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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資料分析

第三節 傳播權與科技運用之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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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新科技讓私領域因分享、轉寄成為公領域,隱私權與言論自由造成直 接近用現象抬頭,網路公審是否將取代傳統媒體民眾投訴成為主流?McLuhan

(2003)指出,新媒體永遠不會只是舊媒體的擴充,也不會放著舊媒體不管,但 會不停壓迫舊媒體直到它為舊媒體找到新的形態和定位。

以新定位而言,陳順孝(2011)指出,媒體天職在於揭露黑幕引發爆炸性衝 擊,《維基解密》和眾多網路新興媒體即可視為第五權。此一根據由西班牙記者 哈莫內(Ignacio Ramonet)提出,認為三權分立下行政、立法、司法權力難以避 免濫權瀆職,大眾媒體作為第四權卻擴張成為傳媒集團、跨國集團,常為集團利 益而不僅不再監督政府甚至迎合當道、助紂為虐。所幸網路崛起,上網者皆能發 表意見、分享訊息不受掌控辯論和行動因而成為真正監督政府運作的新起勢力,

此即第五權。

舊媒體除藉用科技便捷迅速傳播功能以尋找到新形態和定位外,也當重新重 視社會對話而非迷信客觀真實,擴大公民參與、獨立報導、要求透明、鼓勵對話,

讓新聞事業回歸初衷又能走出新路。傳統報紙媒體背離「第四權」理想而逐漸失 去讀者,卻仍有民眾願意透過報紙投訴揭發不公不義事件,民眾投訴是否因新科 技工具如虎添翼加速展現傳播權,格外值得觀察。

第三節 傳播權

一、傳播權意涵

承上所述,傳播權實有增益人類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基礎的作用。

如前述「資訊社會高峰會-亞洲的回應」遠景所示,人類可在二十一世紀進入真 正傳播暢通之祥和社會,原被屏除在傳播權外之弱勢(如性工作者、失業、部分 婦女老人兒童、更生人士、殘障傷殘者、同性戀和雙性戀者、愛滋病患者等)都 將因得以參與社會溝通而優先列入保障範圍。再者,政府對人民之監視、企業對 消費者之覬覦、資方對勞方之控制,均常利用新資訊及傳播科技威脅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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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亞洲會議重申傳播權必須深植於國際條款和公約(蔡秀芬譯,2004a)。

亞洲會議明顯業已注意傳播產業生態與傳播科技對人權的影響。然而回顧

「傳播權」定義至今各有不同,如陳世敏(1989)依「參與論」學派主張「個人 傳播權利是基本人權」,進而認為傳播權包含如下列四種:(一)知的權利,指消 息如遭政府扣押或消息錯誤、扭曲,即屬侵犯此權;(二)傳佈消息的權利;(三)

討論時政的權利;(四)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

教育部二○○二年發表《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則另提出,公民有六種 基本傳播權利:(一)知的權利;(二)傳布消息的的權利;(三)討論時政的權 利;(四)保護個人隱私的權利;(五)個人積極地接近與使用媒體的社會權利;

以及(六)接受媒體素養教育的權利。

而馮建三(2003a)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提出傳播權之三項權利 為(一)言論自由權;(二)新聞自由權;(三)國際傳播權,尤以「國際傳播權」

指涉世界人權宣言之「普遍」意義,即個人或集體可透過此傳播權可對非屬本國 籍之任何人行使自由採訪、傳遞與接收消息及思想。

其後於二○○三年,「傳播權世界論壇」(World Forum Communication Rights,

簡稱WFCR)亦曾針對傳播與人權、智慧財產權、戰爭報導與世界和平、弱勢族 群 傳 播 權 等 議 題 進 行 討 論 , 同 時 宣 佈 啟 動 《 傳 播 權 憲 章 》(Charter on Communication Rights),對傳播權內涵提出宣示性原則總綱共十八條如下(詳見 附錄一,譯文出自本文作者)。

第一條「尊重權」(Respect):在基本人權及尊嚴、誠實、正直及反歧視 的基礎上,所有人民都應受到尊重。

第二條「自由權」(Freedom):所有人民有權近用傳播管道,擁有言論自由 權利可自由發表意見、傳遞信息及交換想法,不受公共或私人利益的干擾及政府 或商業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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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近用權」(Access):為了行使基本人權,所有人民應有公平與合理 取得本國與全球性資源和設施以使用傳統與進階傳播管道,以其慣用語言獲取意 見、資訊與觀念,接受廣泛之文化產品,旨在符應不同興趣與利益,並且易於近 用媒體及消息來源之信息。因善意及受大眾關注的理由,得以不受資訊近用之限 制,此乃根據國際人權標準規定民主社會須保障他人基本權利。

第四條「獨立權」(Independence):所有人民需要藉助國家及國際間外力協 助才能發展自己有權參與的傳播組織,並為其作出貢獻從中獲得益處。協助包含 對傳播發展支持、發展獨立媒體、提供專業媒體工作人員專業教育訓練、建立獨 立代表性組織(協會)以及提供國際採行標準資訊。

