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當組織成立時,本該授權內部,讓組織自我負責,達到權責相稱目的。但是 人事來自公部門掌握的組織,無法組織內部權責相稱。即便組織在法規、財務條 件具有彈性運用的優勢,卻因為公部門掌控過多,導致組織整運作受到影響。組 織內部人事仍不脫離公部門,造成組織難以達到績效,人員得過且過的官僚心態,
甚至淪為公部門卸責的工具。對於這種特殊身分的組織,原本希望能脫離公部門 的官僚結構,具有私部門特性,減少政治成本,卻因為機制的不成熟而導致無法 發揮效力,造成政治力量仍然影響組織,公設財團法人也就漸漸失去應有的彈性。
公設財團法人在實際運作後,也因為受政治力量牽引,造成組織的課責,而無法 完全脫離公部門,並且必須以公私混合的課責方式管控。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一、公設財團法人特殊性課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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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公設財團法人並非單純公、私部門,對於該類組織課責自然不能跟一般 公部門單純以公部門課責方式,或是私部門董事會監督來處理。公設財團法人 課責如同其名,必須融合公、私課責,藉由整個政治、社會、法制相輔相成。
目前在正式課責機制未成熟環境中,藉由非正式的課責來輔助機制不足之處,
讓課責機制更完整。
因為公設財團法人,並不像一般基金會單純對董事會、捐款人負責,組織有 自己的內部規範,這種自律規範建立在組織義務之上。義務就是影響內部課責 的關鍵因素,由於該組織並不像私部門可以分配盈餘,盈餘僅留在組織內部,
供行政需求時使用。也因此這種關係讓董事會不易產生賺取盈餘的企圖心,在 缺乏利益誘因驅使,相對的,董事會對內部的事務監督也就容易流於形式。再 者,就基金會主要執行業務的主管為執行長,整個行政流程也都是以執行長和 中層組織最為瞭解,中層執行人員在沒有適當監督,又沒特殊獎勵機制激勵(童 玩節前期,即便活動辦得很好,也不會有獎勵),加上董事會又對組織內部事 務鮮少參與,董事會與中層組織兩者之間面臨資訊不對稱情況,造成內部義務 無法激發,組織內部得過且過。
在沒有足夠的內部課責,組織就必須仰賴仰賴外部課責輔助監督。由於基金會 成立時有超過 50%公部門經費挹注,因此受到中央審計、主計管控,加上董事 會具有雙重身分(公部門主管以及基金會董事),這種雙重身分影響基金會即便 處於私法人地位仍然須面對議會審查。議會過去對基金會審查是透過文化局(基 金會上層單位)對基金會監督管理。問題是在文化局長擔任執行長,以及多數文 化局人員擔任組織要職的情況,整個課責機制就變成自己管自己,讓課責流於形 式,加上當時《預算法》尚未修改,因此議會在監督雖然有監督之名,卻缺乏監 督之實,議會只能對基金會進行備查,並不能實質審。後來,民國一百年通過《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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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修改時,議會開始進行實質審,的確能為公設財團法人監控上多一道嚴密 機制。可是,議會對基金會最重要的財務管控仍然不足,對經費管控僅限於公務 預算,一旦基金會經費來源來自私部門募款,議會僅能得知募款總額,並不能知 道募款來源細目。不過,議會仍然是外部監督機制最有力的部分,府會關係比起 正式規範更為有效。由於董事會在作決議時必須考量府會和諧,為了讓府會之間 不至於做出太多牽制縣府動作,董事會的決議必須對議會做出妥協。也因為這種 府會關係,讓基金會必須面對財務管控、盈餘必須全數繳回(復辦後),甚至影響 基金會在活動承辦的主導權。
外部課責機制除了議會,媒體與公民在非正式機制裡的影響,也是間接影響整 個課責力量。由於基金會資訊不透明,藉由媒體的揭弊能力,為公民提供相關資 訊,此時公民在獲得相關資訊,也會對來自公部門經費的基金會監督。在民主社 會,公民除了可以透過自身參與,也會要求議會代替人民發揮監督功能,議員為 了政治考量,就會發揮政黨政治力量,監督執政黨(由於基金會董事長是縣長,
所以議會就有在野黨去監督)。議會監督藉由府會關係發揮效用,基金會不論是 為了府會關係,或是因為董事長為縣長,本身就需對選民負責,迫使基金會必須 聽從議會要求公開資訊(加上《預算法》修改,有助於議會監督),藉著這些因 素讓整個監督機制得以運行。總之,蘭陽文教基金會目前監督機制主要來自議會 跟內部董事會,而媒體與公民監督也會對經費來自公的基金會監督,發揮間接課 責的力量。
