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數位時代的音樂取樣之應用與發展
第四節、 本章小結
德國哲學家班雅明(Walter Benjamin, 1892-1940)從觀察 20 世紀攝影技術的進 步,發表一篇藝術評論《機械複製時代的複製品》(The work of Art in the age of Mechanical Reproduction),他認為當攝影技術出現,使過去獨一無二的藝術品得 開始大量生產,然而複製技術使得藝術品失去了原有的「靈光」(aura),所謂的
「靈光」是一種藝術品所獨具的「此時此地」的真實性存在性。56
然而班雅明看待藝術品「靈光」的消逝是一種正向的轉變,因為藝術品脫離 依附於宗教儀式的崇拜功能,可以有各式各樣超越原始藝術品的應用方式,大量 複製使得觀看者與聆聽者可以在各式各樣的情況下與作品相遇,藝術的目的是為 了在複製而存在,傳統美學本真性的條件也不再適用於藝術品,藝術的整體功能 改變,再也不是屬於於宗教儀式而是屬於政治。雖然失去「靈光」,卻使複製藝 術品以另種方式再度復活。57這種使藝術「正本」(the Original)與「原真性」
(authenticity)變的不重要的生產力突破,將導致社會的階級生產關係與文化價值 位階進行重組,可能形成一個不同於資本主義的新社會。58從班雅明的觀點來
56 Walter Benjamin 著,許綺玲譯,《迎向靈光消逝的年代》(Walter Benjamin Essais),頁 62-66 (1998 年)。
57 Thomas G. Schumacher, This is a Sampling Sport: Digital Sampling, Rap Music, and the Law in Cultural Production, in THAT'S THE JOINT:THE HIP-HOP STUDIES READER 447-448 (Murray Forman &
Mark Anthony Neal eds., 2004).
58 陳志賢,〈數位複製時代的靈光重塑〉,《中華傳播學刊》,12 期,頁 221 (2007 年)。
看,音樂取樣的創作方式,的確也悖離了音樂創作的原真性,引用拼貼而不是直 接彈奏的方式,的確會引起抄襲的爭議,然而這種創作方式也的確如班雅明所 言,是一種多元社會開展的具體展現。
就人類歷史來看,文字創作一直以來是唯一的民主溝通工具(democratic literacy),長久以來文字創作是我們唯一所利用的表達方式。20世紀以來文化產 生了廣泛類型的書寫方式,然而這些形式的言論僅掌握在專業人士手中,只有少 數的人有能力進入電影學校,只有相當少數的人有學習錄音以及編輯音樂的資 源,但是近年來藉由數位革命,解放了這些書寫形式的民主功能。才具有與文字 書寫相同的民主重要性。現在的挑戰是需要確保這些學習,不只是建構所需要的 科技,更重要的是確保所需要的表現自由。59對數位時代而言,影像、影片、音 樂的表達,具有與文字相同的重要性,數位時代將獲得過去所無的文化表現能 力,這是一個超越文字的世界。
一個讀寫文化模式的世界,業餘者也能利用專業人士相同的表達方式。音樂 取樣的出現,突破在文化生產結構中,創意生產的控制權,而爲通俗音樂,甚至 是整體人類文化發展帶來更多多元的可能性,如此正也符合民主化文化所指,讓 每個人能有參與文化意義的創造以及自我意義的創造機會。如果我們認同,民主 化文化,是數位時代脈絡下所應具有的民主意義,則音樂取樣作為參與式民主的 實踐方式,自然應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
音樂取樣的創作出現,是一種新型態的創作方式,尤其在數位時代中,這種 利用他人作品元素,以表達出與原先作品之不同意義,透過這種創作,突破了過 去既有的文化生產架構,使得每個人都有機會,參與文化的創造,而帶來一個創 造民主化文化的社會。
藝術品的性質改變,帶來了更多想像力的藝術展現方式,如此則增進了更多 元的表現方式,爲整體社會帶來更豐富的言論類型,而有助於民主開展。音樂拼 貼(music collage)同樣屬於這種意義下的創作,音樂拼貼的應用,突破了美學精
59 Lessig, supra note 20 at 107-108.
英論的看法,表現出了不同的美學概念與創作哲學,帶來更有創意的轉化性創 作,而這正是民主化文化的展現,也是著作權制度最終為了促進社會民主之目的 所在。
第三章 音樂取樣創作與著作權法規範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