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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陸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與討論

從台灣品牌廠商PE 角度來看,本研究結果證實:

1. 一旦PE 自行研發或外購取得的專利發生所有權移轉,對其他 PE 的訴訟風 險將隨之提高,此風險在權利收受方新持有人為NPE 時將更加顯著。

2. 我方為台灣品牌企業時,當發現市場競爭 PE 的專利出現轉入 NPE 狀況 時,我方必須更加醒覺地監控NPE 動向,因為對手 PE 的專利一旦落在 NPE 手中,對我方發動訴訟的動機將顯著提升。

3. 我方為台灣品牌企業時,一旦發現原本在產品市場中具競爭關係的PE 發 生專利交易活動時,不論購入或賣出,我方都要更有動機去留意對手PE 動向及新購專利對我方之侵權風險評估。

透過原告PEs 和原告 NPEs 對台廠發動訴訟的行動誘因和牽制,以及台品 牌商被告以後反制原告的回應結果,本研究發現影響PEs 行動和回應的主要因 素包括:(1).產品生產及銷售供應鏈體系內利害關係成員牽制。(2).PEs 提告後 遭被告反訴(Counterclaim)產品侵權而透過禁制令或假扣押阻擋出貨作為報復的 機會高低。(3).訴訟引發股價或顧客疑慮減少下單而導致市佔率被其他 PEs 侵 奪。這些因素皆為產品競爭面向考量。

然而影響NPEs 行動和回應的主要動機則在於:(1).法令修改或法院及 USPTO 出現新制變革,是擴大還是縮減 NPEs 權利主張限制。(2).訴訟發生地的 侵權訴訟判賠金額與訴訟投入成本。(3).NPEs 持有的專利組合強度能否對最多 第三方主張授權,以及NPEs 和技術提供方之間的利潤分配議價能力。這些因 素皆為法規環境和技術競爭面向考量。

有鑑於PEs 和 NPEs 對台廠提告的動機影響因素全然不同,我國品牌企業 如果要全面杜絕專利訴訟對公司帶來的傷害,防禦策略必須從PEs 及 NPEs 兩 處分別著手。以下將以我方為國內品牌企業的立場將本研究建議整理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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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防禦面來看,本研究建議國內品牌廠商對於「競爭者」的認知範圍應從 原始專利權人,擴大為「原始專利權人,以及曾經參與所有權移轉過程每一筆 交易資料的原權利轉出人(Assignor)、新權利收受人(Assignee)」,並且必須特別 留意移轉歷程中是否重複出現特定幾家NPEs 或 PEs 購買情形。如果有,應深 究這幾家NPEs 或 PEs 的企業背景、子公司及背後所屬母公司的商業獲利模 式、訴訟歷史以及NPEs 擁有的強項技術領域專利組合。並在新產品尚未上市 以前,事先在公司內部就台廠現有產品和所有權移轉記錄內發生交易的系爭專 利,進行侵權可能性比對,針對我方主動覺察到的高風險產品預作迴避設計,

如此才能排除我方產品出口到美國市場才發現落入原告系爭專利範圍之窘境。

另一方面,國內品牌廠商若想要成功抵禦PEs 及 NPEs 訴訟攻擊,台廠在 企業日常智財管理制度及資源投入方面不能以臨時性個案處理,必須將專利分 析和資料探勘(data mining)工作納入公司長期發展策略通盤規劃,持續監控「在 市場面向上,與台廠產品具競爭關係之國際大廠PEs」與「在技術面向上,台 廠出貨產品有可能落入系爭專利權利範圍之NPEs」兩種潛在原告的專利動向。

面對真正對我方已存在威脅的NPEs 專利,台品牌商可以效法華碩積極應 戰態度,比照Apple、Samsung 等透過 RPX 等中介商或自己扶持的第三方 PEs (或防禦型 NPEs),主動對潛在原告 NPEs 的系爭專利提出多方複審,隱身於中 介商或防禦型NPEs 背後,透過他人操盤主動排除威脅。若不幸已經被告,也 可聯合其他被告PEs 共同提出多方複審撤銷對我方有威脅的專利地雷,尤其 AIA 法案生效以後 NPEs 不得再就同一訴訟案件單次提告所有疑似侵權廠商,

而須就交易本身屬性及被告侵權事證等拆成不同訴訟案件分別提告,聯合其他 被告PEs 共同反擊不僅能有效分散原告 NPEs 報復的專注力,也會大幅增加 NPEs 報復我方須付出的成本。

