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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行為的定義

第三章  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的探討

第一節  醫療行為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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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的探討

本章所要探論的是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這是一個很弔詭的名詞定義現象。到 底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是不是醫療行為?醫療行為應當是醫師,包括一干的醫事工 作人員所做的醫療行為。那麼,不是醫師,也不是醫事工作的人員所做的什麼事,

會是醫療行為?都不是啊!醫療行為是幫助人的行為,如果一般人可以幫助人,有 何不可?若一般人真的可以做到醫師或醫事工作人員所做的醫療行為,幫助到需要 幫助的人,那不是很好嗎?那何以一般人做了醫療行為,為什麼要受懲罰?如果,

醫療行為是會害人的事,一般人不可以做,那為何醫師或醫事工作人員做了,反而 是幫助人的事?

癥結在於,醫療行為是幫助人的行為,又是有危險性的行為。但是,醫療行為 不像傷害行為、殺人行為、放火行為等等一概是徹頭徹尾的害人的行為,是傷害個 人法益的行為。不像傷風敗俗的行為,侵害社會法益。也不像是危害國家、政府的 侵害國家法益的行為。那為什麼,一般人做了醫療行為,或是醫療業務行為,就是 刑事的犯罪呢?這是本章所要探討釐清的問題。

本章分為四節。第一節,從醫療行為的定義說起;第二節,再從醫療行為的特 性,談醫療行為的本質。狹義的說,醫療行為是醫療人員行使的職業性行為,諒無 疑義。但是,醫療人員行使的行為是否唯醫療人員所獨佔或是獨享,在本節中將深 入探討這個問題。第三節是闡明所謂的無照行醫的醫療行為,其實是隱藏了其他某 些真正的犯罪行為。這些真正的犯罪行為,刑法的規範都有,都可以予以明確的查 辦,課以刑責。這是本文認無照行醫的行為,如果超越了醫療的本質性的助人行 為,超越了行政規範的行政違規行為,應當辨識出其實質上的法益侵犯,依其真正 的犯行來論罪判刑。第四節做個本章的小結。

第一節 醫療行為的定義

對於醫療行為的定義,在醫療界看待醫療行為其實意義是相當寬廣的。而行政 管理上,為了管理方便,主管機關也會在不同的場合,表達對於其所要管制的醫療 行為到底是以什麼作為其管理的範疇,提出看法。法律上,醫療行為可以是屬於民 法的法律行為中的交易行為的一種態樣來看待;行政法院在審理醫療相關的案件 時,也會將其審理中的案件與醫療行為有關的,依據醫療管理的法律規範,對於醫 療行為賦予其行政法規上的意義。也可以是刑法要確定刑事處罰時,所要確認的不 法行為構成要件的對象。

但是,可以看出來,以上所討論的醫療行為,只有刑法會因為無照行醫罪從行 政法中迸出一條行政刑法的條文的關係,而對醫療行為有比較令人感覺格格不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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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會有「入人於罪/助人開脫」的矛盾情形,其有所必須要對醫療行為賦予特別 的意義。所以,本節中,本文將所謂無照行醫罪的犯罪行為與社會行為之一的醫療 行為剝離開來,展露其真正應當回歸的刑法刑罰的本來應當的位置。

對於醫療行為大張旗鼓地探討,是本文企圖以人民健康保障為中心,是否可以 獲致讓醫療工作人員,不受過度不必要干擾地安心為人民的生命與健康提供最適切 的服務。先從醫療人員自身如何看待醫療行為做一介紹,再用行政主管機關與司法 機關的看法,來作為本文下面的章節討論的基礎。再進一步檢視、分析討論現代民 主法治福利國家應當怎樣的看待醫療行為與其必要而不過度的管制,才可以是真正 保障人民的生命權與健康權的受醫權的基本態度。

本節分為六項,將醫療行為從不同角度所看待的定義,做一分析比較。

首先,第一項是要探討醫療人然如何看待醫療行為。第二項是要探討行政機關 對醫療行為的定義。第三項是看一看法院對醫療行為的闡明。第四項是學說見解的 介紹。第五項先將醫療行為合理的界定做一個說明。最後,第六項將本節討論的醫 療行為做一個簡單的小結。

第一項 醫療人員如何看待醫療行為

暫時撇開法律的認定如何,我們可以瞭解一下,其實在醫療界,醫療行為的範 疇,在業界自然有其相習成俗的認知。

第一款 醫療工作人員所秉持的精神層面

醫療人員對於醫療行為的看法,必須先從其所秉持的精神層面來做剖析,才能 持平的看待醫療工作人員,是否有盡到其工作中應盡的敬業精神。本文在此要討論 的,一是高層次的抽象的醫療價值,二是世俗價值層次的醫療價格,三則是現實權 利義務的醫療責任。以此三方面,來剖析醫療人員對其工作內容所牽涉到的醫療行 為,是用什麼樣的態度來看待。

第一目 醫療價值

價值決定價格。在我們進入下一段的醫療價格之前,先來瞭解一下醫者的醫療 價值:

