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一節 機構安置服務內涵
第二章 文獻回顧
在文獻回顧部分,主要分為三個小節來論述。首先,在第一節中將從機構安 置的服務內涵談起,瞭解台灣機構安置照顧理念及現有離院個案之支持服務內容;
接著,在第二節部分,藉由整理及歸納國內外自立生活之相關研究,來瞭解離院 個案自立生活需求及挑戰;最後,在第三節部分,將從韌性的基本概念和相關研 究中來瞭解離院個案韌性因子的可能來源及韌性在自立生活過程中所呈現出的 樣貌。
第一節 機構安置服務內涵
當家庭不再是兒童少年的最佳成長環境或最安全的避風港時,國家為考量兒 童少年的最佳利益,得以運用公權力進行家外安置的服務措施。家外安置服務
(out-of-home placement)是種替代性家庭的福利服務,亦即由機構擔負起教養 教育兒童少年之責任,其主要可分為家庭式照顧和機構式照顧兩種(歐姿秀,
2004)。而機構式照顧1服務(以下簡稱安置機構),其往往被視為保護服務之最 後手段(last resort)(Knorth, Harder, Zandber, & Kendrick, 2008),當兒童少年其 家庭式寄養可行性不高時,才會選擇進入機構式的安置場域中,而育幼機構或少 年機構亦成為社政單位安置兒童少年的後送單位(彭淑華、范書菁,2009)。
就台灣目前的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來說,仍以機構式安置服務居多,且有逐 年增加的趨勢,截至 2011 年台灣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收容人數總計有 3609 人,
相對於家庭式寄養的 1263 人(內政部兒童局,2011),其將近 2 比 1 的安置比例。
且隨著近年來兒童少年問題的轉變與保護工作的推展,安置機構在服務對象上也 已從過去以貧困失依兒童為主體,朝向以有「特殊需求的兒童少年」作為服務標 的人口群,其中有特定需求者,包含遭受遺棄、受虐、從事性交易以及觸法或有 虞犯行為等(張紉,2000;李自強,2004;彭淑華,2007)。
機構安置用意係在家庭有危險或無法提供適當之教養時,暫時替代家庭照顧 之責任,並協助原有家庭功能之發揮,以確保兒童少年的身心發展。然而,就機
1指的是現今所謂的育幼機構(兒童之家)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所稱之
安置及教養機構(簡稱安置機構)。
7
構安置成效來看,在相關的文獻中可發現機構安置對兒童少年之社會或學校適應 影響看法歧異,其會因個人所擁有的外部支持而產生不同的適應狀況。縱然部份 研究顯示兒童少年在歷經機構安置後,對於其社會適應是有顯著改善的(Barber
& Delfabbro, 2005;Knorth, et al., 2008),但對於安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更顯見 於諸多研究中,例如有較多的行為上或心理情緒上問題、抗拒學習或學習障礙、
負向自我概念等(余瑞長,2003;蔡淑怡,2007),使得機構安置的照顧型態一 直備受質疑和詬病,進而衍伸出這群歷經機構安置的孩子在離開安置體系後的生 活適應問題和其他社會議題,如貧窮、犯罪等。
而近年來為因應這群孩子重返社區的特殊需求,政府及安置機構始注重從兒 童少年在結束安置前所提供的相關離院訓練服務,以及結束安置後的繼續支持服 務,以滿足離院個案的現實生活需求。因相信個人的社會心理發展是一延續過程,
其會受個人早期成長經驗和所處的環境及接受到的支持多寡而受到不同程度的 影響。換言之,兒童少年安置前的早期經驗、安置期間的照顧經驗和其個人所接 收到的支持服務會影響其日後的社會互動方式和生活適應狀況。因此,本章節的 機構安置服務內涵,將包含我國機構安置照顧服務理念和服務模式,以及目前離 院個案之支持性服務內涵,以增進對歷經機構安置離院個案在自立生活經驗上有 更全面性的瞭解。
壹、機構安置照顧服務理念與照顧模式
機構安置不同於非正式的家庭結構,主要是由專業或半專業的工作人員來提 供兒童少年 24 小時全年無休的生活照顧及相關輔導服務,目的是為培養兒童少 年發展個人生活所需之能力,促使個人潛能的發揮,並達到協助其重返家庭或自 立生活的目標。在照顧與保護的理念下,機構照顧服務內容主要以兒童少年本身 為主體,提供以強化其生活或生存能力及協助其心理復健的服務(張紉,2000)。 而在這樣的照顧服務理念下,機構式安置所欲帶給兒童少年的服務具體內涵又有 哪些?蔡淑怡(2007)整理出機構安置主要的服務內涵,如下:
一、機構式處遇能提供兒童少年比機構外更具包容力的結構性環境。
二、在機構中所產生的團體壓力可促使兒童少年疏離行為的減少、順從行為 的增加,使兒童少年產生認同及價值感的正向作用。
三、機構具有制度性,對於團體內成員一視同仁,較不會引起兒童少年反抗 行為。
8
四、一群受過專業訓練人員適時提供親職角色,及運用正向的同儕文化和治 療性方案,協助少年減少在機構中不適應的行為與態度。
