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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組合屋歷程情形

第五章 本案收容場所規劃設計與發包策略

第二節 莫拉克颱風組合屋歷程情形

依98 年 8 月 28 日公布「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 5 條:「中央各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提出災後重建計畫。重建計畫內容應包含家園重建、設施重 建、產業重建、生活重建、文化重建,並應遵循國土保育與復育原則辦理。…」

規定辦理。截至98 年 12 月 7 日內政部統計資料,颱風災害房屋毀損情形經村(里) 幹事初估數約 2,837 戶,並經複勘完成戶數 2,756 戶,符合規定之毀損戶數 1,623 戶,如表5-2 所示。短中長期安置計畫以多元優惠安家方案、興建臨時住宅(組合 屋)安置災民、以及興建長期安置住宅等為主。

表5-2-1 颱風災害房屋毀損情形

縣市別 村(里)查報戶數 複勘符合規定戶數

彰化縣 13 8

南投縣 147 40

雲林縣 6 6

嘉義縣 392 217

臺南縣 84 74

高雄縣 963 963

屏東縣 1004 165

臺東縣 150 137

臺南市 78 13

合計 2,837 1,623

壹、災民收容與安置

一、災民臨時收容

1.災害發生時,督導地方政府開設適當臨時收容所,並動員社會資源人力及物力,

提供必要民生物資及膳食口糧,維持基本所需,以安定災民生活,直到災情減緩、

災害解除為止。

2.截至98年12月7日止,尚開設1處收容所、收容6人;另有2,374人已轉安置至退輔 會農場、榮家及國軍營區,418人安置於其他中期安置中心。

3.98年8月17日起由內政部社會司同仁陪同紅十字會前往各收容所、退輔會農場、

榮家、國軍營區及中期收容中心發放災民緊急慰助金,截至98年12月7日發放災 民約計7,583人。

二、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計畫

1.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後安置,內政部營建署98年8月10日以營署企字第0982915705 號函請各縣(市)政府依照內政部98年5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808042142號令訂定

「臨時住宅興建管理作業要點」規定妥適辦理。內政部營建署續以98年8月13日 營署企字第0982916038號函訂「莫拉克颱風災害安置災民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

區位選址準則」,並請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如需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

部分,請先配合受災戶意願,依本準則儘速審慎評估辦理後續興建作業。

2.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98年8月11日召開「研商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是否規劃興 建組合屋安置災民及是否遷村事宜」會議,各縣(市)提報組合屋需求共1,946 戶。98年8月13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第16次工作會報,邱前副院長轉達總統提示,

各部會倘有國際援助需求者,請立即提出,經本部詢及組合屋之外援需求後,乃 依前項戶數減半估算,提出需求1,000戶。98年8月17日行政院陸委會召開「莫拉 克水災大陸救援物資來臺相關作業及分工事宜會議」,大陸捐贈1000戶組合屋交 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承辦組之內政部營建署承接。98年8月18日起至8月31日止分 四批抵臺,由內政部營建署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配合地方安置災民需求興建,

大陸並派10位技術人員來臺協助指導興建。

3.行政院重建會第3次及第5次工作小組會議相繼決議:災民的中長期安置以永久屋 為優先,組合屋為輔,「…除非情況特殊,才以組合屋安置。…」已動工之組合 屋可依計畫完成,並請確實掌握需求數機動調整;如有新增組合屋規劃,應由地 方政府提報各該重建會審核通過,並報行政院重建會備查後據以興建。

4.大陸組合屋部分,已會同紅十字會聯繫需求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公所分配、

並興建6處228戶。另於南投縣、臺東縣尚有慈善團體、企業捐贈中繼房屋部分,

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與慈善團體接洽後辦理,其動工興建3處86戶。其 他團體、企業捐贈組合屋,位於臺東縣及南投縣,總計100戶。

貳、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災民

1.行政院重建會第3次及第5次工作小組會議相繼決議:災民的中長期安置以永久屋 為優先,組合屋為輔,「…除非情況特殊,才以組合屋安置。另外,每個區域組 合屋的搭建要有規劃,可以採取分區分段的方式分批動工,以確保蓋好的房子一 定有人住,避免資源浪費...。」已動工之組合屋可依計畫完成,並請確實掌握需 求數機動調整;如有新增組合屋規劃,應由地方政府提報各該重建會審核通過,

並報行政院重建會備查後據以興建。將遵照上述原則協同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後續將視個案之情況不同分別完成。

2.興建臨時住宅(組合屋)安置(借住臨時住宅者,不得再領取生活補助金及租屋補助 金),或運用現有國防部備用營舍、退輔會榮家、國中小閒置校舍、其它閒置公 有建築物等(如經濟部臺電宿舍)資源進行中期安置。

3.由內政部(社會司、營建署)統籌協調及規劃國公有土地作為災民臨時安置住所,

國防部(退輔會)、教育部及地方政府提供轄管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作為臨時安置 住所。

4.有關前述安置災民於國公有土地、國軍閒置或備用營區等地點,等待永久屋之興 建,應為過渡期間之措施,與興建臨時組合屋之政策性質相符,但利用既有設施 與設備加以室內及設備裝修,可以避免臨時安置土地及建設的過度使用,以及後 續安全及管理維護拆遷之問題。至於部分受災縣政府提議興建「中繼避難屋」者,

建議中繼避難屋可朝中期安置、平時防災演訓、或臨時防災避難方向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