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音樂取樣爭議解決方案分析
第三節、 音樂取樣適用 Creative Commons 授權制度分析
在上一節所談到的強制授權模式,是依據公定的費率標準,以類似稅的方式 對著作權人進行補償,又能保障創作者對著作物的接近使用權,透過這種規範架 構能大量降低交易成本,是一種極有效率的制度設計。然而如果全面立即採取這 種模式,以錄音工業為首的著作權人可能會害怕面臨大量收益減少,而將大力反
64 Ashtar, supra note at 57-58.
彈。錄音工業目前對待著作權,僅把它當成一種致富工具,因此本文認為除非能 改變著作權人利用著作權的態度,才可能真正有效率的讓創作活動更加自由。本 文認為,從自由文化的概念發展出來的Creative Commons,是一個能有效跳脫目 前僵化的著作權模式,而能更有效的促進數位文化創作的發展的制度設計。
一、創用 CC 之概念
「創用 CC」著眼之概念在於,由於任何創作發明皆仰賴在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中的創作素材,這些前人的創作成果必須能獲得自由取用,才能促使更 多後進的創作出現。 然而現行的著作權體制所賦予之完整嚴密的權利內容,往 往成為大型媒體集團保護既有利益的理由,卻犧牲了個人之創作自由。如此讓許 多具有創作熱忱,期待透過網路自由分享作品以與其他人交流並獲取認同的許多 創作者無法藉由著作權達成創作目的。在著作權擴張的趨勢下,曾經是驅動兼重 創新與保護之著作權體系的力量,如今已瀕臨絕跡。Creative Commons 希望能 恢復著作權鼓勵創作的精神,能保護既有創作者的作品,同時鼓勵以特定方式來 使用這些作品,因此Creative Common 的最終目的是重新建立一層合理、具彈性 的著作權機制。
Creative Commons 在 2002 年 12 月發佈了它的第一項計畫──一套著作權授 權條款,提供公眾自由使用。其靈感某種程度上,是來自於自由軟體基金會 (Free Software Foundation) 的 GNU 通用公共授權條款(GNU GPL)。Creative Commons 開發了一套網路應用程式,協助人們將其創作獻給公共領域 (public domain) 或 者,在特定條件、特定用途下授權自由使用,並同時保留其著作權。然而Creative Commons 與 GNU GPL 授權條款不同的是,Creative Commons 的授權條款並非 針對電腦軟體,而是針對其他形式的創作: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 學、教材等進行設計。Creative Commons 希望就既有的各種著作類型設計公共 授權條款的成果為基礎,繼續發展並加以補充,創作者得依據自己的需求,選擇 合適的授權條款,讓其他使用者在特定情況下可使用這些著作,一方面不但可以
保護創作者的權益,一方面亦可鼓勵社會大眾利用這些作品,激盪出更多的創 意。65
二、創用CC的主要功能
(一) 降低交易成本
在現行的著作權制度下,作品利用人要利用著作權的時候,面臨著一些交易 成本,而這些交易成本出現,與著作權本身制度設計有極大的關係。首先是自從 1976年美國著作權法廢除掉取得著作權保護的形式要件後,由於沒有法律義務的 拘束,著作權人無需在作品中附註著作權資訊,如此使得作品利用人就算有心要 尋求授權,即使已經大費周章地去尋覓權利人的所在,也可能徒勞無功。再者,
現行著作權法採行「創作保護主義」,著作物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取得保護。但是,
我們很難確定創作完成的確切時點,因此無從推算出保護期間屆滿的時點,特定 作品是否屬於公共領域,遂充滿了高度的不確定性。66
由於目前著作權制度採取創作保護主義,並且加上著作權登記制度的廢除,
就增加了許多著作利用時的交易成本。就音樂取樣創作來說,也同樣可能面臨類 似問題,當創作者選擇取樣的素材是年代已久的老唱片時,可能面臨難找到著作 權人接洽或者無法確定是否作品已過保護期限,而屬於公共領域,或者更可能面 對的情況是,於網際網路下載數位檔案進行創作,這些數位檔案也未必附有相關 的著作權資訊,創作者要確定著作權人與之接洽授權就可能面臨相當的交易成 本。如果一項創作素材的著作權誰屬以及是否需要授權都充滿的不確定性,如此 將降低創作者使用這種素材的意願。
而就算能夠順利找到著作權人與之確定授權價額,獨立創作者也未必能負 擔,進一步來說,交易成本對於大宗生產銷售著作物的內容產業來說,著作物的
65 有關「創用 CC」的詳細介紹可參,http://www.creativecommons.org.tw (last visited Oct 9. 2008)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last visited Oct 12, 2008)
66 林聖斌,《公共領域在數位環境中面臨的衝擊》,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4,
(2006 年)。
生產不過是另一種生產的手段,由授權所衍生的相關交易成本其實只是整個生產 成本中的一部份,而可透過成品的銷售或權利金的收取,一併轉嫁到消費者身 上;然而相對地,對於純粹想要從事文化創作活動而不願藉以營利的業餘創作者 而言,交易成本可能非其所能負擔。如果交易成本一直居高不下,將不利作品的 自由流通,如此則嚴重地阻礙了人類文化創作活動的進行。67
因此Creative Commons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解決過高交易成本下所導致的 無效率,Creative Commons透過法律上與技術上的基礎架構,亦即創作共享授權 條款與網站授權平台,免費提供給公眾使用。一方面,透過簡單的操作介面,即 使是在沒有律師協助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也能自行擬定、授與他們所希望的授權 方式;另一方面,因為有了授權條款的主動提供,作品利用人在檢閱條款內容之 後,通常即可知悉許可的使用方式,毋庸再另外花費功夫與著作權人進行授權協 商;潛在的作品利用人亦可透過網路之便,於線上自行搜尋到以創作共享授權條 款作出分享的作品。當獲致授權的阻礙的龐大交易成本,可獲得大幅度的減輕作 品使用授權預期將更容易達成,也間接地促進了作品的流通與再利用。68 (二) 鼓勵釋放部分著作權
