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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Enemy

在文檔中 音樂取樣之法律分析 (頁 37-0)

第三章 音樂取樣創作與著作權法規範之關係

第一節、 音樂取樣之著作權爭議

一、 Public Enemy

成軍於 80 年代,擁有不少樂迷的美國知名政治饒舌樂團 Public Enemy,一 直以來都喜歡創意的取樣方式,他們不取樣整段旋律,而喜歡取用許多不同歌曲 的零碎片段,重新組合成一首歌,許多後來的音樂創作者都公認他們是最有創意 的取樣創作團體。然而該團體經理 Walter Leaphard 表示,在他們有不錯銷售成 績以後,從1991 年開始,該團體就必須面對各家唱片公司就未經授權取樣所寄 發的警告信(cease-and-desist letter)以及訴訟威脅,必須為了過去的取樣,不停與 各個著作權人進行協商、付費。迫使該團體後來也放棄大量的取樣使用,也實質

1 LAWRENCE LESSIG,REMIX: MAKING ART AND COMMERCE THRIVE IN THE HYBRID ECONOMY 108 (2008).

改變了該團體的音樂風格。2 二、 DJ Dangerous Mouse

有別於 Public Enemy 這種正式發行的唱片,過去唱片工業對於地下創作者 未經授權取樣的容忍態度,在數位時代裡也趨於嚴格。32003 年時,化名 DJ Danger Mouse 的美國業餘音樂玩家 Brian Joseph Burton,將披頭四(Beatles)合唱團 1968 年發行的White Album 之歌曲,取樣後重新組合成新樂曲,再配上饒舌樂手 Jay-Z 的Black Album 專輯當中的演唱歌曲,而創造出全新之 Grey Album 混音專輯,

這張專輯獲得了專業音樂雜誌,例如《村聲》(the Village Voice)等的極高評價。

4Burton 將這張作品放在網路上分享而引起了極大迴響,但是也受到相關著作權 人的注意,Beatles 錄音著作權所有者 EMI 唱片公司,在不久後就對 Burton 發出 警告信(cease-and-desist notice),並同時警告其他網路使用者,禁止散佈這張作 品,後來 Beatles 音樂著作權所有者 Sony/ATV 公司,也依據數位千禧年著作權 法案(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之相關規定,對相關網際網路提供業者 (ISP)提出移除通知( takedown notice),要求移除該作品檔案。5

Public Enemy 與 Burton 的取樣利用方式,並非將整段旋律大規模的複製使 用,而是使用大量不同來源的小片段聲響,再加以組合拼貼,而屬於一種創意的 轉化利用方式,也未必會對著作權人權益造成嚴重侵害。人類的文化傳承,如同 Lessig 教授所說的,一直是處於可讀寫的狀態,換句話說,任何的發明創造與藝 術表現,都是吸收擷取前人的作品資訊經過整合後再呈現。然而依據現在的著作 權標準,著作權不但無法鼓勵新型態的拼貼創作,甚至著作權在數位時代中更成 為一種創作的羈絆。

2 JOANNA DEMERS, STEAL THIS MUSIC 118-119 (2006).

3 KEMBREW MCLEOD,FREEDOM OF EXPRESSION, 91 (2005).

4 請詳參 http://en.wikipedia.org/wiki/Grey_album (last visited Jun 24, 2008).

5 DEMERS, supra note 2, at 140; Noah Blach, The Grey Note, 24 REV.LITIG. 581, 581-585 (2005);

Nicholas B. Lewis, Shades of Grey: Can the Copyright Fair Use Defense Adapt to New Recontextualized Forms of Music and Art, 55AM.U.L.REV. 267, 284-286 (2005).

