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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層股權結構爭議問題

雙層股權結構所有的爭議皆源自於股東間持有的股票具有不平等的表決權。

表決權的不平等,使控制股東能以較少的股數握有公司的控制權.經濟利益與投 票權的不一致,使控制股東無須完全承擔其所作決策的風險,因此傳統認為此結 構增加了控制股東獲利動機與大眾股東不一致的可能性;此外高表決權股,亦會 使市場監督公司經營之功能降低,使代理成本大幅上升,此皆為對於雙層股權結 構常見的批評及討論,以下將各細述之。

第一項、股東平等原則及表決權是否為股東之固有權

雙層股權結構通常係藉由發行 A 類股及 B 類股來建構,A 類股為一股一表 決權並由市場大眾持有,而 B 類股則為一股十表決權並由公司內部人持有,以 A 類股與 B 類股間表決權的差距維繫控制股東對公司的控制力。由形式來看,A 類 股及 B 類股之表決權差異,即有可能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然而究竟何謂股東平等 原則?表決權是否為股東所享有的固有權?以下一一論述之。

第一款、股東平等原則

股東平等原則係指公司對股東持有之每一股份給予平等之待遇,並非對每一 股東不問其持股多寡皆平等對待,故嚴格言之,應為股份平等原則110。此原則為

109 然而對於股東是否有足夠的理性及知識評估雙層股權結構對公司經營的影響,及股價是否有 充足的折價仍存有爭議(參考本章第三節第四項之討論)。

110 劉連煜,前揭註 11,頁 36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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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穿股份有限公司之普遍法理,為有效發揮其吸收社會游資、分散經營風險之功 能,遂於其中有關自益權、表決權等設計上,放棄數人頭的股東平等,轉而採行 依照出資比例的「股份」平等111,其中最具體之展現即一股一表決權概念。

股東平等亦或股份平等對股東而言究竟為何等程度的權利,能否加以限制及 適用上是否有其界限? 我們可以肯定股東平等原則可以作為改善或強化現行公 司治理之上位概念,但不可否認地,如過於形式地適用之,可能會產生規範過度 僵化而與現今解除管制、尊重公司自治之趨勢相違背112。例如,與股東平等原則 最密接的特別股規範,若採取最嚴格的股東平等原則要求,將失去特別股之意義,

且股東間之協議若表現在章程及股東會決議,亦有被認定為無效之風險,此與契 約自主、公司自治相違。

平等原則即使上至憲法113地位亦非絕對之保障,若於差別對待具有合理目的,

且其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時,亦得認為差別待遇合憲。以我國大法官解釋 憲法為例,釋字第 593 號解釋於其解釋理由書中表示:「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 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法 規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 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

以及該關聯性應及於何種程度而定。」另外以釋字第 728 號解釋為例,其涉及祭 祀公業(私法自治)與男女平等之嫌疑性分類標準,大法官認為:「設立人及其子孫 所為之私法上結社及財產處分行為,基於憲法第十四條保障結社自由、第十五條

111 對此以持股數量多寡而有不同待遇之作法雖有合理性,但如果過於講求形式平等,導致股東 間之實質平等受到危害時,就有必要再度回歸股東平等原則之適用,蓋股東平等原則,實係禁 止公司對於股東間恣意或不平等的對待,其法理基礎源於衡平及誠實信用原則。黃銘傑

(2011),〈[股東] 平等原則 vs.[股份] 平等原則--初探股東平等原則復權之必要性及可行 性〉,《月旦民商法雜誌》,31 期,頁 12-13。

112 黃銘傑,前揭註 111,頁 20。

113 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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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財產權及第二十二條保障契約自由及私法自治,原則上應予以尊重。是系爭 規定實質上縱形成差別待遇,惟並非恣意,尚難認與憲法第七條保障性別平等之 意旨有違,致侵害女子之財產權。」公司之設立,本質上亦為人民結社之一種,

且複數表決權允許與否涉及財產權及當事人間私法自治,此本身並非憲法上嫌疑 性分類114,因此可以預期此爭議即使上至憲法層級,亦會被放寬審查,為尊重當 事人間的私法自治,有高度可能肯認複數表決權股並無違反平等原則。

此外以日本最高法院 2007 年 8 月 7 日作出的裁定115,涉及股東平等原則之 適用爭議為例,其認為116:「股東平等原則是為了要保護各個股東利益而存在的,

對公司而言,具有對應股東所擁有的股票權利義務內容及數量而公平對待之義務。

一般而言公司無法存立及發展,則各該股東利益將不再存在。因此特定股東取得 公司控制權時,對公司的存立及發展發生阻礙等,如減損公司價值及對公司的利 益即股東共同利益有所損害之時,為了防止上述情事,即使對於股東存有差別對 待,但只要該差別對待不違反衡平理念,且未欠缺相當性,則難以認為該差別對 待違反股東平等原則」。