除了搜尋、協商等交易成本的降低外,Creative Commons的另一個核心理 念,就是鼓勵著作人將作品提供予公眾分享,或是釋放出部分的權利,傳統著作 權對於創作保護的初始設定,推定創作完成後即獲得完整著作權保護 (all rights reserved),而且幾乎所有作品都是套用這樣的保護模式,每次取用作品前均必須 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然而,Creative Commons的目標卻是增加初始設定的多樣 性,提供更多有關作品流通方式的不同選擇,包括釋放部分權利 (some rights reserved) 與釋放所有權利 (no rights reserved) 等;Creative Commons推定部分著 作權人擁有著將作品分享予公眾的意願,鼓勵、協助著作權人表達出這樣的分享
67 同前註。
68 同前註,頁 155-156。
意願,並免費提供授權平台以將本理念付諸實行。69
因此如果內容工業能夠意識到,所有的創作產出,都來自於前人創作成果的 貢獻,而願意在既有的著作權保護架構下,於某些特定情中,兼採創用CC授權 條款,例如讓非商業性發行作品的獨立創作人,能自由的接近使用著作,如此則 能夠過釋放著作權的方式,而帶來了更多多元文化表現的機會,並且也保障著作 權人的既有利益。
三、創用 CC 授權條款之介紹
創用 CC 允許創作者自行選擇不同的授權條款,其主要是由四種核心授權條 款所構成,這四種核心授權條款介紹如下:
(一) 姓名標示 (Attribution):
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可以自由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以及創 作衍生著作,但是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
(二) 非商業性 (Non-commercial):
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可以自由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以及創 作衍生著作,但是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其姓名,並且不得 為商業目的而使用本著作。
(三) 禁止改作 (No Derives):
69 同前註,頁 156。
對於他人受著作權保護之作品,可以自由重製、散布、展示及演出本著作,但是 不得改變、轉變或改作本著作,並且必須按照作者或授權人所指定的方式,表彰 其姓名。
(四) 相同方式分享 (Share Alike):
對作品進行改變、轉變或改作,而散布該衍生著作時,該衍生著作必須採用與本 著作相同的授權條款,始得散佈。
上述這四種核心授權條款原本有十六種組合,然而「禁止改作」條款與「相 同方式分享」條件彼此排斥,所以最早這四種核心授權條款在「創用 CC」1.0 版本時有十一種授權條款組合,然而到了2.0 版本時,由於五種不署名條款的使 用率不高所以又淘汰了五種授權條款,到了創用 CC2.5 版本則維持六種授權條 款。所以說目前這四種核心授權條款,共可搭配組合出六種基本的核心授權模式 如下:70
姓名標示(Attribution)
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Share Alike)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Attribution No Derivatives)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Share Alike)
姓名標示-禁止改作-非商業性(Attribution Non-Commercial No Derivatives)
70 詳 參 : http://creativecommons.org/about/licenses; 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deed/core (last visited Oct 12. 2008).
四、取樣授權條款介紹
除了四種核心授權條款以外,Creative Commons 還提供有其他的授權模式,
例如: 公共領域(Public Domian)授權模式,利用此條款,授權人則必須主動宣 告放棄著作財產權,將作品貢獻給公共領域。另外Creative Commons 甚至設計 有 取 樣 授 權 條 款 之 規 範 , 這 是 因 為 有 鑒 於 全 球 混 音 文 化 之 風 行 ,Creative Commons 在身兼音樂家以及巴西文化部長 Gilberto Gil 與其他拼貼藝術家等人的 啟發推薦下,創用 CC 在 2003 年 12 月時設置了取樣授權模式,分別為取樣
例如: 公共領域(Public Domian)授權模式,利用此條款,授權人則必須主動宣 告放棄著作財產權,將作品貢獻給公共領域。另外Creative Commons 甚至設計 有 取 樣 授 權 條 款 之 規 範 , 這 是 因 為 有 鑒 於 全 球 混 音 文 化 之 風 行 ,Creative Commons 在身兼音樂家以及巴西文化部長 Gilberto Gil 與其他拼貼藝術家等人的 啟發推薦下,創用 CC 在 2003 年 12 月時設置了取樣授權模式,分別為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