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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的探討

第四節  本章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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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項 醫療品質無法維護的行為

事實上,無照行醫罪為人所詬病的是,醫療品質無法保障與維護。但卻不宜因 此將無照行醫入罪,而應將無照行醫入規。醫療行為受到衛生主管機關的管制,就 是要確保醫療行為可以有較高的醫療品質。好品質的醫療行為,應當能夠主導醫療 市場,尤其是有公權力的支持。但是,對於醫療品質堪虞的,應當強力取締,唯其 使用的武器,不必用到猛烈的刑法,用一般的行政手段處分重罰就可以收到效果。

醫療資格的認定,可以用區塊式的,可以把諸如第三類療法,也納入證照管理的架 構,由業者自主的以自組職業團體的方式,限制其執業的範圍,甚至內容的品質稽 核。正規的醫療,自然就可以將這樣有規範有範疇的醫療,以科學的態度去正視,

面對與挑戰。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總之,醫療行為是一種社會行為,民事法律對於社會行為的規範,應當也是用 於醫療行為上。民事對於契約的相關規定,對於身體、生命權、人格權、財產權、

甚至身份權保障的精神,也一概有醫療行為的適用,就不應在刑事規範或行政規範 上對人民在醫療自主、醫療隱私、契約自由上的權利過度干預。近日,有指示用藥 品項擴大,鼓勵自我藥療的相關爭議出現,其實,真正的癥結是在一般人民、一般 的醫療工作人員、藥師等,有沒有自我診斷、協助診斷的能力。如何的規範,才能 保障人民身體的健康、生命的安全、生活的品質、與心理的安心,的確是一個重要 但是棘手的問題。這個問題不釐清,醫療行為的管理,永遠在灰色地帶遊走,無所 適從。

醫療行為的本質,是醫療道德行為,是助人的正當行為。無論從行為的態樣,

行為的外觀、行為的主觀意圖、客觀意願,都不能把醫療行為看成是犯罪行為的一 種,而要對一般老百姓施以刑事上的禁制規範。

為了因應無照行醫罪的刑事處分僵化的規範,免得動輒讓人民誤蹈刑法懲網,

行政機關自己為自己設下了不以醫療行為視之的鴕鳥歸責,典型的畫地自限,更不 客氣的說,簡直就是推諉塞責。另一方面,立法者也為了不讓無照行醫罪的規定產 生實務上的漏洞,規定不可以有醫師助理,讓醫師為了瑣事小情疲於奔命,輔助性 醫療行為皆紛紛逐漸自立專業分立的門戶,卻沒有一個可以為醫師分勞分力的助手 可用;要不然就是另立名目,明稱專科護理師,實際上就是業界稱的

PA(physicianassistant),有實無名的「醫師助理」。在美國,醫師助理是一個人人稱 羨高收入、受人尊重的一個有教育、有學位、有職位、有職稱、有晉升前途的行 業。在台灣反而被醫師自己的短視與無照行醫罪的過當立法,還看不到有可以見天 日的一天。若行政機關對於無照行醫行為的取締認真執行,讓醫師無須顧慮,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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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刑事無照行醫罪過當追訴,束縮了讓行政機關取締上礙手礙腳的理由,醫師助 理,可以大大的提升醫師的醫療品質,而且維持相當高的素質,不會被其它醫療專 業的自立山頭所掩,而日益崩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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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但是卻有背離基礎的法理論的爭議或疑慮存在的可能;因為,立法機關與行政 機關所制訂的規範,畢竟是政治妥協下的產物。而後者,由於專門職業社群的執業 作業規範,並不一定有法理論做為制訂的理論原則基礎,但是,卻能符合自然法傳 統的形成基本的機制與條件,可能反而比較可以在專門職業的社群成員中,如常的 施行。

是以,本章所要論述的就是就規範體系的法理,從醫療規範的法哲學史觀著 眼,來探討醫療法律規範的一些問題;藉以探求適格的無照行醫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