醫療一詞,其對象可以有所不同。醫人的人醫,與醫獸的獸醫做的都是醫療的 工作。然而,將醫療的價值,在人與動物之間作比較,似乎是多餘的。誰不知道醫 人的價值,高過於醫動物的價值,雖然這樣的價值評價是非常抽象的。比較具體的 看待這個價值評價的內容,就可以發現,醫療人的價值,其實是無價的;而醫療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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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價值,是在動物的主人心中的,可以是無價的,但是,多半是遠遠落在無價的 評價之後的。

一、 醫療道德

醫療要講道德,毋庸置疑。但是,比較一下不同的領域,更能襯托出醫療道德 的核心價值。

相對於人醫的醫療道德,獸醫所講求的道德,只有到商業道德的層次。這並不 是說獸醫的道德層次不如人醫,而是說獸醫在為動物診治疾病的時候,在法律上,

與為客戶修護一輛汽車沒有兩樣。因此,就沒有醫療道德所要講求的基本四項的醫 療道德原則內涵項目:

(一)、 不傷害原則:

就人醫而言,人體不可以隨意傷害。但對獸醫而言,動物的不傷害原則,就是 如同不可無故傷害其所修護的物品一樣,在法律上,只有損害賠償的問題,而不像 人醫一樣,有刑事責任傷害人的問題。然而,醫療行為傷害說與醫療行為非傷害說 的辯易,對諸如外科醫療行為的開腸剖腹,留下疤痕,是否就是傷害罪的傷害?醫 療搶救無效而終至受治者往生,是否就是殺人罪的殺人,或過失致死罪的「致 死」?或許我們可以將此暫時擱置不論,本文將會留待後面的章節討論。而本節所 要討論的是聚焦在醫療道德的不傷害原則的真意,簡單一句話,就是不要加重對病 人的傷害。這與一般的傷害概念,在醫療上是有所不同的。在醫療上的「傷害」,

指的是「醫因性的傷害」。

所謂不要加重對病人的傷害,也就是「醫因性的傷害」,是指醫療是一個人為 的行為,對於診治的對象,不可以再對病體加重其致病原因外,再加上因醫療所可 避免的或不可避免的的醫因性傷害。病人之所以生病或是受傷,可能是自然的過 程,譬如感染、免疫力降低、代謝性疾病、遺傳性、先天性、發育性疾病、或是營 養不良、不均衡,老化、器官逐漸衰竭,外傷等等,都是醫療的對象。醫療美容的 醫療行為,也是醫療行為,臨床醫學研究試驗也是醫療行為。但是在醫療界,大家 都不會把醫療行為本身視為「傷害」;如果是這樣,那就根本不必做任何治療了;

因為,醫療行為一定會造成一般意義下所謂的傷害41F42;所以,這裡不傷害的意思就 是,要盡量避免醫因性的傷害。

42. 為了治病、療傷,使用藥物、手術處置,檢查診斷,若以一般意義的傷害觀之,都是傷害行 為。藥物的傷害性,常常被視而不見。大家都知道,藥物會有副作用,但是,副作用不一定會 發生啊!沒有發生副作用的用藥,應該就沒有傷害囉?當然不是,藥物在身體裡的作用,有所 謂藥物動力學,與藥力學,對身體的正常的生理,會有一定程度的影響、或改變。在可控制下 的藥物對身體正常生理的影響或改變,而能達到藥物所應產生的療效,要經過科學的驗證與確 認,才能讓身體的傷害,也就是正常生理所遭受到的影響或改變降到最低。所以,藥物的使 用,在任何情形下,都是會有傷害的;只不過,以功利主義的觀點實用在此,就是衡量傷害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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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必須要把其醫病雙方的主體主觀性的特性考慮在內,並應以科學的中性的(非主 觀性的,亦非所謂僅屬多數性而誤認其有客觀性的泛主觀性的看法),不偏主觀,

亦不偏泛主觀的,做事後的裁奪。在這個層次上,法律的介入,來做「法律的」定 奪,若無法完全以科學實證為裁判基礎,是應當特別需要不能背離合理的邏輯推理 的「邏輯謹慎」的。

探論醫因性的傷害,多半並不是出於過失,絕大部分是出於誤失,甚或是必然 伴隨的情況。不過,何件是誤失或是必然伴隨的情況,又何件是過失,在醫學上本 來就沒有要去分辨以供法律來裁斷的傳統。在法律上要稱為過失的,在法律規定上 本來就是抽象的文字,要有法律對於不同的醫療上的誤失,一一檢驗,判出案例,

予以類型化,才能有比較清楚的誤失與過失的判準可以依據,這也不是醫學要去分 辨的工作,法院又沒有充分的醫療專業素養來做判斷,所以就會陷入一個裁判上的 困境,有些僅僅是失誤,被判成過失,有些是過失,卻又沒有辦法把判決的理由充 分以醫學上的觀點來清楚敘明其之所以應當被認定是過失的理由。其中產生的裁判

予以類型化,才能有比較清楚的誤失與過失的判準可以依據,這也不是醫學要去分 辨的工作,法院又沒有充分的醫療專業素養來做判斷,所以就會陷入一個裁判上的 困境,有些僅僅是失誤,被判成過失,有些是過失,卻又沒有辦法把判決的理由充 分以醫學上的觀點來清楚敘明其之所以應當被認定是過失的理由。其中產生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