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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基地留設人行道及騎樓
接受基地臨主要道路側留設至少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或 3.64 公尺騎樓。
四、接受基地開挖深度限制
接受基地地下開挖層數不得超過 6 層樓且開挖深度(含筏基)不得超過 25 公尺。
五、車位設計限制
車位不得以機械車位設置,且應集中設置於地下層為原則。
六、環境補償措施
接受基地之環境補償措施如下,並不得與其他獎勵、審議參考範例規定留設 之1.5 公尺人行空間、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都市計畫規定重複:
(一)接受基地為住宅區、工業區及都市計畫規定不得作住宅區域,應留設法定空 地乘以容積移入比例(%)之開放空間面積做為環境補償措施。
住宅區及工業區開放空間補償面積(㎡)=
接受基地法定空地(㎡)×移入之容積佔接受基地法定容積百分比(%)
前開開放空間得以騎樓型式或頂蓋型開放空間替代,係數折減及配置規劃等 規定,比照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獎勵規定計算為原則,標示為開放空間,並依 建築法規定計入容積。
(二)接受基地為商業區者(含原屬住宅區)
1.騎樓:位處本市路線型商業區及商四用地等基地,應配合延續騎樓紋理。
2.商業比例:基準容積 30%之容積樓地板應作商業使用,並集中配置於底層 部。
3.其餘應配合「(五)商業使用」之設計規範配置。
都市計畫類容積移轉所產生的可移出量體甚巨,接受基地將因此提高使用強 度,產生公共設施需求提高及現有的服務水準降低之衝擊,將影響到當地居民的 居住環境品質,也對受影響的居民生生公平問題(賴宗裕,2019:486)。為了將外 部成本內部化,臺北市透過回饋計劃規定接受基地的開發設計,適度竭止使用人 過度使用容積移轉。
陸、各類型容積移轉審查單位及辦理流程
臺北市針對各類型容積移轉有不同的審查單位及辦理流程,此將影響接受基 地的開發計畫及開發時程。由於營建業的投資總額大,融資工具少而難度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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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業者除少數自有資本外,大部分資金係透過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而來,容積移 轉流程越長,將增加土地貸款的利息成本,以下說明各類型容積移轉審查單位及 辦理流程,並特別說明各容積申請人限制:
一、都市計畫類容積
使用人為平衡容積代金與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購買成本,多半申請一 半繳納容積代金及一半捐贈私有未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方式移入30,在辦理流程 中,審查單位相同,第一階段書面審查需併同辦理。
(一)審查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二)申請人:接受基地全數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如為都市更新採權利 變換方式實施重建者,則為實施者。
(三)辦理流程:本類型容積移轉申請皆以系統申請為準,系統送出容積移轉申請 案後,部分書類應委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申請書完備後依序辦理相關程 序,由於申請過程涉都市設計審議,本類型容積移轉申請流程約為14 至 20 個月31,如有都市更新情形時程會更長,主要依繳納容積代金及捐贈私有公 共設施保留地有下列辦理階段:
1.容積代金: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面審查結果函,都市設計審議掛 號後得辦理估價費用繳納,都市設計審議後得申請容積代金估價作業,繳 納代金後向審查單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等四階段。
2.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同容積代金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面審查 結果函,受贈單位會勘通過,送出基地移轉登記予受贈單位,取得捐贈通 過公函及繳納完成代金收據向審查單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等四階段。
30 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市場價格通常較容積代金便宜,但依「臺北市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自治條 例」第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量,應有50%以繳納容積代金方式辦理。」
因此申請移入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量體不得多於容積代金申請移入量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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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圖3-2 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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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稻埕容積
大稻埕容積係臺北市最早辦理容積移轉之計畫,由於透過都市計畫辦理容積 移轉,都市計畫規範送出基地可移出容積除基準容積外,尚有獎勵容積32可供移 出,因此審查單位及辦理流程與都市計畫類容積截然不同,其中申請移出的容積 及開發方式不同,則有不同申請流程。
(一)審查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更新企劃科。
(二)申請人:接受基地全數所有權人、公有土地地上權人,如為都市更新採權利 變換方式實施重建者,則為實施者。
(三)辦理流程: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流程圖說明申請人辦理大稻埕容積移轉 作業流程,依接受基地屬一般建案、都市更新案及欲申請之獎勵容積類別(△
V2、△V4),分別有其規定33。
1.一般建案未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面 審查結果函,進行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後向審查單位申請容 積移轉許可證明34。此申請時間如不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約6 個月取得容 積移轉許可證明,如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約10-12 個月。
