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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順序 起造人 申請
件數
申請
順序 起造人 申請
件數 22 嘉泥建設 1 51 愛山林建設 1
23 城中建設 1 52 東禧建設 1
24 福邦開發 1 53 裕永股份有限公司 1
25 聯上開發 1 54 三美實業 1
26 頂禾開發 1 55 豪毅開發 2
27 東騰開發 1 56 玖遠實業 1
28 國櫻建設 1 57 達欣開發 1
29 寶舖建設 1 總計 57 家公司
柒、案例分析小結
由臺北市歷年核給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許可101 件案例中,發現使用人在選擇 容積程轉時,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始終為最終選項,移出及移入量體皆不及都市計 畫類容積及大稻埕容積,其次實際辦理移出之量體已逾 63,001.92 平方公尺,公 告土地現值總值130 億元,移出機制已趨成熟,惟過多的容積移轉及獎勵類型,
另使用人在面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時,無使用意願;在使用人無古蹟土地容積移 轉需求時,送出基地則因無法達到應有補償而無辦理意願,甚至不願意瞭解辦理 方式。
為確保容積移出且具保存土地之目標,本研究先由各類型容積移轉差異分 析,瞭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與各類型容積差異,透過接受基地限制因素、使用強 度與轉換率的影響、歷史古蹟土地容積移出量體探討、接受基地的開發方式及堆 疊方式、都市設計審議對容積移轉使用誘因、送出與接受基地的地價關係及使用 人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認知程度等瞭解影響使用人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 因素。
一、接受基地條件限制
由於都市計畫類容積明訂接受基地應超過 1000 平方公尺,故接受基地面積 小於1000 平方公尺之基地可能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然透過實際案例發現 77
%的基地大於1000 平方公尺,大部分仍然是符合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條件。
二、使用強度與轉換率的影響
由於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計算公式加乘接受基地容積率,因此在較高使用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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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225%以下之基地,顯示接受基地容積率超過 225%容積率時,不會使用古蹟 土地容積移入。
三、歷年移出量體變化
民國91 至 95 年是大稻埕容積移轉巔峰期,古蹟則為 101 年為移出高峰期,
103 年後受到「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例」放寬接受基地條件及實施容 積代金制度而銳減,由於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為臺北市政府歷年來鼓勵容 積移轉重點地區,因此古蹟土地容積95 年之前並無移出案例,此部分不排除景 氣循環帶動古蹟土地容積移轉。
四、接受基地的開發方式及移入方式
透過開發方式及移入方式可瞭解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可替代品,合建基地通 常只會使用一種容積移轉,但多半會申請其他獎勭容積,常見為停車空間獎勵、
台北好好看獎勵及策略性產業獎勵,前開二種獎勵取消後,演變成古蹟土地及大 稻埕容積互相競爭。在接受基地採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時,不論是協議合建或是權 利變換方式,使用人在複雜的容積移轉及容積獎勵中,將優先選擇買賣成本較低 的都市更新獎勵、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及大稻埕容積移轉,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為 最後使用的選項。
五、都市設計審議對容積移轉使用誘因
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時,除接受基地本身因都市計畫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規定而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外,在容積移入一規模時同樣應辦理都市設計審議,
可能是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之誘因,總計有 62 件申請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後仍 辦理都市設計審議,另外有23 件申請容積獎勵,總計 85 件案例有通過相關的審 查委員會,以防止容積移入或容積獎勵過高影響環境及公共設施水準。
六、送出與接受基地的地價關係
由案例發現大部分古蹟土地容積移入內湖區,多半是由低公告土地現值移入 高公告土地現值區域,顯示透過地價轉換倍率是有助於提高使用人買賣意願,惟 大安區和松山區等低轉換倍率也有案例存在,可能顯示在房價足以支撐容積移轉 成本下,使用人仍會有意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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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使用人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的認知程度及使用習慣
依據案例發現 74%的使用人為第一次使用容積移轉,26%的使用人曾多次 使用古蹟土地容積移轉,顯示大眾對古蹟土地容積移轉認識不足,但曾經使用過 則會持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