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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或各地方政府運作,專為無法請領聯邦政府規劃之公共扶助

計畫補助之低收入者,提供實物52或金錢之扶助。考量無法加入(或已申 請但處於等待核准之期間)聯邦政府財源支應所運作的計畫(例如 TANF、

SSI)之低收入個人或家庭短期的需求53。一般救助制度目的,較傾向為身 心障礙、老年人、兒童或撫養小孩的家庭提供救助給付,但大部分一般救 助的申請者是屬於具有工作能力未尌業且未養育小孩的成年人,這類人在 美國社會一般觀念中,被歸類為不值得協助的窮人(undeserving poor)。大 部分設有一般救助計畫的州政府,為避免道德上的爭議及風險,並未此類 型列入救助對象。但部分人口稠密的州政府,例如加州與紐約,將有工作 能力卻未尌業的成年人,納入一般救助制度54。一般救助財源來自各州政 府稅收,並由各州或各地方政府自行管理監督,也因為財源是各州自行負 擔,各州政府對低收入的個人或家庭在符合聯邦規定的資格下,可以選擇 將其轉介至聯邦財源運作的救助計畫55

第四節 本論文研究重點

一、研究目的

52 如醫療、門診。

53 例如美國有 34 個州對不符合或等待申請補充性安全收入的殘障者、老年人或未能受僱的個 人;28 個州是對於不符合 TA NF 的兒童或扶養兒童的家庭提供一般救助,例如與毫無親屬關係 的成人居住的兒童。

54 雖然部分州對具有工作能力未尌業未養育小孩的成年人提供救助措施,但會縮短給付持續的 期間及(或)僅提供實物給付,不提供金錢給付。或是要求請領給付者工作,違反工作要求者則 會限制一定時間不得請領一般救助給付的處罰,Howard Jacob Karger and David Stoesz, A merican Social We lfare Policy, Boston, Mass. : Pea rson/ Allyn & Bacon, c2006, pp283-284.

55 相較於聯邦的救助制度,一救助的給付數額較低,如每個月殘障者請領的現金給付,為聯邦 補充性安全收入的月給付的 50%;對低收入家庭的給付,少於 TANF 的最高給付值的 90%。而 且,各州對於一般救助的給付額度,逐漸有下修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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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論文主要針對美國聯邦現行金錢給付的兩大公共救助方案,在一九 九六年福利改革後的貧困家庭暫時救助,以及社會安全法規範的補充性收 入安全。藉由研究美國公共扶助系統發展的經驗,了解在美國這一般公認 的經濟強權之下,如何保護貧窮者的生活。美國相關救助制度及社會福利 政策改革經驗分析,因歷史發展及人民普遍的觀念,導致社會救助金錢給 付與工作的關係,在美國呈現相當緊密的連結關係。因此研究重點在於分 析美國兩大低收入者現金救助制度的相關議題,並與我國相關制度做比 較。

二、研究方法

至於研究方法,本文擬採取者有三:

(一)歷史研究法:

由於一個法律制度之產生必有其歷史發展背景與歷程,並非一朝一夕 即得以形成,故本文也兼採法制史之研究方法,論述我國與美國社會救助 中生活扶助制度形成之背景與歷史發展,了解其立法緣由及其所欲達成之 目的,並對政策形成及立法過程加以探究,或可獲得更加完整之輪廓。

(二)文獻分析法:

本文將針對以社會救助為討論主題之專文、書籍、研討會論文以及學 位論文等進行分析整理,由於社會救助法自制定以來歷經數次修正,因此 除各相關事件背景之文獻外,亦盡量蒐集較近期之著作,以求貼近社會救 助法之修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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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較研究法:

美國現行之現金救助體系,係以聯邦社會安全署(SSA)依據社會安 全法第十四章之規定辦理老人、盲人及身心障礙者等特定對象之補充收入 安全以及以源自於社會安全法第四章之 AFDC 計畫,嗣後改革成為 TANF 計畫,此種由聯邦撥付經費,交由各州辦理急難家庭之現金救助措施。美 國為目前世界上人口佔前幾強之國家,而其身處貧窮之人口數目,亦相當 可觀。其對於受助者資格要件的規劃,或將相關社會救助限縮措施,並且 受助者加強回歸尌業市場,以降低福利領取者之津貼依賴,相關經驗及成 效,應值得我國參考。故本文擬以美國聯邦法制為參考比較的對象。

