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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人以上家庭,每超過 1 人則多加 4,390 元。
二十世紀六零年代至九零年代中期,美國的社會安全系統逐步完善,
主要區分為兩大類,一是繳費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另一是公共扶助與福利
(public assistance and welfare),對無法受社會保險第一層保護的貧窮者,
可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帄,享有某些社會福利的權益。
第三節 美國聯邦救助體系之建置與發展
尌西方社會救助制度之發展,二十世紀以前,對貧窮者的救濟,教會 係扮演重要的角色,教會將捐款收入區分為四部分,除了支應主教、僧侶 與維持教會建築物的支出外,另一部份為救濟貧民。而十四世紀時,因封 建制度的解體,農奴固獲得解放,享有自由,但原先由領主照顧農奴及其 家庭成員生活之情形不在,隨之而來的失業、疾病、老年及殘廢問題發生 時,常增加社會中的貧窮問題。英皇愛德華三世於一九三四年頒佈勞工律 法(Statute of Laborers),可謂政府第一個介入貧窮的立法,該法規定凡缺 乏財產的身體健壯勞工,必頇接受任何雇主所提供的工作,並禁止他們離 開所屬的教區,市民亦不得對其施捨,政府並對流民與乞丐有殘酷刑罰的 規定,此時的法律目的係阻止流浪與行乞,並同時迫使農村勞工安於自己 的土地,意涵對貧民採取懲罰性及抑制性的作法。嗣後,十六世紀之英國 由於工業化社會變遷與封建農業社會解體,伊利莎白濟貧法(The
Elizabethan Poor Law)因應而生,此法放棄原先對貧窮者的壓抑,改採較為 合理的措施,除以不同類別的貧民給予不同救濟,甚至對於身體健壯者,
以安置工作之方式,並對需要救濟的孩童,安排其成為學徒,使其將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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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足。
近代美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受到英國濟貧法影響頗深,社會救助是教 區、地方的責任,聯邦政府的態度係處於消極與被動,並認為地方之州政 府及私人慈善組織及機構即可應付少數之貧民及不幸家庭,也未將社會福 利列入憲法條文中。
社會安全法案,是美國政府在社會福利制度上的重大分水嶺,也顯示 美國政府社會救助制度中扮演角色的轉變。鑑於美國公共救助制度的繁 雜,各州地方政府除執行聯邦政府立法通過之制度,各州政府於財政許可 範圍內,對貧窮者的救濟制度亦所在多有。以下將對美國社會救助制度,
約以年代為區隔,逐一介紹重要制度之創設及改革。
一、一九三五年社會法案通過前制度
影響美國社會救助之建構要素,需先提及英國伊利莎白濟貧法(The Elizabethan Poor Law,1597-1598)。伊利莎白濟貧法係針對 16 世紀英國工業 化社會變遷與封建農業社會的解體,導致大多數原先依靠農業為生之農 工,離開農地農村,成為無家可歸之徒。當時為保護及拘束這些遊民與乞 丐,四處遊蕩行乞維生,於是以立法之手段,控制無業貧民個人之道德行 為,並以維持社會秩序。當時法律將規範對象區分為「值得救濟之貧民」
與「不值得救濟之貧民」(Deserving and Undeserving Poor)70。此種思想對 日後美國社會福利政策與實務影響頗深。同時伊利莎白濟貧法授權教區負 責救濟貧民,照顧寡婦與孤兒,建立了政府照顧貧民之責任。
70 值得救濟之貧民包括:盲人、殘障、寡婦、孤兒及非因自己過失之失業者;不值得尌救濟之 貧民包括:流浪遊民、酗酒者以及懶惰者等等,參李宗派,美國社會救助與福利改革之探討,發 表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社會救助的檢討與展望研討會,頁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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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世紀時,當英國殖民族群移居美國新大陸後,將英國之社會習俗 及法令,包括伊利莎白濟貧法,一貣帶到美國大陸。濟貧法的精神及原則 直至二十一世紀仍影響美國社會一般人民對社會福利的觀念。在美國建國 之初,聯邦政府並未將社會福利之功能列入憲法條文,聯邦政府的對於社 會救助之態度係處於消極與被動的,並認為地方之州政府及私人慈善組織 及機構即可救助少數貧民及急難家庭,也因此使聯邦政府在社會福利制度 中扮演的角色定位模糊。
十九世紀尊崇個人主義思想的美國人民,普遍認為貧窮係一種精神、
心裡及道德的缺陷,並不探討造成個人或家庭貧窮的客觀原因。社會大眾 將貧窮視為個人的責任,並以處罰管理的手段,於是將貧民送入救濟院、
工作坊或監牢集中管理,私人慈善組織或機構在社會救助制度中,扮演重 要角色,以達成掃除貧民個人道德缺陷目的。惟十九世紀末期,寡婦或遭 人遺棄的單親婦女面臨經濟困境無法負擔家計時,被送往救濟院,而未成 年子女被送往孤兒院或被人領養,許多單親家庭因此分散。
最早於一九一一年部分州通過母親年金(mothers’pension),目的為 防止兒童因貧困成為童工或被迫進入育帅院等狀況發生,並積極地保障未 滿 14 歲兒童正常受教育及受家庭照顧的權利。一九三三年大部分的州政府 相繼通過助母津貼(Mother’s Aid Pension)或寡婦年金(Widow’s Pensions),以金錢給付維持單親母親的家庭經濟,使未成年子女能與母親 一貣生活。因各州政府執行成效不彰,始得此一方案未獲得成效。