第五條「識字能力」(Literacy):所有人民有權獲得傳播所需必要資訊與技 術,以充分參與公開研討與交流。內容包含流利地語言表達、閱讀及書寫能力、

對關鍵媒體認知資訊、電腦識讀及使用能力,以及傳播在社會所扮演角色的認知 教育。

第六條「保障新聞工作者權益」(Protection of journalists):新聞工作者之權 益必須充分受到法律保護,包括國際人道主義法,在衝突地區除安全外還須有權 接近消息來源且不受資訊管道取得限制,必要時國際機構須給予協助。

第七條「答覆與糾正權」(Right of reply and redress):人民有答覆權,如因 媒體錯誤報導造成傷害時可要求答覆與糾正,媒體須提供澄清說明機會不得無故 拖延並須保留原意,而各國法院已確定針對故意傳播錯誤資訊而損害他人須支付 賠償。

第八條「文化認同權」(Cultural identity):所有人民有權保護自己的文化認 同權。包含尊重個人追求文化的發展以及可用自己語言自由表達的權利。人們保 護自己文化空間及資產的權利,不應該與其他人權或違反本憲章條款的規範。

第九條「語言多樣化」(Diversity of languages):所有人民有權使用多樣化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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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包含可用自己的語言表達自我及近用資訊的權利,有權在國家支持的教育機 構使用自己語言,少數語言者亦有權充份使用所需資訊。

第十條「政策參與權」(Participation in policy-making):所有人民有權參與 公開決策過程、資訊供應、知識發展及運用、文化的保存維護及發展、傳播科技 的選擇與運用以及媒體產業的結構及策略的制定。

第十一條「兒童權」(Children's rights):兒童有權獲得符合其需求及興趣、

同時能促進身心情緒健康發展的大眾傳播產品。所有人民應保護兒童,使其免於 在家庭、學校、遊樂場所、工作環境或商場受到不良媒體產品、商業和其他廣告 推銷影響。各國應廣為兒童著手建立符合兒童語言為基礎所設計的高品質文化娛 樂設備。

第十二條「網路空間」(Cyberspace):所有人民有權使用全球性網路空間,

包含使用開放網路社群空間、可建立社群在網路自由表達意見以及其免受到電子 監控及不當入侵,上述權利都應獲得保護。

第十三條「隱私權」(Privacy):所有人民有權免於與公眾利益無關的出版與 指控,私人資訊或照片未經授權任何人無權發表。個人及工作場所通信數據資料 未經授權不得作商業使用。國家應立法保護隱私,使人民有自由表達不受干擾的 權利。

第十四條「傷害權」(Harm):所有人民有權要求媒體抵制煽動仇恨,偏見,

暴力和戰爭。暴力不應被視為「男子漢」和娛樂解決衝突的手段,暴力的後果及 替代解決方案都應具體呈現。侵犯他人尊嚴和誠信,所展現之暴力也應避免。包 含圖像扭曲人們生活現實性和複雜性議題。媒體不應嘲笑,醜化或妖魔化「性別、

種族、階級、語言、性取向、身體或精神狀況及受害的弱勢群體」等議題。

第十五條「媒體正義」(Justice):所有人民有權要求在審判的過程,要求媒 體尊重正當程序標準。這意味媒體不應該在判決之前推定他人有罪,侵犯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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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不應該實況轉播正在進行審判的案件。

第十六條「消費權」(Consumption):所有人民有權接受真實消費資訊,應 被保護不被扭曲廣告誤導。媒體應避免揭露置入新聞和為推廣偽造的娛樂資訊

(如電視購物,產品置入,使用專利文字和玩具的兒童節目等)和製造浪費、非 必要、對生態有害及破壞、慾望、產品和活動。兒童廣告內容應接受特別審查。

第十七條「責任感」(Accountability):所有人民有權要求媒體對社會大眾負 責和遵守本憲章規定的標準。為達成此目的,媒體應該建立機制,包括自我監督 管理機制,藉此實現履行對本憲章的承諾。

第十八條「履行義務」(Implementation):經簽署達成的共識,各國和國際 組織將依此憲章起草,根據各國國際法規訂定相關內容,並根據憲章標準對各國 媒體監督其發展與表現,並接受侵權行為的陳情、改善措施的建議,並定期檢討 本憲章之發展和修改期程表。

當今世界已由二十世紀工業化社會快速邁向二十一世紀資訊化社會,如上引

《傳播權憲章》所述,人類有權自由接收、分享運用資訊與知識,建立公開包容 的資訊社會完成WSIS 呼籲弭平資訊社會不公平近用的重要。而若欲完成傳播權 並提升諸人權目標,似宜將「媒介近用」引為手段,善用網路新科技為工具促成 民眾投訴為滿足傳播權之捷徑。

二、傳播權與言論自由

如前述,《傳播權憲章》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及自由傳遞交換訊息、發表 意見、表達信念、提出主張及表現自我以免於政府干預或侵犯,但言論自由一 如憲法保障其它權利並非絕對性質,因此為維護他人基本權利似須對言論自由

如前述,《傳播權憲章》保障人民言論自由權利及自由傳遞交換訊息、發表 意見、表達信念、提出主張及表現自我以免於政府干預或侵犯,但言論自由一 如憲法保障其它權利並非絕對性質,因此為維護他人基本權利似須對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