就觀察到目前公設財團法人內部資訊大多不公開,所以能夠影響資訊公開除了 法規修改外,媒體在其中扮演揭弊效果,能間接補足資訊不足的地方。一般來說,
如果基金會是持續募款,那麼便需要公開募款金額給捐資者知道,以供捐助人參 考。就訪談得知,蘭陽文教基金會並非持續募款,因此自認為沒有公開必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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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並沒有一套機制是要求基金會公開募款資訊,導致資訊不透明。即便公設財團 法人不具有公部門身分,但是在執行任務或是基金會成立所得到的經費來源大多 來自公部門,也就是說經費既然來自人民納稅錢,自然就必須受人民監督,並不 能以非持續募款作為推託之詞。
目前,公設財團法人即便有公開部分資訊,對於財務或是收支卻大多以內部機 密文件等理由拒絕民眾監督。就蘭陽文教基金會來說,在財務、組織募款、歷年 盈虧資訊大多不公布,除非議會有要求提專案報告才會給詳細資訊。基金會資訊 除了議會可以藉由審查要求基金會提供機密文件,若是一般民眾想要知道詳細內 容還得經過繁複申請手續。並且,檔案如果被歸類為機密文件,民眾即便申請也 無法取得相關資料。由於民眾無法取得詳細資訊,因此媒體在資訊提供這方面相 對重要。媒體藉由跟議會聯繫,以及自己去挖掘相關資訊,讓基金會資訊得以攤 在陽光下,在媒體不斷揭露後,議會也會藉由審查監督,揭露更多訊息。48兩者 在資訊揭露的合作讓不願公開資訊的基金會,必須將內部資料公諸於世,接受公 眾的檢視。
除了外部需要足夠資訊進行課責,內部之間的資訊公開也是相當重要。公設財 團法人由於董事會負有監督之責,對於資訊取得也是相當重要,因為公設財團法 人必須自負盈虧,董事會若是對於資訊不能夠瞭解,很難去瞭解內部運作問題。
以蘭陽文教基金會來說,董事會僅負責決定案子方向,對於內部資訊若是不夠清 楚,很難判斷問題所在,一旦發生問題,自然又要董事會去解決,而董事會又剛 好是公部門人員,將造成問題回流公部門,最後造成虧損問題爆發,也只是全民 買單。
48 即便是議會具有審查力量,對於部分資訊仍然是僅知總目,不知細項(例如:捐款總額可知,
但每一筆的細項名單並不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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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公設財團法人還是存在公部門的影子,預算也必須經過議會同意,
因此藉由府會關係來形塑課責的無形力量。就蘭陽文教基金會來說,由於董事長 是縣長,基金會大多成員也是來自公部門,因此一旦為了政治因素考量,有時候 比起正式機制(審計、政風、法規)更能有效對基金會課責,因為董事長必須面 對並非單純基金會虧損或是績效問題,董事會須面對的是選舉因素、政黨政治、
府會關係和諧,一旦為了基金會而堅持某些原則,可能讓議會在其他提案上予以 刁難,另外近年來由於政黨政治的關係,藍綠兩黨在議會藉由基金會問題作為攻 擊目標,為了府會和諧,也為了自身不會受到基金會負面問題影響,當議會或是 反對黨提出質疑時,董事會為了自保或是政治考量而必須自行對基金會作出處置,
也就讓基金會多少也受到議會的影響。
這種府會關係對基金會影響,可以從蘭陽文教基金會在承辦童玩節後期虧損時,
面臨停辦活動,竟然遭到縣政府冷凍,基金會幾乎是名存實亡。而後期在復辦童 玩節時,雖然因為經費不足問題,而找回蘭陽文教基金會,但是也不會因此就讓 盈餘留在基金會,甚至以後活動都由宜蘭縣文化局所主辦,並且不再讓基金會接 觸關於財務方面事務,基金會僅能以勞務性質協助,並不得再取得相關盈餘。當 活動經費來源同時來自公部門以及基金會募款,本該將盈餘保留基金會,以作為 下屆活動運用,但是在縣長(董事長)面對議會的府會和諧,意外的將結餘全部繳 回,顯現出議會裡府會和諧的課責對基金會影響大於一般正式監督機制。是一種 相較於檯面上法規,一種無形的力量可以規範著基金會,甚至影響基金會存亡。
過去,基金會由於不受議會實質審,即便是案子須送交議會,但實質是不受管 控的,僅是形式的管控。可是,當議會中有部分的議員擔任基金會董事,這些議 員為了以後法案通過或是基於議會和諧,會讓基金會還是不得不對議會有所尊重。
過去,基金會由於不受議會實質審,即便是案子須送交議會,但實質是不受管 控的,僅是形式的管控。可是,當議會中有部分的議員擔任基金會董事,這些議 員為了以後法案通過或是基於議會和諧,會讓基金會還是不得不對議會有所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