三、小結

面對著作權人動輒提出的著作權侵害指控,取樣拼貼的創作方式受到極大限 制。對於智慧財產權法不斷擴張保護範圍,國外許多法學者例如James Boyle, Lawrence Lessig以及Yochai Benkler等人都曾表示,對這些智慧財產權的加強控制 將嚴重限制了社會對文化資源的近用。6有關作品的引用,Netanel表示,在19世 紀時,只要後繼創作者能展現出自己的創意,就能自由取樣前人創作中的作品元 素。然而在今日,這種轉化性的(transformative)創作方式卻需要是先經過同意。

現在著作權有關衍生著作以及重製權的規範,都屬於專屬範圍的劇烈擴張。此 外,法院採用的著作侵害判斷標準,除了實質近似的重製以外,法院甚至採取了 整體感官與感覺原則(total concept and feel test)來認定著作權的侵害,這種侵害判 別標準的採用,使得創作被認定抄襲的可能大増,如此也更加鞏固了著作權人著 作專屬權的範圍。7如此則著作權法保護範圍的擴大,縮減了許多原本屬於公共 領域的空間,造成潛在創作者的創作過程中,能夠自由取用的素材逐漸減少。

而Siva Vaidhyanathan與Kembrew McLeod以及Joanna Demers更特別指出著 作權規範讓音樂取樣面臨著困境。綜合其主要看法為:越來越傾向保護著作權人 的著作權制度,往往將具有創意展現評價為違法行為,過度限制創作資源的利用 自由,最終將不利文化藝術的進步。8Nitasha Sharma更明確指出,由於授權與否 是著作權人的自由,著作權人甚至可以拒絕授權,因此在一個充滿不確定的授權

TRANSFORMS MARKETS AND FREEDOM (2006); James Boyle, The Second Enclosure Movemen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66 LAW &CONTEMP.PROBS. 33 (2003).

7 Neil Weinstock Netanel, Copyright and a Democratic Civil Society, 106 YALE L.J. 283, 297 (1996).

8 DEMERS, supra note 2,at 1-10; KEMBREW MCLEOD,FREEDOM OF EXPRESSION 62-113 (2005); 希 瓦‧維迪亞那桑 (Siva Vaidhyanathan) 著,陳宜君譯,《著作權保護了誰?》(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頁 191-216 (2003 年初版)。

9 Nitasha Sharma, Down By Law: Responses and Effects of Sampling Restrictions on Rap. POLAR:

VOL.22,NO.1, 9-12 (1998).

促進民主化文化發展的重要價值。則在數位時代中,著作權制度的設計,無論是 從其哲學基礎以及各種對創作之規定與保護規範例,都有重新檢討的必要,以適 應數位時代創作方式。

第二節、言論自由理論與著作權制度之關係

一、傳統的著作權哲學基礎

傳統著作權理論認為,透過著作權制度,賦予創作者特定的著作財產權,讓 創作者透過創作換取收益,如此則能提供足夠的經濟誘因,鼓勵創作者進行發行 創作。這種強調著作權經濟誘因功能的著作權理論,Netanel 教授稱之為「新古 典派」 (The Neoclassicist Approach) 的著作權理論,新古典主義的著作權理論,

強調市場制度,達成分配效率。10

然而我們必須知道,智慧財產權是一種制度創設結果,提供經濟誘因只是一 種保護手段而非目的本身。著作權法的創設是為了鼓勵創作,因此賦予創作人一 個具有排他性的專屬權利,最終目的是鼓勵文化層面之精神創作以提昇人類生活 水準及社會進步。11新古典派的著作權理論,僅關注著作財產權的配置效率,並 不能真正達成鼓勵創作之目的。他提出了著作權的「促進民主理論」(The Democratic Approach),著作權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建構一個創造更豐富多 元言論的民主化社會。

二、促進民主理論之著作權哲學

Neil Weinstock Netanel 提出之「促進民主理論」(The Democratic Approach)12 認為,著作權鼓勵政治、社會乃至於美學上的各種創意表現,另方面保障著作權 產業的蓬勃發展,如此一來可使言論脫離政府的控制,而建立一個不受審查的觀 念市場(an uncensored marketplace of ideas),其最終目的在建立能促進各種言論自

10 Netanel, supra note 7, at 283.

11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之基礎理論》,頁 11 (1995 年初版)。

12 Netanel, supra note 7, at 289-90.

由展現的民主公民社會。13其認為著作權透過兩種機能來推動達成民主永續發展 的理想。14

(一) 著作權的生產機能(production function)

