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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肆章 資料分析

本章將先對相關的概念名詞進行定義,然後以我國智慧型手機產業在美國地 院被告次數最多的宏達電為例,詳細說明數據分析與計算的操作性流程,並且提出 專利訴訟機率計算模型,最後一節則呈現宏達電、宏碁及華碩依據操作性流程,在 假設計算模型下被NPEs 及 PEs 提告的訴訟機率,以及台灣品牌廠商在智慧型手機 產業和筆記型電腦產業以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反擊原告之量化結果。

第一節 概念名詞的定義

(一)系爭專利

在訴訟發生階段,曾經或正在經歷原告/被告兩造爭端之公告專利。

(二)訴訟提告日

原告正式向地方法院遞件提告的發生日期。

(三)原始專利權人(Original Assignee)

原始專利權人是指在發明完成之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契約,直接享有專利權 排除他人非經同意即製造、販賣、使用、進口行為而可主張損害賠償資格的個人或 法人,例如非職務發明的個人、職務發明單位等。在 USPTO 專利資料庫中之專利 權人欄位均為申請當時之原始專利權人,不會隨權利人異動而更新54

(四)專利權人所有權移轉歷程(Reassignment or Ownership of transaction)55

根據美國專利法第261 條所有權轉讓規定:「專利權人以其發明專利權讓與、

信託、授權他人實施或設定質權,非經三個月內或後續抵押、交易發生前,向專利 商標局(USPTO)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基於本條精神,一件專利從研發完成被 原始專利權人申請取得公告專利後,於專利權有效期間發生的任何移轉事件,例如

54 Thomson Innovation 付費專利資料庫與 USPTO Assignment 資料庫對 Assignment data 收錄差異。取 自http://www.thomsoninnovation.com/tip-innovation/support/help/index.htm

55 Alan C. Marco, Chief Economist (2015,July). The USPTO Patent Assignment Dataset: Descriptions and Analysis. U.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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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交易產生的轉讓(Assignment)、企業併購伴隨的專利資產移轉、專利權人指定 之專屬授權人異動、專利擁有者變更或個人資料修改等,皆必須將移轉事件的原權 利轉出人(Assignor)、新權利接收人(Assignee)、權利移轉事件發生時間、發生移轉 之專利基本資料等記載於USPTO 官方網站(Assignment Database in USPTO Public Pair)供非特定第三人公開查閱。

(五)國際專利分類號五階分類(IPC Subgroup)

國際專利分類碼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為五階階層的分類結 構56,分為部(Section)、類(Class)、次類(Subclass)、目(Group)、次目(Subgroup)

五階。部階將所有的應用領域分為八大項:以美國專利US8094135 的分類號為例:

G06F 3/045。G 部為物理(Physics),06 類為計算、計數相關(Computing; Calculating;

Counting),F 次類為電子數位資料處理(Electric Digital Data Processing),3 目為輸 入、輸出以及功能元件的互相連接(Input, Output; Interconnections between Functional Elements),045 次目為利用電阻元件,例如利用一個連續性的表面或是利用兩個平 行的表面來產生接觸。將這五階層的解釋組合起來,相關領域的人即很容易聯想到 這應該是屬於電阻式觸控面版的應用,即該專利的主要應用領域。

(六)競爭型 PEs (Competitive PEs, 以下各章簡稱 cPEs)

為比較宏達電、華碩及宏碁三家國內資通訊品牌商遭遇市場競爭PEs 提告和 遭遇NPEs 提告之訴訟風險差異,本研究從這三家國內品牌企業具市場競爭關係之 PE 觀點出發,根據 2009 年 Q4 至 2016 年 Q1 智慧型手機市場全球前十大銷售市佔 排名,以及2014 年至 2016 年筆記型電腦全球前九大銷售市佔排名,分別挑選出與 國內品牌企業同一時期具競爭關係之主要PEs 對手。

智慧型手機全球市場依據不同世代,競爭公司之間有明顯的版圖更迭。參考 圖4-1 及表 4-1 可知,宏達電在位期間約為 2009 年 Q4 至 2012 年 Q3,同期市場競 爭品牌有Samsung、Apple、Nokia、LG 及 RIM(Research in Motion)。2013 年以後因 應宏達電逐漸淡出全球智慧型手機市場,聯想(Lenovo)、小米(Xiaomi)、華為

56 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 (IPC). Retrieved from https://worldwide.espacenet.com/help?

locale=en_ EP&method=handleHelpTopic&topic=ipc.

(資料來源: Statista.com (2016))

而筆記型電腦全球市場在2014 至 2016 年競爭公司的排序變化有限,與華碩 及宏碁同期競爭之國際品牌包括HP、Lenovo、Dell、Apple、Toshiba、Samsung。

4-1:筆記型電腦 2014 至 2016 年全球前九大公司銷售排名 Ranking 2014

Company

Market Share 2015 Company

Market Share 2016 Company

Market Share (e)

1 HP 20.10% HP 20.50% HP 20.70%

Shipment Total (Unit: Millions USD)

175.5 164.4 159.2

資料來源: Trendforce, Feb.,2016.

0%

Samsung Apple RIM HTC Nokia ZTE Huawei

Sony LG Lenovo Xiaomi vivo OPPO Oth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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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將對宏達電、華碩及宏碁提告的外商PEs 中,與宏達電具同一時期 (2009Q4 至 2012Q3)市場競爭關係的 Samsung、Apple、Nokia、LG 及 RIM(Research in Motion),自行定義為智慧型手機產業之競爭型 PEs (Competitive PEs, 以下簡稱 cPEs)。同樣地,與華碩及宏碁同時期競爭之國際品牌 HP(Hewlett–Packard)、

Lenovo、Dell、Apple、Toshiba、Samsung 則定義為筆記型電腦產業之競爭型 PEs。

(七)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

多方複審是根據2012 年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在專利法第 102 條及第 103 條基礎下,所賦予專利擁有者以外其他第三人挑戰獲證專利有效性 (Validity)的行政程序異議制度57。目的是讓欲挑戰專利有效性的非專利擁有者(通常 是被專利權人提告的被告廠商)必須以真實身份檢舉的條件下,藉由舉證申請前已有 前案(Prior art)而要求 USPTO 認定獲證專利的權利請求項無效,因此不得對他人主 張製造、販賣、使用等限制行為。根據AIA 新法規定,USPTO 在收件後必須於六 個月內決定是否展開多方複審程序,且程序一旦展開,專利訴訟及上訴委員會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必須在 12 至 18 個月內完成結論。

57 Inter Partes Review (37 CFR Ch42, Subpart B). Retrieved from http://www.uspto.gov/patent-application-process/appealing-patent-decisions/trials/inter-partes-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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