總之,機構式安置服務是期望兒童少年能在這替代性的環境中繼續獲得正向、
安全及穩定的成長機會,透過專業人員適時的協助與支持,使兒童少年的情緒能 得到表達和宣洩、身心發展的需求能得到滿足,進而順利健康的長大成人。
就目前現行體制而言,台灣在機構安置服務對象與類型中,主要的法源依據 係來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兒童及少年性 交易防制條例」。而依據上述法律,安置機構收容對象包括以下四類(彭淑華,
2009):
一、家庭遭重大變故、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濫用親權行為或無力教養之少 年。
二、因受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蓄意傷害,如虐待、惡意遺棄、押賣、強迫、
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職業或行為而需要適當保護之少年。
三、從事性交易或有性交易之虞行為的少年。
四、經由司法機關裁定,需安置於相關福利機構以接受保護管束者。
隨著安置對象來源的多元性、安置問題的複雜性和收容原因的多樣性,促使 安置機構專業性服務的需求增加,且機構本身的角色也從單純的社福角色轉變為 全方位的綜融角色(王順民,2005)。機構安置服務不再僅是提供基本的日常照 顧服務,也開始將服務範圍擴及至與原生家庭之間的轉銜輔導、個別化的服務計 畫、獨立生活技能養成和資源整合等其他特殊性的服務。
其中,Ward(2004)進一步將機構照顧模式分為普通的生活照顧模式(ordinary daily life model)及特殊的生活照顧模式(special everyday living model)兩種。
一、普通的生活照顧模式(ordinary daily life model)
此模式認為安置院生與其他一般兒童少年是沒有差異存在的,即使這群孩子 可能在早期經歷到負向的成長經驗,但只要在正常(normal)期待下提供其日常 例行的活動,讓其在機構內感受到家庭生活(family life)氣氛,而非機構式的 生活型態,相信在這樣的情況下,安置兒童少年是可以從中獲得正向幫助的。
9
普通例行的生活照顧方式,不傾向將安置個案的需求作分類,以避免用病態
(pathologising)或治療性(treatment)的觀點來評估兒童少年及其家人。在強 調一般性原則下,相信是可以幫助安置兒童少年感受到社會接納(social included),
而非在強調差異性、特殊性下,使得這群孩子被視為是問題製造者,進而落入社 會排除中。
二、特殊的生活照顧模式(special everyday living model)
對於進入機構安置的兒童少年,其本身可能是帶著生理或心理的創傷、或是 經驗到分離焦慮和行為問題等複雜的議題而來到機構。因意識到一般性的生活照 顧服務可能已無法滿足這群孩子的多元需求,因此,對這群孩子而言,提供特殊 的生活照顧方式是必要的措施,以協助其獲得個人所需的支持服務及問題需求的 解決。
而特殊的生活照顧模式比普通的生活照顧模式更需要較多的彈性和適應性,
針對安置兒童少年其個人的特殊需求議題設計一套完整的個別化服務計畫,透過 密集性且漸進式的方式來提供其個人所需的正向支持。
就台灣安置機構的運作模式而言,其偏向特殊的生活照顧模式,因機構所收 容對象的多樣性,使得機構照顧除需提供基本的生活照顧外,亦需搭配許多更豐 富且多元的個別服務計畫來滿足這群安置兒童少年的需求。在「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設置標準」第 18 條中即明定,安置及教養機構應以滿足安置對象發展需求 及增強其家庭功能為原則,並提供一般性的日常服務,如生活照顧、心理及行為 輔導、就學及課業輔導、衛生保健、衛教指導及兩性教育、休閒活動輔導、就業 輔導等,以及其他特殊的服務,如親職教育及返家準備、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 離準備、追蹤輔導和其他必要之服務。
然而,在安置機構的照顧理念與服務內容底下,不管是哪種安置型態,安置 機構被塑造成一種「團體式」、「集體式」的照顧環境,且在這樣的環境下是強調 團體活動、嚴格的作息時間及有紀律的生活規範,使得以往的機構照顧規定被認 為具有社會控制和拘禁性的意涵。雖然,在民國 92 年合併的「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及 93 年陸續頒布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設置標準」中,
逐漸強調原生家庭的重要性,也認為安置機構的生活空間應營造以家庭生活氣氛
逐漸強調原生家庭的重要性,也認為安置機構的生活空間應營造以家庭生活氣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