綜上所述,平等原則之適用,只要不妨礙公司利益之達成,有實現公司利益 之正當事由或目的存在,且其實踐必須對特定股東予以一定的差別對待時,若該 差別待遇手段與目的間具有合理關聯,且無其他手段可資運用或該差別待遇已經

114 嫌疑分類如種族、血統、膚色、原國籍或者是準嫌疑分類生來不可改變之特徵,為區分標準 者,應採嚴格審查基準。

115 最高裁第三小法廷平成 23 年 4 月 19 日決定,民集 65 卷 3 號 1311 頁。

116 原文:「株主平等の原則は,個々の株主の利益を保護するため,会社に対し,株主を その有する株式の内容及び数に応じて平等に取り扱うことを義務付けるものであるが,個々 の株主の利益は,一般的には,会社の存立,発展なしには考えられないものであるから,特 定の株主による経営支配権の取得に伴い,会社の存立,発展が阻害されるおそれが生ずるな ど,会社の企業価値がき損され,会社の利益ひいては株主の共同の利益が害されることにな るような場合には,その防止のために当該株主を差別的に取り扱ったとしても,当該取扱い が衡平の理念に反し,相当性を欠くものでない限り,これを直ちに同原則の趣旨に反するも のということはできな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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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最低限度之差別,而符合相當性與比例原則時,則該差別待遇情勢應可以被 正當化117。回歸本文爭議,以複數表決權股建立之雙層股權結構是否有違反股東 平則原則,則應視使用的目的是否正當,及是否符合侵害最小之手段來檢驗。本 文認為雙層股權結構之使用多為欠缺資金,但具有想法及技術的創業家所需,為 實現其計畫,避免募資後喪失對公司之控制權,致難以實現其經營策略,故有其 正當性;而從雙層股權結構屬於 CEMs 中股權結構最簡明且最便於解消角度觀 之,應屬於 CEMs 中侵害股東利益最小之手段。

此外從使用雙層股權結構時,多經過股東之協議或同意,且此涉及者為財產 權爭議之觀點出發,本於私法自治及財產自由處分之理,自無法單以形式表決權 不平等,逕認為違反股東平等原則118

第二款、表決權是否為固有權

固有權係指立於股東身分而享有之權利中,有部分權利是無法以多數決加以 限制或剝奪的119。此權利存在的意義在於,公司雖然與股東人格分離而擁有獨立 的人格,但是公司本質為法人,仍是一個資本的集合體,需要有意思表示的機關 及形成其意思之程序,例如經過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決議後,向外展現其意思表示 或向內集合股東之共同意思。然而有些時候雖然經過公司內部機關的多數決,但 多數決之表決結果往往僅為股東個人利益之展現,在某種程度上有必要存在無法 透過多數決加以否定之權利,以使任何人皆可以放心地對公司投資,無須畏懼成 為公司的少數者,進而確保公司能順利募資120

117 黃銘傑,前揭註 111,頁 21。

118 參考經濟部(72)經商字第 11159 號函釋,似仍認為股東平等原則是股份有限公司之本質,發 行複數表決權股仍然違背此原則。

119 劉連煜,前揭註 11,頁 281。

120 村田敏一(2016),〈いわゆる株主の固有権と株主平等原則〉,《立命館法学》,367 期,頁 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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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究竟應如何認定哪些權利為固有權,有不同的看法121。第一種看法,股 東的特別權利說,此說認為各個股東共通的權利是章程的反射,可以隨著章程的 變更而改變,然而有些權利並非所有股東所共通,而是專屬於股東個人的權利,

並無法透過章程加以變更,此即為固有權。學界對此看法存有很大的批評,蓋此 說論理欠缺依據,無法解釋為何權利會有這樣的分別,且各股東共通的權利中仍 可能有固有權的存在122。第二種看法,認為股東的權利可以分為為了公司經營存 續而享有的權利,及股東個人享有的權利,前者即為股東的固有權,蓋前者對於 股東及公司存續具有重要性,然而此說受到批評的部分即為,對於重要性的判斷 標準仍沒有畫出明確具體的界線123。第三種看法,認為固有權與法律的強行規定 一致,然而此見解仍存有問題,蓋法律上強行規定本身多出自於公益目的,與保

並無法透過章程加以變更,此即為固有權。學界對此看法存有很大的批評,蓋此 說論理欠缺依據,無法解釋為何權利會有這樣的分別,且各股東共通的權利中仍 可能有固有權的存在122。第二種看法,認為股東的權利可以分為為了公司經營存 續而享有的權利,及股東個人享有的權利,前者即為股東的固有權,蓋前者對於 股東及公司存續具有重要性,然而此說受到批評的部分即為,對於重要性的判斷 標準仍沒有畫出明確具體的界線123。第三種看法,認為固有權與法律的強行規定 一致,然而此見解仍存有問題,蓋法律上強行規定本身多出自於公益目的,與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