數 81 26 1 3 1 112 間 數 4031 1699 14 103 7 5854
壹、辦理過程
一、臨時住宅住戶之安置
(一)臨時住宅進住資格:
依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8年10月「九二一受災戶使用臨時 住宅分配作業要點」規定,組合屋住戶進住資格為凡災區房屋全倒、半倒或經專 業技師小組鑑定為危險房屋並不堪使用者,依內政部申請表提出申請,由轄區公 所彙整參加分配,原則上可暫住1年。
另由於震災之初興建甚多組合屋,為有效運用安置九二一受災戶之「剩餘臨 時住宅」並適時發揮社會救助功能,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特於 88年12月訂定「剩餘臨時住宅配住實施要點」以放寬進位資格,藉之容納弱勢戶 及其他具特殊原因之個案者,惟配住期間自簽約進駐日起算,仍以1年為原則。
(二)臨時住宅住戶優惠及相關補助措施:
1.行政院於89年12月22日同意經濟部「九二一震災之組合屋住戶民生用水電 優怠減免措施」,以非營業用水電(住宅)為限。
(1)水費:按每戶每月減免10度計收。
(2)電費:夏月(6/1~9/30)每月用電教在330度以內部分,按現行電價六 折計收,其餘用電按全價計收﹔非夏月每月用電數在110度以內部分,
按現行電價6折計收,其餘用電按全價計收,優惠期間2年。
2.經濟部90年1月20日核定臺電公司「九二一震災建物全倒或半倒戶重建完 成重新申請用電之線路補助費優惠減免措施」,每戶僅計收接戶線工程費:
架空線路381元,地下管線1905元,優患期間,自即日起實施至90年9月 20日止。
3.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業以90年2月19日號函請各縣、(市)政府 協助該會辦理「九二一震災組合屋臨時社區行政管理經費補助專業」,補 助臨時社區實際住戶每戶每月500元行政管理經費,為期1年,該專款需
由社區管委會統籌管理,不得化整為零轉發給個別住戶。
4.「九二一震災災區臨時住宅居民召開住戶大會作業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0 年3月7日號令發布實施。
5.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0年3月訂定「組合屋用地租金申請補助作業須 知」(補助標準:每年補償費按土地公告現值10%計算)。
二、協助受災戶重建或購置(租)住宅:
對組合屋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安置及拆遷工作,均秉持「先安置後拆除」之原則處 理,政策說明如下:
(一)具所有房屋全、半倒受災戶之安置:
921重建會為全面解決重建區各類受災戶居住問題,特研擬「九二一地震重建 區住宅政策與實施方案」以加速推動住宅及社區重建工作。該實施方案係以受災 後之臨時安置為起點,以解決所有災民因震災造成之居住問題為最終目標,分析 重建所面臨之問題,確立重建總目標,針對問題擬訂實施策略、實施方案、配合 措施、經費籌措及管制考核項目,實施方案項目包括:
1.個別住宅重建實施方案
2.震損集合住宅修復補強實施方案 3.集合式住宅都市更新實施方案 4.新社區開發實施方案
5.土石流進村計畫實施方案 6.農村眾落重建計畫實施方案 7.原住民眾落重建計畫實施方案
方案於提報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椎動委員會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後實 施。
(二)弱勢戶之安置:
依內政部91年9月訂頒之「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組合屋弱勢戶安置計畫」照顧臨 時位宅弱勢戶之生活及就業輔導。
(三)承租戶及其他非屬上述二類者之安置:
依內政部91年11月訂頒之「國民住宅出租作為平價住宅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 戶作業要點」協助其安置,並於專業網頁上提供租(購)屋、法拍屋、堂屋等資 訊供其參考。
貳、組合屋安置及拆遷作業
一、弱勢戶之輔導安置
基於組合屋為臨時性建築,基地周邊環境包括污水排放等施設未有整體規劃,地 方政府均共識組合屋宜及早拆除,且不過永久居住﹔對受災戶而言,無法完成重 建,必須續住組合屋的住戶,經調查多屬經濟困難、土地協調有問題或生活能力 負擔重者。因此,政府提出相關措施予以協助:
