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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概念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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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二十一世紀之媒介角色當不僅以消極性工具提供前述「制度性基 本權利」,而是不受財團壟斷影響並更積極地捍衛新聞自由權與言論自由權,此 即傳播權之真實意涵。

與上述相似,馮建三(2003a)亦曾指出阻礙傳播權發展之四大原因:(一)

與其他人權發生衝突;(二)國家官僚體系之不當、消極或不作為;(三)私人資 本利益的迷亂與膨脹;(四)個人或其集體代表欠缺資源。

欲排除上述障礙,傳統社會新聞媒體之第四權似已無法客觀擔任揭露黑暗、

監督權勢之責,依本研究之假設猶須仰賴科技工具提供民眾即時、互動、積極介 入、直接之參與監督,方得伸張傳播權之真正意涵(參見第二章第四節)。由此 觀察促成傳播權落實之步驟理當包括,(1)由下(個人)而上(社會)推動:意 指社會大眾發輝監督效用促使「個人」近用意願提升,(2)全民監督成為言論自 由後盾:即言論自由是不可讓渡之權利,人人皆可透過媒介自由發表言論爭取個 人與生俱來之基本人權,(3)人民賦權不是制約力量而是積極性傳播權之展現。

綜上所述,本研究旨在研究(一)傳播權在傳統社會與資訊社會的演變為何?

(二)民眾投訴權之傳播意涵為何?(三)民眾投訴在資訊社會所扮演的積極角 色為何?

承上述,本研究之研究問題為(一)《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聯合報》、

《中國時報》四大報民眾投訴之演變為何?(二)上述四大報紙民眾投訴之方法

(「直接投訴」與「間接投訴」)對傳播權之影響為何?(三)經由民眾投訴促使 當代傳播權發展成為可能之因為何?

本章第一節「概念定義」因此將重新定義「傳播權」並介紹積極性傳播權強 調之個人基本人權意涵,亦將接續定義「民眾投訴」、「直接投訴」及「間接投訴」。 第二節詳述研究問題,第三節探討研究步驟,第四節試擬如何透過深度訪談取得 研究資料,藉以了解民眾投訴與相關當事者產製投訴過程與傳播權間之關係,第 五節為研究流程,第六節為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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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概念定義

本研究主要概念包括「傳播權」、「民眾投訴新聞」、「直接投訴」以及「間接 投訴」,旨在討論民眾投訴如何藉由報紙展現傳播權,因而認為媒體處理民眾投 訴時實含「直接投訴」與「間接投訴」兩種過程,茲定義如下:

一、 傳播權

依前章可知,傳播權相關定義至今多有不同,但均著眼於如何增益人類政 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基礎。早期學派認定之傳播權包含知的權利、傳佈消 息的權利、討論時政的權利及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參見第二章第三節),但今 日源於網路、新科技與智慧手機等工具發達,上網者皆能立即發表意見、分享訊 息進而成為真正監督政府運作之新起勢力,因而學者稱其「第五權」(參見第二 章第二節)並逐漸成為主流係以彰顯個人基本人權為旨。

為突顯上述關連性,本研究定義民眾投訴之傳播權為「個人透過科技工具,

經由媒介投訴管道發表言論爭取傳播基本人權,續因媒介新聞報導而完成基本人 權之維護與保障」。

此定義發展脈絡來自網路、新科技與智慧型手機等工具次第普及,導致民眾 近用參與傳播管道愈趨便利,而媒介亦因該項改變得以推動言論自由愈趨多元與 實用,連帶改變新聞產製流程,破天荒地加入第三者公正單位之法律觀點及作 為,因而促使民眾得以建構積極性之個人傳播權,如下例可供參考。

案例十九:網路商城「簡單生活館」業者臻盈公司遭投訴,將消費者訂購一台標 價 1 萬 900 元的全自動咖啡機訂單片面取消,讓消費者相當失望。台北市消保官 喬建中表示,依「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業者 應在消費者下單後 2 個工作天內提出取消訂單的正當理由,否則不能片面取消訂 單。

(蘋果日報 2012 年 5 月 20 日投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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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述案例所示,商品標錯價格時有所聞,廠商常以片面取消合約漠視消費 者權益為解決途徑,迫使消費者需向媒介「直接投訴」,經媒介提供第三者公正 單位「消保官」法律觀點以保障人民「消費權」。又如下例:

案例二十:都會區公寓密集,有些愛護動物人士在自宅飼養大量貓狗引起鄰居投 訴,北市八德路延吉公寓 2 樓住戶許小姐,在家飼養 20 多隻小動物惡臭撲鼻,

引起鄰居抗議。市議員張茂楠昨早前往會勘,住戶許小姐不滿阻擋人員入宅,張 茂楠說,北市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長從民國 99 年至今年初,已對許小姐開出 83 張罰單,總罰款金額達 31 萬 7 千多元,她不理也沒繳錢。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 峯說,一周內會請環保局移送行政執行處,催繳罰款改善。

(聯合報 2012 年 5 月 19 日 B1 版/北市.運動)

