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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美國專利訴訟制度與行政程序最新現況
為了維護專利市場的健全,減少投機的專利訴訟行為,各國政府分別從行 政與立法來節制NPEs 不當的行為,以下將簡要說明美國政府最新行政改革。
(一)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
2011 年 9 月 8 日美國參議院通過《Leahy-Smith 美國發明法案》(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 AIA 法案),以下將說明 AIA 法案中與 NPEs 取得專利資產或運用有關之規定:
1. 受讓人可作為申請人申請專利:
由於購買並且持續累積專利是NPEs 相當重要的營運活動,但 NPEs 本身 通常並不是發明人,允許受讓人申請專利給了NPEs 在專利運用與控制更大的 權力,例如 PCT 案若指定進入美國,需以發明人作為美國國家階段申請人,
也因此部分國際階段程序(例如需取得所有申請人簽名的撤案程序)不易及時 完成。AIA 法案實行後,新申請的 PCT 案可指定受讓人或利害關係人作為美 國國家階段申請人,等進入國家階段時,直接由該申請人申請美國國家階段申 請案,減少NPEs 進行專利佈局的的程序問題。
2. 揭露最佳實施例(BEST MODE)的要求將不會成為專利無效的條件:
也就是當NPEs 對 PEs 提出侵權訴訟後,如果 PEs 進行反訴主張專利無 效,法院進行訴訟審理時,將不會花時間確認專利是否已經揭露申請時最佳實 施例,缺乏揭露 BEST MODE 不再成為可以讓 NPEs 手中專利被判無效、撤銷 或無法主張專利權的武器,對NPEs 較為有利。
3. NPEs 無法適用小實體(small entity)與微實體(micro entity)費用減免:
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申請時,大實體(large entity)與小實體最主要的差 別在於專利申請費用,大實體需要負擔較高的專利相關費用。除了小於500 人 以下之公司或企業外,符合小實體定義的身分還包括自然人與學術或研究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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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非營利組織44。如果專利的原始發明人與申請人符合小實體(small entity)與微 實體(micro entity)的專利費用減免規定,AIA 新法規定發生專利轉讓之後 NPEs 不得適用原先的專利費用減免。
4. 限制單一原告在單一訴訟中所能提告的對象數量:
在 AIA 法案生效前,一個原告可以在一件訴訟中同時起訴多名被告。但 AIA 法案生效以後,只有當侵權人有參與同一交易,同一事件,或者同一系列 交易或同一系列事件的侵權行為,並且侵權行為具有共同的被訴特徵,這種情 況下起訴方才可以合併多個侵權人為被告。此一措施將導致往後NPEs 不得就 同一訴訟案單次提告所有疑似侵權廠商,而須就交易本身屬性及被告侵權事證 等拆成不同訴訟案件分別提告,大幅增加NPEs 興訟的成本與風險。
(二)立法與行政措施
2013 年 6 月美國白宮宣布歐巴馬政府 5 項行政措施並向美國國會提出 多 項修法建議45。藉以打擊NPEs,保護美國未來高科技的創新。5 項行政措施重 點如下:
1. USPTO 將研擬新規定,要求專利申請人及專利權人在涉及專利訴訟 時,必須定期更新所有權資訊(Assignment Database in UPSTO),尤其明確揭露 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防堵 NPEs 利用空殼公司來隱藏其活動。
2. 有關專利申請範圍中功能性用語的審查(functional claims),USPTO 將 對審查人員進行重點訓練,研擬策略改善專利申請範圍的明確性,例如在專利 說明書中使用字典詞彙,協助軟體領域方面的審查。
3. 提供更多資訊強化下游使用者。因為 NPEs 逐漸鎖定主要的零售商、消 費者及其他使用含有專利技術產品的使用者,但單純使用產品的使用者(例如民 眾)不應成為訴訟的對象。因此 USPTO 提供新的教育及宣導資料,包括在使用 方便、英文簡單的網站上提供一般性問題的解答,使其進入所費不貲訴訟或支
44 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 Chapter 2500: Entity Status Discounts [R-07.2015].
Retrieved from http://www.uspto.gov/web/offices/pac/mpep/s2550.html.
45 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 (2013). PATENT ASSERTION AND U.S. INNOVATION.
Retrieved from https://www.whitehouse.gov/sites/default/files/docs/patent_repor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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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和解金階段之前,瞭解其權利。
4. 有鑑於 NPEs 利用專利挑戰美國創新的行為日趨活躍,需要更多的關注 及收集有用的資料,聯合利害關係人並擴大NPEs 研究。建立各界共識完成相 關立法,包括取得專利權人、研究機構、消費者代表、公益團體、一般民眾的 意見,一起改善專利制度,整合內外部資源及更新專利政策及發展新思維,並 開放大眾參與,討論濫用訴訟的議題。
5. 加強禁制令之執行。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及海關暨邊境保護局 (CBP)負責對侵權產品發出禁制令,但對於經過重新設計、以規避落入禁制令 的技術性複雜的產品,如智慧型手機,應由美國智慧財產權執法協調委員會 (U.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Coordinator) 跨部門檢視現行 ITC 及 CBP 所使用的禁制令及其工作是否有效,此舉將導致NPEs 以禁制令查扣 PEs 侵權 產品的施壓手法,有可能因為PEs 重新設計產品而推翻原禁制令效力。
(三)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
根據AIA 的規定,一項專利獲證之後,如果第三人有異議,可以在獲證 之後的九個月內提出領證後複審(Post Grant Review, PGR),若是超過九個月,
則需提出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這兩項複審程序都必須由新成立 的專利訴訟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進行審理。
實施IPR 的目的是為了改進過去覆核制度成本高昂、效率低落的缺點,進 而使專利複審更透明而具彈性,例如只要異議人與專利權人達成和解,PGR 與 IPR 的程序都可以隨時終止。自從 2012 年實施以來,PTAB 每年的 IPR 收案量 都相當顯著地成長,2014 年聲請 IPR 的案件數共 1310 件,2015 年光是上半 年,IPR 收件數就高達 1319 件。當 NPEs 以同一件專利向不同廠商提告時,為 了反制NPEs 濫訴,遭控告的廠商(PEs)都會向 PTAB 申請 IPR,致使 NPEs 近 兩年(2014-2015)被 PEs 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比例明顯升高。尤其 IPR 讓被告廠 商(PEs)可以用更透明、成本更低廉的方式提出專利無效異議,無形中也增加了 NPE 興訟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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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4: AIA 修法後以 NPEs 為被告之地方法院提案數與 PTAB 提案數比較 (資料來源: Unified Patents: 2015 Patent Dispute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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