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三節 研究建議
壹、正向看待離院個案的自立生活經驗
當過去文獻多著重在離院個案負向經驗的呈現時,相對的,必然存在著許多 為生活而努力奮鬥的例子,本研究即在相信離院個案有韌性展現的可能性下,期 待透過離院個案自立經驗的陳述,以正向觀點來看待他們的自立生活,以及減少 社會大眾對於離院個案的負向觀感、弱勢或能力匱乏等印象。本研究結果發現,
離院個案的確在自立路上積極努力的為自己開拓穩定的道路,甚至追求更好的生 活品質,而這樣的追求過程,需仰賴正向成人的支持和滋養環境的提供。是故,
研究建議,實務工作者和政策制定者應正向關注離院個案的自立生活經驗,並將 韌性觀點實踐在離院服務執行和規劃上,以協助離院個案培養和發掘個人的韌性 因子或優勢,並增進其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和希望。
貳、安置機構的建議
一、發展以韌性為基礎的照顧服務模式
本研究發現,即便離院個案並未接受正式的離院準備服務,但若離院個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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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期間能獲得正向自我概念的培養和基礎生活能力的訓練,甚至在心理需求上 得到滿足,皆有助於其離院後的自立適應狀況。韌性的養成與所處環境息息相關,
在部分研究中指出,韌性因子應在安置期間開始培養(Hawkins-Rodgers, 2007;
Houston, 2010;Henley, 2010),機構本身應可以提供一個轉捩機會來協助個案發 展正向的自我認同和依附關係。尤其,對處於身心發展急遽的青少年來說,機構 所樹立的生活典範和照顧模式,將深深影響離院個案的個人發展。是故,研究建 議,安置機構可建構以韌性為基礎的服務策略,例如提供穩定持續的照顧環境、
日常生活能力和價值觀的訓練或給予完善的離院準備計畫,以培養和提升離院個 案的韌性因子。
二、發展以院生為主體的心靈導師方案(mentoring program)
本研究發現,離院個案若在安置期間與院內的大哥哥大姐姐發展出穩定的情 感依附關係,是可以促進院生在離院後持續獲得情感或物質層面的協助。對離院 個案來說,通常在離開機構後會面臨’’有苦無處說’’的窘境,甚至會認為自己所遭 遇的一切是外人無法理解的。追根究柢,這些問題的共同特徵皆為缺乏相似背景 的成人或同儕支持。是故,研究建議機構應運用機構現有的院生資源,在安置期 間即可藉由活動,以增進各院生彼此間的情感交流,或者邀請離院的院生以’’過 來人’’的身分,扮演教導、傳達資訊的角色,發展以院生為主體的心靈導師或大 手拉小手方案,應更能貼近院生的自立需求和自立認知。
三、提供以個案需求為基礎的離院準備規劃與協助
離院準備規劃與協助,應重視離院個案的自立轉銜需求,意即離院個案是否 具備充足的離院轉銜服務會影響其離院後的自立處境。本研究發現,當離院個案 擁有至少一年以上的離院緩衝期,或已知曉自己的離院時間,作好心理準備,普 遍較能順利適應外面的生活。此外,對繼續升學的離院個案來說,若完成學業後 才開始展開自立生活,亦能降低因學費所造成的經濟壓力。是故,研究建議,機 構應給予離院個案離院緩衝期,延緩他們離開照顧系統的年紀,直到她們準備好 離開為止。在這樣的情形下,除作好提前告知的動作外,亦應事先有目標性的離 院規劃,使離院個案能作好更多的心理空間調適和銜接機制後,始面對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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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追輔單位的建議
一、落實離院追蹤輔導--離院支持介入的必要性和適切性
結束照顧服務,主要著重在補強離院個案自立生活需求和資源網絡的連結。
首先,在必要性部分,本研究發現,離院後的支持服務介入,確實讓受訪者在經 濟上、資訊上或情緒上皆獲得不同程度的支持,也降低自立所帶來的風險。尤其,
當原機構已無法提供任何自立協助或支持時,更顯得結束照顧服務的重要性。是 故,研究建議追輔單位在離院個案離院前即可提前介入和建立關係,掌握個案的 生活狀況和自立需求,以提供所需協助和支持。
另外,在適切性部分,本研究發現三種不同自立型態,確實存在不同的自立 需求,例如成功轉銜的平穩型,仍會遭遇心理及社會適應上的問題;顛簸型的受 訪者,則是發現經濟是其最大考量;最後,在動盪型身上,更可以察覺存在他們 身上的生理、心理及社會多重層面的問題挑戰。是故,結束照顧服務應依據離院 個案不同的自立型態或需求,分別提供適切性的服務,並根據離院個案的需求程 度,挹入不等的社會資源。此外,服務的供給,更不該僅著重在經濟層面的補助,
亦應加強在心理情緒上的關心和照顧。
二、提供參與社會性活動的機會--協助個人資源網絡的拓展
在自立生活協助適應部分,亦包含協助離院個案個人資源網絡的連結。當家 庭已不再自立生活中扮演重要支持角色時,促進離院個案使用社區資源是重要的。
本研究發現,受訪者是否有參與社會性活動的機會和動機,是會影響其社會資源 多寡的原因之一。其中,部分受訪者即透過參與單位舉辦的社會性活動,而確實 增加自己所能運用的社會資源。是故,研究建議追輔單位可舉辦或提供離院個案 社會性活動的資訊,並鼓勵其踴躍參與,以累積自己的社會資本。
肆、政策的建議
一、建構完備的離院照顧服務
本研究發現離院個案離院前準備服務的品質和接下來的追蹤輔導都大大影 響其之後的自立生活。不過,目前台灣地區對於離院支持的內涵與具體運作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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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指標仍付之闕如(彭淑華,2012)。確實,從本研究受訪者的自立過程,不難 發現每位個案所接收到的服務項目不盡相同,各安置機構的離院服務也存在差異 性,致使離院個案並非全然接受過完整的服務後才離院,甚至部分受訪者離開機 構時,並未有任何相關單位介入服務。這些現象再再突顯出我國對於離院準備服 務欠缺明確的法令規範、服務內容指引和轉銜機制。
本研究亦從受訪者身上,鮮少看到政府單位在自立過程中的角色地位。即便,
現行的「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已延長安置兒少離院年齡,以及「兒童 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早已將獨立生活技巧養成及分離準備、追蹤輔導列為 安置教養機構應提供之服務,然目前各地方主關機關和各安置機構對於離院準備 與追蹤輔導的實施方式與服務現況仍是呈現不同的運作模式(彭淑華,2012), 進而可能產生銜接落差的情形出現。相對於英國 Children(Leaving Care)Act 2000 中將各部會主責歸屬和分工有明確指引下,建構一種整合性服務,我國在政府和 各單位間的服務輸送上仍有進步的空間。不管由誰提供服務,減少在院服務和離 院服務間的間隙是重要的。
是故,研究建議在允許各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有發展特殊離院服務的彈性前 提下,應制定完備的離院準備機制,明確將各相關單位應擔負之責任進行分工。
在政府部分,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訂定清楚易懂的離院服務相關政策,以能滿足離 院個案基本需求和特殊需求,降低服務與實際供給間的鴻溝。再者,訂定離院前 準備服務和離院後協助服務的基本內涵和指標,以提供各安置機構和後續單位有 依循之方向。最後,離院服務的制定應建構在可信賴和可及性的基礎下,讓地方 政府和相關單位能建立清楚的申訴管道,以確保離院個案在離院後知道有這些服 務存在,使離院服務能發揮實質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