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固定期間型條款
固定期間型條款,即事先在章程訂明一個固定期限,例如公司 IPO 後 10 年,
當期間屆滿時,高表決權股將自動轉換成普通股,藉以統一公司股權結構。當然 如果此時雙層股權結構可能仍具有效率性,可事前增訂保留條款,延後轉換期日,
使雙層股權結構機制可以再持續一定年限,不過延後使用期限,需要經過股東會 絕對多數決通過,以確保續存的雙層股權結構仍符合股東之期待408。
目前美國有些公司於 IPO 階段時,已採用此類型條款,例如 Fitbit409設定期 限為 12 年、Groupon410為 5 年、Kayak411及 Yelp412為 7 年,然而採用這類日落條 款的公司仍為少數,且在 S&P 1500 指數中,並沒有任何一家公司採用此類型條 款413。此條款可能的爭議點在於持續期間究竟應設定多長,及保留條款於表決時,
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是否需要迴避之問題,下將依序討論之。
408 Id. at 619.
409 Fitbit, Inc.,Registration Statement (Form S-1) 10, (May. 7, 2015),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447599/000119312515176980/d875679ds1.htm (last visited Oct. 16, 2017).
410 Groupon, Inc.,Amendment No. 7 to Registration Statement (Form S-1) 6,(Nov. 1, 2011), http://www.nasdaq.com/markets/ipos/filing.ashx?filingid=8213893 (last visited Oct. 16, 2017).
411 KAYAK software corporation, Amendment No. 12 to Registration Statement (Form S-1) 122 (Jul.
9, 2012), https://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1312928/000119312512296709/d117777ds1a.htm (last visited Oct. 16, 2017).
412 YELP INC., Amendment No. 4 to Registration Statement (Form S-1) 9, (Feb. 16, 2012), http://www.nasdaq.com/markets/ipos/filing.ashx?filingid=8420100 (last visited Oct. 16, 2017).
413 Bebchuk & Kastiel, supra note 89, at 619.
129
414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Dual-Class IPO Snapshot: 2017–2018 Statistics,
https://www.cii.org/files/2018Y%20IPO%20Stats%20for%20Website.pdf (last visited Sep. 2, 2018).
415 Id.
No Time-Based Sunset 74%
No Time-Based Sunset 67%
2018 年
130 權,與解決投資者所擔心的公司經營不善問題。Winden, supra note 393, at 917.
417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2017 年中小企業白皮書,頁 63,
131
418 Council of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Time-Based Sunset Approaches to Dual-Class Stock, https://www.cii.org/files/Board%20Accountability/7-13-18%20Time-based%20Sunsets.pdf (last visited Sep. 2, 2018).
132
認為需要迴避者419,推其理由可能為,雙層股權結構公司的經營是否仍具效率性,
本應由公司經營者以外之人加以評斷始為公正(雙層股權結構公司中,控制股東 多身兼公司董事或經理),且如使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參與表決,其持有之高 表決權股,所能發揮的投票力量將使表決程序喪失意義。
在我國法上亦可能有類似之爭議,依公司法第 178 條,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
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所謂會議事項有特別利 害關係,係指因事項之決議,該股東特別取得權利或負義務,又或喪失權利或新 負義務之謂420。然而前述說明似過於抽象,且表決迴避在本質上與多數決制度相 對立,因此於判斷上學者主張應符合「具體」、「直接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 利益之虞421。此外關於董事解任之表決,董事是否需要迴避,有採肯定說者,認 為議案與董事間具有利害關係應迴避表決,然而此見解會使董事持股越多,對自 己之董事職位防衛能力相對降低之不合理現象,且解任與否難以直接謂有害公司 利益422,因此學者認為毋庸迴避較為合理423。
前述看法可以適當地套用在當保留條款觸發後,股東會表決中持有高表決權 股之股東究竟是否需要迴避之爭議上。雙層股權結構爭議之核心,即投票權與經 濟利益不一致之問題,如要求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迴避,將使其無動機在雙層 股權結構存續期間,盡力減緩表決權與經濟利益之差距(如購買普通股),且高表 決權股與普通股間於經濟利益上相等,差異僅在表決權上,因此基於給予持有高 表決權股之股東,對此議題表達意見之機會,似乎僅要求在議案表決中,回復一 股一表決權即足。