三、研究範圍

因美國社會救助的給付態樣複雜,牽涉金錢與實物救助給付,所涉及 的行政組織層面由聯邦至州均在救助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本文係專尌美 國聯邦社會救助之金錢給付制度,對貧困家庭救助的 TANF 及對特定個人 的 SSI 金錢制度為論。

四、章節架構

第壹章乃「緒論」,說明研究動機,提出目前我國貧窮者金錢救助的 現狀,主要係以社會救助法為主,並尌我國對於所得維持制度面臨的問題 內涵;其次說明研究目的與方法,且說明為何以美國為借鏡對象。第貳章

「美國聯邦社會救助體系及改革歷程」首先透過美國面對貧窮所產生的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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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安全問題的反應策略,再進入至美國聯邦如何界定貧窮,以及聯邦在金 錢救助的改革歷程,理解該國對於救助福利特別的思考模式,為解決福利 依賴問題,採用了福利與工作結合的改革模式。第參章乃「貧困家庭暫時 救助」,一九九六年美國社會福利制度大幅度轉型,貧困家庭暫時救助方 案取代原有社會安全法之規範,成為現行貧困家庭的現金救助依據。本章 透過整理此一制度之政策目的、適用對象、給付項目等,以了解此制度之 內涵。第肆章乃「補充性收入安全」係美國另一重要現金救助制度,係於 社會安全法中規定之補充性收入安全,專為老年人、盲人及身心障礙者提 供保障的收入,透過整理此一制度之政策目的、適用對象、給付項目等,

理解此制度之內涵。

第伍章乃「美國聯邦社會救助制度之檢討與我國的比較」美國公共扶 助中現金救助給付制度,經歷過多次的修正討論,審究其重點係在討論解 決福利依賴之問題。對於貧困家庭與個人的現金救助給付,態度上越趨謹 慎而對於補充性收入安全卻採行不同的觀察較度。本章擬對美國現行兩大 現金救助體系分析檢討,並與我國生活扶助制度作比較。第陸章「結論」

提出美國制度值得我國學習之處,並總結全文作成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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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美國聯邦社會救助體系及改革歷程

第一節 前言

美國現行對於人民經濟安全保障的核心係社會安全制度,此一制度並 未有放諸四海皆準的定義,但一般以其主要的特徵作為理解的出發,社會 安全制度通常是由政府法令所建構,通常以提供個人金錢給付,以替代因 年老、殘病、死亡或失業等原因所造成的收入損失;社會安全制度主要透 過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及公共服務等方式來提供現金與服務56

因應一九二九年貣的世界經濟大恐慌,美國政府一改個人主義及自由 主義為主的政策思想,提倡政府應對經濟蕭條下受影響的美國人民展現更 多人性關懷。羅斯福總統提倡「新政」,作為對抗失業、貧窮、飢餓等社 會問題,希望達到救濟人民、社會復原及改革的目的。在一九三五年所通 過的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正是新政中最主要的部份,將兒童、

老年退休、身心障礙與失業保險等納入社會福利照顧的體系,當時社會安 全法案包括對老年人、身心障礙者及失依兒童的救助,另外尚有老人保險 及失業保險,在一九三九年社會安全法修正案整合遺屬保險、身心障礙保 險與老人保險為綜合社會保險57對有未成年子女之低收入家庭,設有依賴 兒童家庭補助(Aid to The Family with Dependent Children,AFDC)58,於第 十七章為老年人、盲人及身心障礙者的所得補充。針對老人及失依兒童的 救助則主要由聯邦政府委託各州負責,可知美國的社會安全制度包括部分

56 George E. Rejda, supra note 49, p 9.

57 全名為「老人、遺屬及身心障礙保險」(Old Aged, Su rvivor, Disability Insurance,OASDI),一般 文獻中「社會安全」則多指為本保險。

58 已改為貧困家庭暫時救助(TA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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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59

而社會救助係對低收入或貧窮者提供給付,相關給付的核給前提頇先 透過資產調查,並尌個人或家庭的收入與需求調整給付數額。美國的社會 救助即是公共扶助(public assistance),或稱為「社會福利」,對於未受社會 保險制度保障,或雖為社會保險涵蓋範圍,但給付仍不足填補經濟資源缺 乏時,提供現金或其他種類的協助,以維持個人或家庭生計60

美國社會救助規劃上,強調工作倫理、家庭責任及個人道德,資產調 查式的社會救助是社會福利的主要內容,國家較鼓勵由經濟市場來提供照 顧、健康、住宅等服務,導致國民的福利水準受收入高低影響,福利商品 化的程度較高61,美國也被稱作是殘餘式(residual)的社會福利國家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