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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災的時空現象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核災的時空現象

壹、 輻射的特性

核分裂反應會產生非常大量的輻射性同位素,這些產物包含了非常多樣的核 種,例如:碘-131、氪-85、鍶-90、銫-137、鈽-239 等等,這些同位素因為不穩 定,因此以衰變的方式回到穩定狀態,而在衰變的過程中會發射出非常高的輻射 線。

這些高輻射的同位素,當它的輻射值衰減到原來的一半時,就稱為一個半衰 期,這些同位素的半衰期有的非常短,只有幾秒鐘或幾小時,但對人體健康影響 最大的碘-131 是八天,銫-137 是三十年。

核衰變發射出的放射性物質主要有α 粒子、β 粒子、γ射線、或微中子,不 同的輻射有不同的穿透能力,α 粒子的穿透力最弱,可以一張紙擋住;β 粒子則 須以鋁板來阻擋;γ射線的穿透力最強,需要適當厚度的混擬土或鉛版才能有效 阻擋。但這些放射性物質一旦接觸到人體,皆會破壞人體的細胞。

核子事故若導致輻射外釋,以致於影響核電廠周邊環境或民眾安全時,核子 事故不像地震或土石流災害是瞬間產生,而是「漸進的」、「有時序性」的過程,

愈接近核能電廠的地區,愈有可能受到核子事故的影響;而已經外洩的輻射物質,

其強度會隨著時間的增加而遞減;再者,核子事故發生的狀況有很多情形,對於 不同程度的核子事故則需採行不同的防護措施。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的可能時,為減少輻射曝露,保障民眾生命、身體安 全,我國訂有「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作為採行掩蔽、服用碘片、疏散、

收容、食物及飲水管制、暫時移居、地區進出管制、汙染清除、醫療救護等措施 的依據,以下列出《核子事故民眾防護行動規範》中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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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考慮採行「掩蔽措施」之干預基準,為可 減免劑量於「二天內達十毫西弗以上」。

2.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考慮採行「疏散措施」之干預基準,為可 減免劑量於「七天內達五十至一百毫西弗」。

3. 核子事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考慮採行「服用碘片措施」之干預基準,

為可減免甲狀腺約定等價劑量達「一百毫西弗」以上。

4. 核子事故發生後應考慮採行「暫時移居」措施之干預基準,為「三十天」之 預期輻射劑量達「三十毫西弗以上」;移居後應考慮終止暫時移居措施之干 預基準,為「三十天」之預期輻射劑量在「十毫西弗以下」。

5. 核子事故發生後應考慮採行「永久遷離」措施之干預基準,為終生之預期輻 射劑量達「一西弗以上」或「暫時移居達一年以上」。

貳、 緊急應變計畫區

緊急應變計畫區(Emergency Planning Zone,簡稱 EPZ)係指核子事故發生 時,必須實施「緊急應變計畫」和即時採取民眾防護措施之區域,其範圍大小依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原核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範 圍均為五公里,日本福島核災事故發生後,已由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定公告擴 大為八公里。由圖 3 可看出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八公里的範圍,圖 4 則為核 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八公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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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核一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相關位置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 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修訂 1 版(第 2 次修訂)。未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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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4 核二廠緊急應變計畫區相關位置圖

資料來源:改繪自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2013)。核能一、二、三廠緊急應變計 畫區內民眾防護措施分析及規劃檢討修正報告修訂 1 版(第 2 次修訂)。未出版。

20 資料來源: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 http://www.ae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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