其次,從攻擊面向觀之,若要厚植我國品牌企業對其他競爭PE 的攻擊能 力,品牌商在組織內部必須長期策略性佈署專利組合收購計畫,隨著NPEs 和 PEs 角色界線日益模糊,台廠對專利經營須取決其授權/訴訟策略而非單純只是 為了發展產品補足技術缺口,針對未來技術市場主流和我方強項技術核心,我 國品牌商必須更有意識地瞭解所處產業中,主要競爭型PE 和在該產業領域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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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耕耘專利組合之NPEs 動態。以智慧型手機產業為例,台廠在 Apple、

Samsung 以及 Acacia 與旗下子公司的專利組合收購動向與訴訟策略,也必須和 台廠一向熟知的市場策略一樣與時俱進,以儘早覺察到其他廠商有哪些專利組 合及其專利品質(累積高效攻擊武器),誰是可能侵權的產品和企業(蒐集被告 PEs),進行計畫性收購。

台灣品牌企業若要主動提告其他PEs 而獲利,應選擇精於訴訟且戰績卓越 的NPEs 或中介商進行策略聯盟。本研究建議國內品牌企業可以參考 Apple 模 式將自己最有戰力的專利組合交由我方扶持的NPEs 運作,甚至採取轉投資或 交叉持股等方式背後介入NPEs 經營來增進我方和其他專利中介商之間交易的 議價優勢。一方面透過NPEs 隱藏我方攻擊意圖,另一方面台廠透過交易移轉 自身專利給中介商(可以是 NPEs 或其他不在產品競爭領域的 PEs)操盤,鬆綁台 廠PEs 在產品競爭構面的限制,會比自己直接發動訴訟風險低。

最後,國內品牌企業既已走上自有品牌經營之路,從製造商邁向通路商,

擴張垂直整合的企圖心較強。加上外銷市場毛利高,海外地盤開拓不易、與國 際大廠互動頻繁,一旦站穩腳步,極度重視國際客戶群對公司的總體印象與評 價,相較於內銷為主的無品牌企業,海外專利訴訟的發生及後果對於「品牌企 業」的衝擊最為直接。

從公共政策意涵來看,本研究選擇外銷導向品牌廠商過去十年LED、IC、

LCD、網通、電腦、手機、生技、綠能及精密機械等產業之美國地院訴訟案 例,並以手機和電腦產業為例,率先從動態競爭分析觀點建立PEs 與 NPEs 對 國內品牌企業發動訴訟機率假設模型。其用意一方面是希望透過工研院等法人 資源,協助國內品牌廠商正視NPEs 對企業帶來的營運風險,從而運用地院訴 訟案例系爭專利在專利所有權移轉公開資料,以及本研究建立的原告發動訴訟 機率評估模型,在不同產業間,尋找該產業裡對台廠殺傷力較強的NPEs,師法 同產業領域其他國際大廠PEs 對抗 NPEs 的經驗對策,讓一向只知 cPEs 的台廠 也有意願及管道開始熟悉NPEs 遊戲規則,提早探知可能威脅國內品牌企業的 NPEs,免於等到被告後才倉促應戰。

另一方面,本研究考量過去國內廠商遭遇跨國訴訟時,經常因為美國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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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涉及高度專業複雜性、官網公開原始判例資料龐雜分散又有語文限制,一 向未投注太多智財資源的品牌企業或中小企業往往不知如何著手。因而本研究 運用法人資源,從美國訴訟資料裡逐一收集並且建置專屬於台灣品牌企業的訴 訟個案資料庫,節省國內品牌廠商查找美國專利訴訟案例的時間和金錢,透過 友善的工具來增進國內廠商對訴訟資料庫的使用意願。

隨著本研究資料庫收錄的地院訴訟案件持續累積,期望未來能為我國不同 產業的品牌廠商開發一專利監控資料探勘工具,進行PEs 及 NPEs 訴訟風險預 測。同時,從宏達電和華碩以及競爭對手-Apple、Nokia、HP 等 PEs,以及中 介商(RPX 和防禦型 NPEs)、攻擊型 NPEs-Acacia(包含旗下子公司 CCE 和 Smartphone Technology LLC)四方之間的對抗歷程,本研究也希望能為國內品牌 商以及中小企業提供一專利防禦策略的實務借鏡和學習典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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