上述案例顯示,因飼養動物造成環境惡臭被開罰單卻不理會之惡鄰,以往須 向法院提告尋求保障,今可藉由民意代表向媒介「間接投訴」,促使第三單位「台 北市動保處」執行法令以保障人民之「尊重權」。

本研究因而認為,傳播權須從個人為始由下而上推動,新聞媒介因「投訴個 案增多」進而樂於提供版面配合,促使其社會秩序與監督效率不斷提昇。

其次,從傳播權與民眾、媒體之關係轉變或可說明民眾投訴實為積極性傳播 權之展現,將媒體傳統之第四權改由全民監督(第五權),而人民善用傳播資源 主動積極提供投訴事件與證據則可打破傳統新聞客觀處理方式,自此格外重視社 會對話、擴大公民參與、降低近用門檻、查證透明並引用如上述第三者公正單位 法律觀點保障人民基本權益。

如《蘋果日報》總編輯馬維敏(2012.05.18)指出,(該報)每天平均會收到 大約200 則資訊統籌中心轉來讀者投訴爆料,這背後代表強烈的信任,認為《蘋 果》會無懼壓力勇敢地為他們發聲,讀者投訴爆料內容五花八門,有揭發社會不 公不義,有看不慣身邊無理事務,還有是自身遭遇委曲及傷痛,不僅讓《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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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更精采多元也使社會更趨公道。

相較過去傳播權概念素以維護社會大眾公共權利為目標,本研究經文獻探討 後發現積極性傳播權係以個人為起點而非以政府或媒介守門為中心,改從個人基 本權利之維護為起始,經由媒介管道由下而上發揚,此乃當今資訊社會傳播權加 速發展之主因。

綜上所述,本研究目的之「民眾投訴權之傳播意涵」可定義為,(一)人民 藉民眾投訴經由媒介展現傳播權影響力,繼而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即如《蘋果日 報》總編輯所言「社會更趨公道」;(二)傳播權須以個人基本權利為始,其管道 乃經由媒介由下而上發聲,而智慧型手機、科技網路近來愈趨普及發達(參見第 二章第二節)業已促成媒介近用與言論自由之雙重積極性。

二、 民眾投訴新聞

本研究目的二之「民眾投訴新聞」可定義為,因涉及爭議事件轉向媒體提 起投訴而獲刊登之報導。一般而言,媒體不因投訴者身份、地位或事件大小而有 不同處理流程,只需當事人提出證據即可啟動查證,而凡經查證而擁有投訴者、

被投訴者或第三公正單位各自法律觀點時即可刊登。

民眾投訴新聞爭議雙方之關係近似原告(投訴者)及被告(被投訴者),

投訴者皆為爭議事件當事人且為消息來源提供者,此點不同於前章論及之揭弊或 爆料新聞時有並非事件當事人情事。晚近則因保護投訴者隱私而如前述皆以無法 辨識身份之「張小姐」、「王先生」稱謂藉此反映傳播權力主之「保護個人隱私權」。

但因不同媒體產製投訴類型之新聞流程不同,本研究除探討「直接投訴」

外,另提出國內文獻尚未出現而由本研究作者歸納文獻所得之新名詞「間接投 訴」,二者定義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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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眾投訴新聞之直接投訴(以下簡稱「直接投訴」)

「直接投訴」可定義為,民眾針對社會不公不義或不法事實而直接訴諸媒 體,尋求發言管道為其發聲,此即為「直接投訴」。

如前節所述,四大報對「直接投訴」處理方式不同:民眾可經由《蘋果日報》

網站「爆料投訴」專區寫下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勾選居住城市、連絡電話、

email)及投訴問題(可附照片及影音檔),即完成直接投訴。

《自由時報》之直接投訴與《蘋果日報》相似亦在網站架設「爆料投訴」專 區,其不同於《蘋果日報》須勾選「寫作同意書」所載之權利義務(如「我同意」)

和不受理匿名檢舉。

《聯合報》網站並無架設「爆料投訴」專區但仍接受讀者「爆料」,入徑方式 略為複雜,須先進入「客戶服務」才可點選「我要爆料」。

《中國時報》亦未架設「爆料投訴」網站專區亦不受理網站投訴,只接受電 話及郵遞信件投訴,多為「間接投訴」(見下說明)較少「直接投訴」。

從2011 年統計全年資料(參見第一章第一節)可發現,《蘋果日報》刊登民 眾投訴新聞則數約為《自由時報》與《聯合報》兩倍、《中國時報》之四倍。前 引馬維敏(2012)所言顯示,《蘋果日報》一天平均接到 200 多則「直接投訴」,

顯見其背後隱含了民眾對該媒體之強烈信任,亦可說明「直接投訴」之積極近用 產生積極言論自由進而促使傳播權快速推展。

四、民眾投訴新聞之間接投訴(以下簡稱「間接投訴」)

「間接投訴」為本研究新提出之概念,可定義為民眾經傳統管道(親洽、人 脈、電話)或科技管道(網路、新科技與智慧手機等工具)向第三者公正單位(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