2.一般建案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面審 查結果函,進行都市設計審議,都市設計審議核定後35辦理臺北市都市更 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授權幹事會,都市更新幹事會通過後向審查單位申請 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此申請時間增加都市更新幹事會審查,如需辦理都市 設計審議約為12-14 個月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32 依「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部計畫案」內「附件一、大稻埕歷史風貌 特定專用區建築物、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容積移轉相關規定」第六點規定,建築容積之評定 基準為:V=V0+ΔV1+ΔV2+ΔV3+ΔV4
V: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V0:基準容積依第(一)、(二)、(三)及(四)項規定之基準容積率乘基地面積所得之積數。
V1:歷史建築、歷史性建築物及依非歷史性建築物原貌重建之容積評定
V1 原貌重建之容積評定=(建築物維護成本之 50%/平均公告土地現值)×平均容積率。
V2:提供公益設施使用之容積評定(對本地區具貢獻之設施)
V3:基地面積規模之容積評定
V4:建築維護事業計畫書內環境影響說明所評定之容積增減已申請 V1 及 V2 獎勵之建築物,
倘未依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及臺北市政府核定圖說施 工者,應扣除該部分保存維護建築面積之獎勵( V1),並依「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未按圖施工涉及維護經費計算方式及處理規定」(詳附件二)重新核算建築維護成本額度。
33 有關送出基地前置作業流程不在本研究探討範圍,因容積移轉申請時,應完成送出基地前置 作業流程;同時也不考慮容積移轉變更程序,變更程序發生狀況為接受基地範圍與都市設計 審議及建照範圍不一致時,屬各類型容積通案性原則,不影響使用人申請容積移轉意願。
34 接受基地如本身不需要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或容積移轉量體未達一定規模,則不需要辦理都 市設計審議,可直接向審查單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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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都市更新案未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 面審查結果函,進行都市設計審議程序36及都市更新審議程序37,臺北市 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向審查單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 明。此類型申請時程配合接受基地辦理都市更新審議,時程依都市更新方 式不同38,所需辦理時程不同。
4.都市更新案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申請書送審查單位審查取得書面 審查結果函,進行都市設計審議程序39、都市更新審議程序40及臺北市都 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授權幹事會,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 審議通過後向審查單位申請容積移轉許可證明。此類型申請時程配合接受 基地辦理都市更新審議,時程依都市更新方式不同,所需辦理時程不同。
36 同註 34。
37 包含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幹事(及權變小組)會議審議事業計畫 及權變計畫、舉行聽證程序、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38 都市更新實施方式區分為權利變換及協議合建,如取得全部所有權人同意,另可依 168 專案 辦理,辦理時程皆有所不同。
39 同註 34。
40 包含公開展覽及公聽會、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幹事(及權變小組)會議審議事業計畫 及權變計畫、舉行聽證程序、臺北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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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圖3-3 大稻埕容積辦理流程(一般建案未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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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圖3-4 大稻埕容積辦理流程(一般建案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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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圖3-5 大稻埕容積辦理流程(都市更新案未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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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網站
圖3-6 大稻埕容積辦理流程(都市更新案申請△V2 及△V4 獎勵容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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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古蹟土地容積
(一)審查單位: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綜合企劃科。
(二)申請人:送出基地全數所有權人及接受基地全數所有權人會同辦理。
(三)辦理流程:本類型容積移轉申請皆以系統申請為準,系統送出容積移轉申請 案後,部分書類應委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申請書完備後向審查單位提出 申請,審核通過後即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41。辦理流程依實務經驗約為 1 至3 個月即可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續依申請移入量體規模辦理都市設
(三)辦理流程:本類型容積移轉申請皆以系統申請為準,系統送出容積移轉申請 案後,部分書類應委請公證人辦理公證事宜,申請書完備後向審查單位提出 申請,審核通過後即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41。辦理流程依實務經驗約為 1 至3 個月即可取得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後續依申請移入量體規模辦理都市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