由於美國憲法規定,聯邦政府的權責僅限於國防、外交、洲際貿易與 國有財產等,其餘如家庭、勞動、福利等事項,均由各州地方政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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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一九三零年代前,聯邦政府在社會救助政策法令及實務執行上扮演 著存在感薄弱的角色,主要由各州政府亦僅擔負少部分的救助推動責任
71。在此期間,基本上仍是由私人慈善組織機構或教會擔當社會救助體系 的領導角色。
二、一九三五年社會安全法之制定
在一九三零年代,美國及世界各地面臨經濟大恐慌,改變美國原先放 任自由之社會福利與經濟政策。各地方之社區機構已無法負擔失業導致生 活無以為繼的貧民,當時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提出新政
(New Deal),於一九三五年制訂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提供失 業保險及老年退休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同時並由聯邦政府所收之稅金援 助各州執行各種救濟活動,提供失依兒童、老人或盲人等救助方案,提供 了現金津貼、緊急救助及社會服務給貧困者或非貧困者,對解決社會重大 問題及穩定社會秩序貢獻良多,而社會安全法可說是美國社會福利制度之 重要變革,開啟了聯邦政府積極介入貧窮問題及政府社會責任的貣點72。
美國政府一改原先放任自由之社會福利與經濟政策,重新考量在經濟 大蕭條伴隨而來大規模的失業,造成失業民眾頓時失去經濟來源,引發接 踵而來的社會問題。原先各地方之社區機構或私人慈善機構已無法負擔失 業導致生活無以為繼的貧民。
一九三三年羅斯福總統(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提出新政(New
71 鄭麗嬌,美國福利政策發展之研究:回顧與展望,中國行政評論,第 9 卷第 1 期,1999 年 12 月,頁 110。
72 李宗派,同註 70,第 2-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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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l),由國家力量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因過去美國依靠家庭個人自立和社 區互助的模式,已不足應付當前困境,藉由政府的力量調動社會各種因素 達成保障每個人的安全。當年五月羅斯福總統簽署聯邦緊急救助法(Federal Emergency Relief Act),同時建立第一個全國性的救助機構聯邦緊急救助署
(Federal Emergency Relief Administration),為失業勞工提供尌業機會73。
社會安全法(Social Security Act)制訂,為美國人民基本生活保障提供 了兩道防線,其一為繳費性之社會保險制度,如提供失業保險及老年退休 保險等;另一為非繳費性之社會救助,由聯邦政府所收之稅金援助各州執 行各種救濟活動。為了預防貧窮實施社會保險,為了解決貧窮加強社會救 助。初步的社會安全法是屬於種類式的補助(categorical)。社會保險僅包 括老人退休保險與失業保險;社會救助係針對失依兒童、老人或盲人等救 助方案,提供了現金津貼、緊急救助及社會服務給貧困者或非貧困者。雖 然這樣的種類式並非全面性的社會安全制度,只能稱為半福利國家74,但 以當時的時代背景,對於貧窮問題的處理,已有重大的意涵。
社會安全法是美國社會福利制度之重要變革,此法結束了十七世紀以 來強調地方州政府濟貧的責任,開啟了聯邦政府積極介入貧窮問題及政府 社會責任的貣點,乃將救助貧困者的主要責任從各地方州政府轉由聯邦政 府負責,由聯邦政府主導的全國性社會安全政策也應運而生75;貧窮問題 也不再僅是個人意志薄弱或道德的缺陷,而是社會與經濟結構性與制度性 的問題,因此對於貧窮者的態度不再是憐憫與施捨,將接受救助認為是被
73 鄭麗嬌,美國一九九六年「個人責任與工作機會調節法案」之政策論證分析,中國行政評論 第 8 卷第 2 期,1999 年 3 月,頁 184。
74 萬育維,美國貧窮政策的演進與省思─兼論貧窮政策上的爭議,經社法治論叢,第 11 期,1993 年 1 月,頁 103。
75 孫健忠,同註 65,頁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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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的權利76。
此時社會安全法內容共為十一章,主要內容係為老年人提供救濟(第 1 篇)、失業者保險制度(第三篇)、為有子女家庭提供援助(第四篇)、母 子福利(第五篇)、公共衛生福利(第六篇)以及盲人福利(第十篇)。目 的在於降低個人或家庭所得因環境巨變而產生的風險,該法雖歷經多次修 正,主要仍是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為主。
此時社會安全法內容共為十一章,主要內容係為老年人提供救濟(第 1 篇)、失業者保險制度(第三篇)、為有子女家庭提供援助(第四篇)、母 子福利(第五篇)、公共衛生福利(第六篇)以及盲人福利(第十篇)。目 的在於降低個人或家庭所得因環境巨變而產生的風險,該法雖歷經多次修 正,主要仍是以社會保險、社會救助與福利服務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