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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相關規定與管教結構之分析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校園相關規定與管教結構之分析

零體罰政策在基層實施時,必定有相關規定可依循,而基層從相關規定發展出的管教結構,也 將影響後續的政策詮釋與相關作為等。依據教育部公布《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須知》

與《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教育部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中規定,

各校皆須訂定後續行政事務及提供基層教師管教所需的資源協助,且須全面檢討相關制度與規定是 否合於正向管教的理念。因此,研究者蒐集本次受訪四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內 涵的對照,分析管教結構與往昔有何轉變。

壹、相關規定與配套措施

研究者從訪談主任的口中得知,z 縣市於每年學輔工作會議上發放的《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 導工作標準作業流程手冊》,並列為日後需移交的重要文件。然而,手冊中的要點與規定辦法皆是 無可更改、萬年不變的內容。

……其實你說那個獎懲要點還有什麼輔導管教辦法,我跟你保證那個全縣的學校都長得一樣 啦!……為什麼喔?阿因為教育局那邊每年都會開學輔會議阿,像這本、這本什麼友善校園工作手 冊上面就很清楚跟你說處理學生的 SOP 阿、獎懲要點制訂的參考範例阿,連什麼處理霸凌的、性平 的案件的 SOP 都在上面,那子法不能超過母法嘛!它上面的就直接跟你講說,規定你就是要照這個 手冊去訂,就是縣府的版本去照改,誰敢自己訂阿?……今年版本跟去年版本、還有前年版本的有 什麼不一樣?我每年去開會每年看,翻來翻去還不都長得一樣?我這一本去年度的還可以送你沒關 係哩!(US-SA)

研究者以本研究取樣之四所國民中學,在實施零體罰政策後所制訂與修正的各相關規定與配套 措施做一對照,以應證是否各校皆統一版本?分析說明如下。

一、相關規定之書面內涵

(一)、設置《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要點

各校延用後修改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為教育部公告的零體罰配套措施,其中第三章 的【輔導與管教之方式】內涵包羅萬象:對一般學生的輔導方式、低學業成就學生之處理、違法或 不當行為的界定、訂定校規班規的限制、教師一般管教措施、遇緊急狀況後的強制措施、學輔機制 的特殊管教措施、監護人及家長會協助的輔導管教措施、學生獎懲委員會的特殊管教措施、高關懷

課程之實施、搜查學生身體與私人物品的限制、校園安全檢查的限制、違法物品的處理、身心障礙 或精神疾病學生的轉介措施、高風險家庭學生的處理與法令規定的通報義務等。簡而言之,在辦法 的第三章中,針對設置校內委員會及各種相關規定、校園安全的檢查機制、特殊生(身障、高風險 家庭、中輟生等)的安置與課程實施等,都有一個明確的大原則方向可依循。

學務處最常經手的個案除協助教師的一般管教措施之外,常見的有師生衝突等偶發緊急事件、

校園安全檢查機制及特殊管教措施;而就以一般基層老師而言,最常面臨到的即為一般性常規問題 引發的後續管教措施。與禁止體罰前相比,辦法中羅列所有教師可能遇到的特殊問題學生類型及相 關處置方式,可謂詳盡周全。以一般管教措施為例,辦法中第 16 條規定教師可採取的一般管教措 施有: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問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整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_UB/US/RB/RS)

由上可知,校園在失去以體罰為手段來進行一般性學生管教時,確實列出許多教師可替代管教 的措施。在不損害學生受教權的前提下,有條件的站立或靜坐反省、暫時轉送其他班學習、取消課 程以外的一般性活動或剝奪其課餘時間來從事勞動服務等,都是教師可使用的管教策略。不管是處 罰性質較強烈的站立反省、剝奪課餘時間,或是勸導意味濃厚的口頭糾正、含警告性質的書面懲處,

或是要求監護權人出面共同擔負學生管教責任等方式,其實都是在為沒有體罰管教權的教師,極力 尋找不能體罰後的「出路」。從上述措施可發現,教師並非不能「罰抄寫」,因為辦法中的規定是「適 當增加作業或工作」;教師也不是都不能「講」學生,只是必須就事論事的「口頭糾正」而非謾罵

攻擊;教師也並非沒有將學生放學後留置處罰的權限,因為「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是合 法的,前提是必須「經監護人同意後」即可;而只要不將學生趕出教學現場,適度的調整座位或隔 離至教室一角,也是合法的措施。換而言之,教師可運用的策略在不傷害學生身體健康、心靈發展 及受教權益的原則下,尚可利用上述管教措施而營造所需的情境,進而達成教師欲改變、矯正學生 不當行為的目標。

然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各地方政府藉由各項相關辦法中細則的涵括項目來賦予 教師們的法定管教工具,在零體罰政策執行六年後的今日,究竟已成為教師管教的神兵利器,或是 中看不中用的花拳繡腿?後續章節將再以受訪教師在執行各項措施的實務面加以分析說明,由相關 辦法衍伸而來的法定管教工具的實用性,及基層管教結構轉變後的治理能力之落差。

另外,x、y 及 z 縣市政府於 96 年陸續發布的各公函,依據《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各 級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等明定,當校園發生教師不當管教及違法處罰學生 事件時,學務處需依照相關處理流程啟動危機處理小組,再進行查密、通報與處理及轉介其他單位 進行後續追蹤輔導的動作。此一相關規定在零體罰政策之前,少有學校單獨針對不當管教進行事件 處理來擬訂預防計畫及處理流程,不當管教案件並不須通報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也鮮少進行到後 續的調查與考核會機制。然在零體罰政策立法後,各縣市每年針對學務主任進行研習培訓所發放的 友善校園手冊內,皆將此一流程列入重點宣導項目。因此,在禁止體罰後的校園管教趨勢中,不僅 有《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來佐證主管機關及學校單位提供了教師哪些管教的配套措施,也用 此一作業流程來明白公告學校端與基層教師:不當管教會遭遇怎樣的處置與懲罰。因此,零體罰政 策後,將規範文字化頒布以昭告上級主管對違法管教的重視,而此一流程對於校園管教而言,不啻 是個警惕意味十足的警告─往昔能私下和解的案件,現在人人有責,若未通報,後果自負。

(二)、落實學生獎懲相關制度

在零體罰政策通過前,各校即依教育部訂頒《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及各地方政府規 定之《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立各校的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與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並行之 有年。而各校的獎懲實施要點,即是通稱狹義的「校規」。早期在獎懲實施要點的訂定上,雖也需 經獎懲委員會審查,並提請校務會議通過,然而昔日髮禁尚未解除,加以對學生人身權利的重視並 不若今日,故在獎懲實施要點的內涵上,有許多服儀與紀律上的要求規範。在零體罰政策通過後,

因輔導管教代替體罰的方式成為教師管教的唯一選項,又因髮禁解除、提倡校園自由風氣,地位儼 然成為校園管教母法的各校版《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中,也特別再將書面懲處列入一般管教 措施及特殊管教措施之中,故審查重大違規行為懲處的學生獎懲委員會,其中設置的成員及各校獎

懲規定的擬定,與以往相比則更顯重要,此一辦法中涉及獎懲的細則如下:

第三章第十五條 【訂定班規、班規之限制】

本校校規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或據以處 罰,……。

除前項情形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本校應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

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本校班規、班會或其他班級會議所為決議,與法令或校規牴觸者無效。

第十六條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十六、依本校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第二十條:【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 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

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 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