民主社會的發展基礎,有賴各種議題公開自由與健全的討論,而要能有深入 全面的討論,則必須累積有足夠的知識作為討論基礎。著作權的生產機能藉由提 供作者報酬誘因以刺激創意言論的生產。15藉由更多作品量的產生,著作權制度 讓出版市場成形,透過報紙、甚至是現代的電子數位媒體,讓各種資訊與言論能 突破時間與地理疆界的限制,能更有效率的散布。16著作權藉由言論的增殖、公 眾辯論的增加、鼓勵大眾參與增強了民主功能。17

如第一章所討論,各類型的著作,甚至是沒有顯現出明確的政治意涵的純文 學或藝術,甚至是大眾娛樂作品,都具有促進民主發展的能量。因此,著作權透 過經濟誘因,目的在於鼓勵各種領域的創作。然而著作權作為一種生產言論的誘 因機制的必要性,在網路時代卻受到很大的質疑。著作權生產機能的經濟誘因,

是為了平衡創作生產過程的成本支出,然而網路的出現,大大降低了各種成本,

作為一個發表平台,網際網路的散佈成本幾乎是免費,另外像是Youtube等多媒 體網站,更是一種有效的行銷管道,而節省了行銷成本。甚至網路上許多同儕集 體創作(peer production)之創作目的更也不是為了獲得經濟上的回報。18

甚至透過網路本身也能直接、間接獲取報酬。例如學者或專家在網路上公開 發表專業領域研究成果,有助於提升其專業領域地位,間接帶來獲取更多經濟收 益的機會。甚至利用網路,提供免費的著作內容換取廣告連結,更可帶來直接的 收益。19

13 See Id.at 362-63, 亦請參考,鄭菀瓊,〈智慧財產權之政治經濟分析 ─ 一項科技整合之初步嘗 試〉,《月旦法學雜誌》,104 期.,頁 152 (2004 年 1 月)。

14 See id. at 288.

15 See id. at 288, 347-48.

16 See id. at 348.

17 See id. at 288, 348-49.

18 NEIL WEINSTOCK NETANEL,COPYRIGHT PARADOX 86-87(2008).

19 Id.

然而Netanel認為著作權的生產機能在數位時代仍然有其重要性,特別是對特 定類型的創作而言,從經濟誘因的角度來解釋,如果作品具有較高的創作成本 時,這類型的創作往往容易因為大量的複製而損害其創作誘因,對於這類型的創 作,著作權制度仍然必須維持,才得以鼓勵創作。20

(二) 著作權的建構機能(structural function)

如果資訊內容僅掌握在少數人手中,許多的討論或爭議議題將會被排除,如 此則對公開討論的民主制度產生影響,並且資訊過於集中於少數人手上,也將造 成社會資源的分配不公,擁有優勢地位者將永遠佔據多數資訊,使得多元觀點無 法被呈現。著作權的建構機能,便是將創意的控制權從國家、社會精英階層分離,

而達成一種更分散的多樣性。21這個多樣性對於獨立機構與組織的創意展現是關 鍵重要的。22

現代著作權法在18 世紀出現以前,作家的創作仰賴皇室、封建君主或者教 會系統的資助,這些藉由統治階級資助的文學、藝術創作,成為鞏固統治正當性 的工具。23直到 18 世紀報紙、政治傳單、書籍等印刷物出版市場出現,才慢慢 形成一個獨立於統治權貴階級以外,反應大眾意見、監督政府作為的言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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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市民社會的最早意義,就是一個獨立於統治階級組織以外,藉由印刷出 版物為媒介發表公共意見,人民所自主形成之互動討論空間。25著作權有助於這 種互動的進行,著作權給予作者有限獨占特權,藉由出版作品換取營收,鼓勵出 版帶來累積知識,豐富了人民的學習基礎,使之脫離統治階級,更加能獨立思考。

民主市民社會的最早意義,就是一個獨立於統治階級組織以外,藉由印刷出 版物為媒介發表公共意見,人民所自主形成之互動討論空間。25著作權有助於這 種互動的進行,著作權給予作者有限獨占特權,藉由出版作品換取營收,鼓勵出 版帶來累積知識,豐富了人民的學習基礎,使之脫離統治階級,更加能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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