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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宜蘭國際童玩藝術節與蘭陽文教基金會

第四節 權責關係

宜蘭縣政府、蘭陽文教基金會兩者關係密不可分。由於蘭陽文教基金會董事會 多由縣政府或公務機關人員擔任,因此這種既公且私的身分更讓蘭陽文教基金會 在權責關係上交錯複雜。童玩節乃是由宜蘭縣政府主辦,並且委由蘭陽文教基金 會承辦。因為蘭陽文教是政府所成立的基金會,目的就是為了達成該地文化事務 推廣為目的基金會,在承辦童玩節時也大多由蘭陽文教基金會負責童玩節的事務,

而文化局僅是給予協助。

公法人與私法人在法律定位上,前者指的是公法設立的產物,例如:各政府機 關;後者是指私法設立產物,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所以政府捐助財團法人 是被認定為私法人(江明修、梅高文,2003)。因此,蘭陽文教基金會在法律位 階是屬於私法人,也因為是私法人地位讓其不像公部門的監督那樣嚴謹,造成公 設財團法人衍生相當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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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基金會名聲大,關注多,政黨輪替後,感覺像是政黨鬥爭工具,因為基金 會成立於綠色執政,慢慢演進會讓藍感覺基金會是綠的產物,所以就算復辦 後,議會也要求不要有基金會參與。(B1)

由於蘭陽文教基金會是屬於半公官方形式,即便有自負盈虧的機制,但是董事 會以及相關高層都是來自公部門,這種身分重疊關係上導致基金會與公部門兩者 間的權責關係曖昧不清,無法獨立監督,因為其組織成員身分的重疊性,造成基 金會淪為政黨間爭鬥工具而無法達到理想目標。

童玩節前後期主導權轉換為了議會和諧,所以才有文化局主導,因為整個生 態問題,剛好 2006 以及 2007 年,童玩沒落,便把罪歸咎於基金會。因為議 會認為 2008、2009 公部門辦的也不錯,何需要蘭陽文教基金會?加上縣長 對基金會有相當大主導(因為是董事長),基金會算半官方,停辦那兩年因為 覺得活動不需要基金會資源,所以比較不需要基金會承辦。(A1)

童玩節復辦後因為經費有缺少,讓公部門不得不找蘭陽文教基金會協助募款,

可以有效解決經費問題,畢竟私法人地位在募款方面比起公部門來的方便。

復辦那一年是不得已,因為牽涉到經費,因為經費因素才找基金會,因為本 來預算大約一億八千萬,因為前一年議會編列預算(因為是把蘭雨節經費轉 作童玩節經費),大概一億兩千萬,約有六千萬差額,這部分辦理公部門預 算追加,但議會不同意經費增加,刪除經費增加,因此找尋外在預算挹注,

所以找蘭陽文教基金會幫忙,並且簽訂合約。由縣府作硬體建設,基金會作 軟體支持。為了復辦需要所以重新遴聘一些人員,例如為了媒體部分招募一 些媒宣企畫,以及一些國外事務由吳孟真小姐,另外副執行長李靜慧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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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2002 總承辦,2010 是副執行長)也回來幫忙。因為緊急,本來在五 月時主導是文化局,但五月中才轉弦易轍,改由跟基金會合辦,因為預算追 加沒有通過,預算沒拿到,所以預算問題才找,另外基金會也比較有經驗,

所以才找基金會。那年硬體部分是公部門預算,基金會負責軟體經費。(A1)

復辦那年(2010 年)還是有基金會名字,因為那年預算不夠(政府約只給一 億),大約要增 9 千萬,結果沒有,議會不通過(蘭雨可以一億辦出,所以童 玩節也該可辦),結果基金會就負責籌這九千萬,負責整個活動盈虧。(B1)

剛開始活動復辦時因為經驗、經費不足而由基金會協助,但是隔年有了活動經 驗後,加上公務預算足夠,不再需要基金會募款,童玩節活動換回文化局承辦,

因為在議會要求下,為了避免爭議,縣長就會趕快將活動回歸公部門,畢竟府會 和諧更重要。

2010 模式前期由文化局主導、後面由基金會承辦這個案子,擔任童玩節總 承辦就會兼任基金會行政人員,因為有些事必須透過兼行政來整合協調,用 以前規模來辦,那年必須克服一是基金,二是國外團隊。以前團隊都事前一 年或二年就必須溝通協調,那年必須在六個月內找到相關團隊經費,那年必 須解決這些問題。2011 年則因為議會強力要求下,回歸公部門辦理。而且 2011 因為公部門預算擴充大一億五千萬,比較足夠,就不再需要基金會募 款了。(A1)

活動復辦後,改變過去合作模式,蘭陽文教基金會不再接觸財務工作(扣除復 辦首屆因為資金不足,有協助募款),僅擔任人力勞務協助,因此後來也就比較 少受到議會質詢基金會財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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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是基金會是協辦角色,復辦前都是策劃、規畫都在基金會,但是復辦後 本來以基金會為主要人力,文化局為輔助人力,狀況改變,現在是一開始規 畫文化局人員就必須有人力支出,以前是因為文化局人員除了大型活動外還 有其他業務,所以基金會為主力,現在因為一些因素(府會和諧),也避免 再成為議會標靶,純粹出人力(加上停辦兩年都沒金錢收入,也沒能力去承 辦)。(B2)

綜合上述,蘭陽文教基金會在童玩節運用上有一定的方便彈性,在經費籌措、

緊急事務處理可以減少公部門的繁瑣程序。此外,由於公部門私募經費不易,改 由私法人地位的公設財團法人反而得以解決這樣的困境。公部門在活動籌辦有一 套準則,依循這套準則公開招標、籌劃活動對需要極大彈性的活動籌辦,將造成 不便。改由公設財團法人籌辦能夠招聘合適人才予以協助,在行政事務也能夠比 較彈性使用。但組織不公開經費運用過程,導致帳目不清,或是虧損無法以公部 門監督形式處理,造成公設財團法人為人所詬病。

在本研究案例中,基金會成為政治鬥爭工具,為了府會和諧而改變自身的立場,

從過去活動主辦,自行運用盈餘,到童玩節復辦時幾乎不碰財務,以免成為議會 爭議點的變化。觀察到民主社會中,即便公民監督可能因為公設財團法人資訊透 明度不足難以施行,不過透過委託民代監督可以補足公民監督不足,藉由政黨間 彼此監督(府會關係),反而讓不受管控的公設財團法人受到應有的監督,政黨輪 替時也讓公設財團法人的組織人事不會受制於單一對象。因此,即便公設財團法 人在定位是私法人,卻一樣受到公部門(議會、審計、主計等)的監督關係所影 響,更勝於社會(公民、媒體)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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