419 Bebchuk & Kastiel, supra note 89, at 619.
420 大理院 11 統字 1766 號。
421 劉連煜,前揭註 11,頁 396-397。
422 林國全(1999),〈股東會決議解任董監事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47 期,頁 110-111。
423 劉連煜,前揭註 11,頁 480。
133
此外雙層股權結構存續之好壞,有很多考量標準,如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 成為公司經營者,其經營績效好壞及是否仍有足夠知識、能力、才能,使公司持 續維持高競爭力,非僅能以消除雙層股權結構可能使股價上漲為理由,即加以否 認其存續之效益。蓋表決權本質上具有經濟價值424,當高表決權股回復為一股一 表決權後,將使一股一表決權的普通股表決權價值上升,此結果會顯示在股價上,
此時市場上極有可能出現炒短線之股東,在此議案表決前購入股票,而於議案表 決後即出售股票,如果議案通過,即可在股價相對高點出售股票以賺取差價;如 果議案未通過,對其亦無具體的損失。因此,此時如無法給予持有高表決權股之 股東有自我防衛之機會(參與表決),以對抗這些可能出現的短視近利股東,則表 決時所考量者便可能流於股價上漲與否,而非持有高表決權股之經營者,其經營 好壞及未來願景。因此基於股東自我防衛之心態,及尊重持有高表決權股股東表 達意見之權利,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似乎僅須於表決時回歸一股一表決權即足,
而無庸迴避。
第二項、觸發型條款
此類型條款係指當觸發特定事件時,高表決權股須轉換成普通股,以統一股 權結構,而所謂特定事件例如公司創辦人失能、死亡、屆齡退休或是不再擔任公 司經營職位(如董事、經理人)等等425。這類條款目的多在避免創辦人將公司控制 權傳給其繼承人,蓋股東允許控制股東持有高表決權股,多係出於其有優秀能力 及獨到的想法,然而其繼承人未必能符合這樣的條件,因此設置此種條款以確保
424 參第肆章 Google 案所述。
425 此類條款多同時配合移轉限制條款,以避免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能在觸發事由發生前移轉 股份,進而造成條款實質被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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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表決權股之持有須者具有特定適格(屬人性)426。有這類條款的公司例如 Google、
Groupon、 LinkedIn 及 Zynga 等427。
這類型條款雖然符合雙層股權結構屬人性之要求,然而如果將時間因素納入 考量,則仍有不足之處。蓋對於公司創辦人現為青壯年者,雙層股權結構的存續 期間可能過長,例如創辦人現在為 40 歲,若預計於 70 歲退休,如無其他條款搭 配,則雙層股權結構將維持 30 年之久。誠如前述,雙層股權結構之成本可能會 隨時間而增長,效益亦會隨時間遞減,因此以一個人一生而言,此期限似乎過長
428。
第三項、持股比例型條款
這類型條款規定當創辦人持股低於預定之一定持股比例時,高表決權股將轉 換成普通股,其設計目的在於要求創辦人持有一定股數,使其利益能與大眾股東 較為一致,以減緩控制權與經濟利益相差過大,可能造成的動機偏移問題。此外 對於控制股東可能仗著持有高表決權股,出售普通股以套利之問題,或是發行過 多股份用於併購及員工薪酬,進而稀釋普通股股東權益等行為,亦能有效地加以 抑制429。
對於持股比例之要求標準為何,可交由立法者制定下限,如建立雙層股權結 構時,所持股數之三分之二,又或要求設立雙層股權結構後,持有高表決權股之 股東,不得出售現所持有之普通股,除非等比例的出售高表決權股以為制衡。此
426 Bebchuk & Kastiel, supra note 89, at 620.
427 HONG KONG EXCHS.&CLEARING LTD.,CONCEPT PAPER,WEIGHTED VOTING RIGHTS 47, http://www.hkex.com.hk/eng/newsconsul/mktconsul/Documents/cp2014082.pdf (last visited Oct. 16, 2017).
428 Bebchuk & Kastiel, supra note 89, at 620.
429 Id. at 621-622.
135
外亦可隨時間進程,要求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提高持股數,以達到漸進減緩控 制權與經濟利益差距之目的。然而針對時間因素,此類條款仍無法有效地加以反 映,蓋當控制股東持有高表決權股所能獲得之利益大於其持股之成本時,其仍會 遵守條款之要求。
第三節、小結
本文以時間因素會影響雙層股權結構之效率性觀點切入,並以前述三種類型 條款為代表加以討論。現存可能的爭議是,條款之設置應交由公司自治,又或由 立法者要求作為創設雙層股權結構之附加條件。本文認為條款內容之設計,本質 上為公司自治之展現,具體表現於章程上,其條款之寬嚴程度可能係多方相互妥 協後之結果,因此原則上應尊重公司自治,使公司自由選擇。然而在現實上,雙 層股權結構之使用,會使持有高表決權股之股東無法有效地受到市場及內部機制 (股東會、監察人)之監督,其所造成的成本外部化結果,給予了立法者要求使用 雙層股權結構之公司,須於章程訂立相關基本限制條款之合理理由。
而就如何認定為基本限制,可以從時間因素切入探討,蓋雙層股權結構本質 上係為緩和創辦人資金之不足,同時又能兼顧其商業想法、計畫的實現,並具有 鼓勵創業者創業之目的,不因其缺少資金,即造成未來成果需拱手讓人之飲恨結 果,故該結構本質上為一種過渡性質之機制,無法合理化創辦人能永遠握有公司 控制權,而無法受到除了股價下跌以外,任何針對控制權之質疑及挑戰。因此固 定期間型條款尤為重要,使此結構能在適當時期落幕,同時透過保留條款之搭配,
促使創辦人在雙層股權結構存續期間內,願意提高普通股之持股數以減緩現金流 量權與控制權之差距,並且給予股東重新考核其替公司所帶來的貢獻,以決定雙
136 合公司之限制條款,因此條款設計上需具有靈活性。Winden, supra note 393, at 909-911.
431 Id. at 924.
432 HONG KONG EXCHS.&CLEARING LTD., supra note 427, at 46-48.
137 Holdings, Inc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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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亦能作為持有高表決權股股東間 衝突之解決機制。
固定期間 1.特定期日屆至後,則高表決權股轉換 為一股一表決權之普通股。
2.目的在解決雙層股權結構於運作上,
很有可能隨著時間發展,使得成本增加 而效益降低,但卻無法自我消除無效率 雙層股權結構之問題。
Fitbit Groupon Kayak Yelp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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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分析現況及立法建議
本文第貳章節從控制權的出現,及控制權所代表的意義談起,並於第參章切 入現行常見的爭議點如:經濟利益與表決權不一致、代理成本增加、違反股東平
本文第貳章節從控制權的出現,及控制權所代表的意義談起,並於第參章切 入現行常見的爭議點如:經濟利益與表決權不一致、代理成本增加、違反股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