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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理論貫通於醫療安全與品質

第三章  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的探討

第一節  法律規範理論貫通於醫療安全與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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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但是卻有背離基礎的法理論的爭議或疑慮存在的可能;因為,立法機關與行政 機關所制訂的規範,畢竟是政治妥協下的產物。而後者,由於專門職業社群的執業 作業規範,並不一定有法理論做為制訂的理論原則基礎,但是,卻能符合自然法傳 統的形成基本的機制與條件,可能反而比較可以在專門職業的社群成員中,如常的 施行。

是以,本章所要論述的就是就規範體系的法理,從醫療規範的法哲學史觀著 眼,來探討醫療法律規範的一些問題;藉以探求適格的無照行醫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規範理論貫通於醫療安全與品質

本節所要討論的是法律規範理論的一個路徑。因為,在無照行醫罪的不法行為 中,到底無照行醫這個行為,在法律規範成型的途徑中,發生了什麼樣的偏移,導 致會有以刑事規範,來規範一個本質上不是犯罪行為的醫療行為,成為一個刑事犯 罪行為。

法律是為人民的生活服務的。人民生活有一些基本需求。傳統的是食與衣,所 謂的溫飽人權。晚近些的又包括了住、行、育、樂等。對於醫療成為人類基本需求 的一項,是上(二十)世紀下半紀迄今逐漸被提出來的。醫療需求成了人類基本需求 的一項,基本權的一項。是從身體權生命權,甚至是人格權引伸出來的,成了憲法 所要保障的基本權利。甚至成了國家政府有給付義務所應當提供的保障。

醫療權在法律規範的建構上,仍在孕育的階段。因為醫療的複雜性,不只是在 於它天生就是不確定性非常高的科學。這是醫學的矛盾性。還因為醫學有倫理性、

道德性的本質。所以,在法律規範上,就會在法規範的理論中摸索過河。

本節分為二項。第一項是簡單回顧一些基本的法理論,是筆者在習法當中的一 個過程。法學學習的基礎,就是要把學習的地基打好。法的正義論,是必須的地樁 結構。第二項,就是將醫療管理的目的:醫療安全與品質,作為醫療法律的規範目 的,與刑事政策上的公共安全法律規範目的做一個區分。醫療安全與品質的維護,

是靠醫療界內部的管理,而非外部的限制。

凱爾森(Kelsen)說:「人類群居生活的特徵,就是會設立規範其共同生活的制 度。這樣的制度,可稱之為『秩序』。…更精確的說,社會是人類共同生活的秩 序」。「對個人來說,秩序是一組複雜的規則,決定他應該怎樣做人處事。我們稱 這些規則為規範」125F126

127. Kelsen, “The Law As a Specific Social Technique”(1941) 9 U Chi L Rev 75. 轉引自:Ian McLeod,

“Legal Theory”, 楊智傑譯,“法理論的基礎",頁 23,200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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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 法律的正義與道德規範

一群人在一起生活,就需要有規範。規範的形成、執行、與裁判,就需要國家 機構來規劃建構立法、行政、與司法權的分置。法規範所憑藉的最基礎的概念,就 是正義。

第一款 法律的正義

一群人在一起生活,就需要有規範。規範的形成、執行、與裁判,就需要國家 機構來規劃建構立法、行政、與司法權的分置。法規範所憑藉的最基礎的概念,就 是正義。

第一目 法律的目的就是要追求正義。

正義大略可以分為:一、矯正正義;二、分配正義;三、程序正義;四、報應 正義。

一、 矯正正義

是對人性有所期待的正義主義。經由教育,可以培養人的善良與和平的心性。

相對地,報應正義,對人性的期待只有避惡趨善的動物性。現代的刑法採行的方 式,可以說是妥協而折衷的。

二、 分配正義

是群體生活中必需要具備的,卻也是最難找到一個完美的解決方式的一個正義 的主義。行政工作的目標,就是在不斷地精進以求全畢達各方各面都能滿意的分配 正義。

三、 程序正義

就是在前述實質正義架構的底層以形式程序作撐托,用它來先驗排除所有的偏 見、不公平、與不道德。不過,程序的爭議,並不比實質正義所會面臨的爭議少,

甚至喧賓奪主,只顧程序,卻拋棄了實質正義的事案,時有所見。

四、 報應正義

是特別要一提的,在正義的家族族譜中,是個一直揮之不去,留之有彼的一份 子。無論它在法律理論中如何被鄙夷,終究不會被社會人民的法律情感或期待所拋 棄,永存人間。

為了實現正義,在法律中發展出了許多理論。從亞里斯多德將法律區分為自然 法和習慣法以降,自然法傳統可以追溯自古希臘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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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正義就是要在理性中一以貫之

法律這一門的精髓,就是要講求正義。其它如宗教,講的是信仰;道德,講的 是倫理;科學講的是證據。但是,這些門科領域,都藉由邏輯的通道,來證正其所 言探之理。也就都藉由一套邏輯以歸理。所以,理性為人本,正義為人道,道德為 人倫,宗教為人文。人文相異,異在宗教;人倫相取,取在道德;人道所尚,尚在 正義;人本所趨,趨向理性。人道正義,正是歸於人本理性。

而醫療業的法律規範就是要一貫於人本理性與人道正義。本文拙意對於醫療法 規範的良窳之評量,其所憑藉依恃的就是:人本、人道,而於稍遠於此者的則是:

人倫、人文。在醫療行業中的法規範,就是要一貫於人本的理性,與人道的正義。

醫療就是一種人道的行為,人本的行為。所以要符合法律的層次,而不僅是在合於 狹義的倫理的層次,或臼殼於人文的層次。而是必須出於人本理性,近於人道正 義,才是醫療行業所要追求的理性正義。

第三目 重要的正義論述

約翰·羅爾斯(JohnRawls,美國),在他寫的《正義論》(ATheoryofJustice

(1971),中,證論了以下非常重要的原則:

一、 基本的平等自由權原則

羅爾斯認為,要申明基本的平等自由權原則,方足以捍衛良心、結社、表達,

和類似的自由。這也包括有權持有和使用的個人財產的自由。但羅爾斯捍衛我們的 道德能力和自我尊重的權利,不是基於自然權利論的觀點,這與約翰·洛克的古典 自由主義和羅伯特·諾齊克的自由意志主義立場,是有所不同的。

但我們也要確保,無論我們在社會裡所處的地位如何,自由代表對我們來說,

是有意義的選擇。例如,正式擔保的政治上和集會自由,對於極度貧窮和處於社會 邊緣地位的人,是只有很小的實質價值的。讓每個人在生活中都有完全相同而有效 的機會,並沒有什麼實質上的意義,反而會得罪一些自認已享有自由的人。

二、 機會平等加上差異原則

儘管如此,我們想要至少確保我們的自由有"公允價值":無論在社會中的地位 為何,一個人總希望自己的生活是值得活下去的,足夠有效的自由可以追求個人的 目標。因此我們轉向去確認第二個原則,即要求公平平等的機會,並與著名的(和有 爭議的)差別原則配套。這第二個原則確保所有那些有相當的才能和動機的人,可以 面對大致相似的生活機會,而可令社會不平等現象銷聲匿跡。

各項自由權的「核心應用範圍」(centralrangeofapplication),必須以言論自由來 展現政治自由權的公平價值。各項政治自由權的價值(作用)必須大致平等,或者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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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是相當平等的;他認為除非政治自由權能保有「公平的價值」,否則正義的制度 也無從確保。

三、 正義理論的醫療法規範落實

筆者對於本款討論的法理論的正義理論,要提出的看法是,人類社會就是一個 需要正義來維持的社會,法律就是彰顯正義的最基本的規範。所以法律所要彰顯的 正義,其內涵必須經常作為檢驗法律的標準。醫療規範的法律,也要接受正義原則 的檢驗。我國憲法第23 條經常被拿來作為檢驗法律是否合憲的檢驗法則乃是法律 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這更應當用更高一層次的正義天平作為檢驗的標準,用正 義原則檢測四個憲法槓桿:

(一)、 妨礙他人自由的正義天平;

醫療規範到人民自由的妨礙,醫療選擇的自由,就必須受到自由選擇正義的天 平檢驗。

(二)、 避免緊急危難的正義天平;

醫療規範到緊急危難的避免,緊急醫療作為的限制,就必須受到機會自由正義 的天平檢驗。

(三)、 維持社會秩序的正義天平;

醫療規範到社會秩序的維持,醫療政策秩序的維常,就必須受到差異正義原則 的天平檢驗。

(四)、 增進公共利益的正義天平;

醫療規範到公共利益的增進,個人醫療與公共利益的平衡,就必需受到分配正 義的天平檢驗。

所以,看似遙離於憲法的醫療法規範,若沒有拿憲法的槓桿,正義的天平來衡 量檢驗一下,就會脫逸出憲法正義的拘蹵,任由不正義在醫療管理的領域中流 竄。

第二款 法律規範道德的界線

法律規範與道德規範的區辨,分別在不同價值觀的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的法理 論領域中相對照。

第一目 自然法傳統

自然法與法實證主義(positivism),這兩個用語各自包含了許多種不同的法理 論。兩者的區別,在於:自然法理論主張,法律的地位不僅依據符合法律系統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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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立法事實,亦應考量系統外的某些因素。也就是說,法律應該符合應當的法

(價值法學),所以惡法非法。

自然法傳統的代表人物之一的約翰.洛克(JohnLocke,1623~1704)強調,在法 律系統、人定法建立以前,人就擁有某些自然權利,尤其包括與財產、與付出勞力 使財產價值增加的權利。這些權利,必須要予以保障;而合理的解決方式就是建立 一個可以提供必要保護機制的社會契約。政府的權利是一種受委託的本質,人民不 可能授與政府比他們自己所擁有的權力更大的權力。因此,政府不可能擁有絕對的 和專制的權力。所以,擁有絕對的專制的權力的政府,就必須面臨人民撤回他們對 政府的正當性的承認。

然而,自然法最難在邏輯上過關的,是它由實然推論出應然的結論。而且,與 實證法最大的爭議是在於,法律究竟是不是應當將道德納入其中,而將道德原則獲 得法律力量,是否會干涉過多的生活領域。

第二目 法實證主義

另一方面,法實證主義則主張,所有符合係爭法律系統的要求而被認為(或斷 定)是法律的,即具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應當和現實分開,道德和法律可以相

另一方面,法實證主義則主張,所有符合係爭法律系統的要求而被認為(或斷 定)是法律的,即具有法律地位。換句話說,應當和現實分開,道德和法律可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