(一)基於秉持「先安置後拆除」的原則,91年9月間提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組 合屋弱勢戶安置計畫」,對於組合屋的弱勢戶優先安置照顧。政府提供待售 國民住宅、加速無國宅地區之新社區開發平價住宅及協調財團法人九二一 重建基金會提供集合大樓辦理都市更新過程產生的空餘屋安置。
(二)91年底辦理第一階段現有臺中市待售國宅安置作業。安置的對象包括政府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 達政府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之一點五倍者,且其所有不動產價值在新 臺幣390萬元以下者)及專案認定的類似情境住戶。租金則依安置對象的經 濟狀況及其生活能力分級訂定,租金價位依面積大小及當地市場水準打折 下來,中低收入戶之負擔約在新臺幣2,500元至6,500元左右。安置採自願性 及鼓勵,雖然安置戶量並不多,但經訪視結果,住戶搬進國宅後其生活已 較居住組合屋時改善甚多。
(三)政府並再提供新社區平價住宅,計於臺中縣(現為臺中市)東勢、石岡、大里、
太平及南投縣、南投市、埔里、竹山、中寮、草屯、水里等鄉鎮興建計10 處,411戶平價住宅供其承租。
(四)原住民組合屋住戶(如霧峰花束新村、束勢合作新村、自強新村、埔里大 愛二村等)之安置計畫,原住民族委員會業依據921重建會原住民地區震災 復建小組第8次會議決議,擬定安置處理方案:該會所擬定之「九二一震災 臨時位宅(組合屋)原住民非受災戶安置處理方案」並已報行政院核定有 案,並由原民會依計畫輔導安置。
二、臨時住宅之拆遷原則
(一)臨時住宅(組合屋)原興建112處,共5854間,其後因住戶重建、修繕完成 及不符續住資格者陸續經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輔導搬離騰空,並 依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訂定空餘組合屋整併、拆除計畫,於拆除前至拆屋 現場張貼公告,敘明拆除對象僅限「空戶」。對於完全騰空者,完全拆除﹔
空屋率達50%以上者優先進行整併後再執行拆除。發包方式則以先洽原捐贈 單位確定其回收意願後,再決定該組合屋材料係由原捐贈單位回收或以上網 發包方式處理。
(二)為使組合屋拆除材料資源再利用,並達廢棄物減量之目的,除以回收資源、
作價扣抵拆除費用方式外,如經公所評估確屬可行,可由公所內各轄管縣、
市政府提資源(組合屋材料)再利用計畫(內容應將拆除材料分類置放並說 明後續處置方式等)報核後據以辦理。
(三)另為促進災區就業機會,請各轄管政府確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並請嚴加要求承包災後重建工程採購之得標廠商,
應將僱用該工程所需員工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災區居民定為契約內容,並 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備查﹔但得標廠商經以合理勞動條件在當地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辦理招募者,不在此限﹔各項重建工作,如須僱用人員時,應獎
勵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
參、臨時住宅(組合屋)拆遷、安置情形
有關組合屋拆除作業,臺中縣(現為臺中市)、南投縣、及雲林縣、擬定拆遷安 置計畫,並經內政部於94年9月7日、94年9月20日、94年10月17日依九二一震災臨 時住宅拆遷辦法第二條規定同意備查後,執行情形如下:
(一)雲林縣政府94年8月23日提報斗六市慈濟大愛村臨時住宅(組合屋)拆遷安 置計畫,經輔導~2戶非九二一震災戶不予安置,其餘是以地易地方式,安 置於嘉東新社區。
(二)臺中縣政府94年9月5日提報新社鄉、太平市、霧峰鄉、石同鄉、束勢鎮等 五鄉鎮市之臨時住宅(組合屋)拆遷安置計畫,其中太平愛平新村、石尚 遠東新村已全部拆除,必須安置者,經輔導申請一般住宅8戶、平價住宅29 戶、救濟性住宅7戶、僅有2戶未申請。
(三)南投縣政府傳真提報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南投市等四鄉鎮市之臨時 住宅(組合屋)拆進安置計畫,必須安置者,經輔導申請一般住宅4戶、平
(三)南投縣政府傳真提報埔里鎮、國姓鄉、魚池鄉、南投市等四鄉鎮市之臨時 住宅(組合屋)拆進安置計畫,必須安置者,經輔導申請一般住宅4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