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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建議

一、現行法規在規範上能夠有更明確的規範,一旦法規缺乏明確規範,很多相 關單位就會藉機鑽漏洞。而法規規範不明確讓公設財團法人成為政府卸責工具,

並且藉由模糊地位,游走法律邊緣不受控管的機制,只會讓民主化的社會更缺乏 應有的監督規範。

目前現有能夠監督公設財團法人法規為《預算法》第 41 條,但是《預算法》

所規範的公設財團法人為官股達 50%,須送交議會或是立法院審議,對於不滿 50%的官股則無法監督,有鑑於此,或許不該以 50%為基準,應該以公設財團 法人內部經費是否主要來自公部門為標準。若是,理當接受較為嚴謹的規範;反 之,若非長期接受者,仍應監控,並設法令期轉換為完全私法人地位,以自行獨 立運作,不再接受來公部門資源。由於現今公設財團法人大多接受公部門資源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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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若無法予以管控,對於國家講求為民負責、提升行政效率將受到很大影響。

後來,行政院於 2010 年通過《財團法人草案》,對於公設財團法人監控上將更予 以著力,以及民國 100 年修改的《預算法》都是為了讓公設財團法人監控上更加 嚴謹。並且對於資訊公開可以在《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公設財團法人一併要求,

在整個法規機制都能充分要求,不光是公部門就算是附屬的組織機關都一樣適用,

才能讓資訊得以公開,接受公民的檢視。

二、限制相關基金會的成立,目前相關基金會成立相當簡單,只要符合各主管機 關的成立基金會規範即可。造成公設財團法人林立,再者,如果單純以 50%官 股來代表基金會為公設財團法人,這樣會使得很多機關巧立名目,利用捐資百分 之五十以下,卻可取得組織所有權方式來影響基金會。因此,在公設財團法人認 定上,或許該以誰可以取得基金會的主導權,或者誰可以在基金會發揮主要影響 來作公設財團法人標準認定。由於目前公設財團法人大多以特定政策推行為由,

成立基金會,爾後,即便是基金會並不執行相關業務,仍然是可以接受公部門資 源。也由於基金會成立並不困難,造成相關基金會過多,主管機關難以監督。建 議從一開始成立時就要求嚴格的規範,並且要求組織定期報告,定期公開資訊,

並且設定績效評估,裁量組織可行性,如此才能不讓基金會過於浮濫。

三、公設財團法人之所容易淪為政策工具,或是政治鬥爭工具,主要在於基金會 資訊不公開,公益、私利不清,組織人員又多是公部門相關人員擔任,造成該類 組織永遠處於曖昧不清的地位。有鑑於此,或許該類組織可以成立一個專門管理 單位,對於組織的相關人事、財務、行政等等事務予以呈報,並且由相關單位負 責監督管控,而這個管控單位是獨立機關,不受政治因素影響,自然可以減少該 類組織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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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資訊透明程度不佳,現今公設財團法人因為不是公法人地位,不具有公部門 資訊公開的義務,但由於公設財團法人經費來源來自政府,在創立目的上也多是 協助公部門業務實行,理當受資訊公開義務。以目前公設財團法人來說,目前資 訊公開程度參差不齊,對於資訊公開要求並沒有一套完整法規去要求。另外公設 財團法人財務狀況若能成立一個專門規範的監察機關,並且輔以合適法律,要求 組織將資訊公開於大眾,讓社會去檢視,如此才能促進公設財團法人的課責。還 有基金會業務相關的主管機關,若能在基金會成立時就強力要求資訊公開條件,

並且訂立一套規範,可以減少組織因為沒人要求,就選擇資訊不公開。一個民主 化國家,對於資訊不公開將造成整個機關不易受到管控,弊端橫生,將導致民主 國家的倒退。現今 OECD 國家,51大多要求資訊公開社會檢視,以協助國家整體 發展,唯有在資訊公開下,一個透明的國家才是符合民主的,符合顧客(公民)需 求。目前臺灣在資訊透明這方面,僅公部門可透過陽光法案、政府資訊公開來促 進資訊公開目標。

五、公設財團法人的人事可採外聘人員。但是,整個組織仍受到公部門監控,對 於組織內部提供誘因,並且有績效的壓力,定期考核,並且固定由公部門及民間 公正人士進行評估,讓組織能夠發揮應有的能力。藉由組織內部完全民營化觀念,

將組織內部全部以私部門經營,但是整個組織所有權卻是在公部門手中,讓組織 能夠跟公部門人事、財務脫離,避免弊端,卻又不至於讓公部門無法掌控。另外,

外聘人員必須經過一定考核,必須避免以人情壓力或是關係取向晉用人才,避免 循私舞弊,導致組織人員為了還人情債,而有循私可能。

六、公設財團法人具有自負盈虧能力,對於組織一開始的留本基金可以設下一定

51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現有 34 個成員國,其成立宗旨為幫助各成員國持續性經濟增長 和就業,為世界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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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要求歸還國庫,這樣不僅可以讓組織發揮績效,也可以避免利用公費循私,

另外,基於自負盈虧的要求,讓組織能夠符合管理主義的授權自主,為了組織存 活考量,激起組織內部發揮義務責任。對於組織也在一定時間內考核,若能自負 盈虧,可以繼續維持,並且給予鼓勵。若不能自負盈虧就必須予以裁撤,或是轉 變內部行政模式,繼續予以評估,若是一定時間評估不過,就選擇裁撤或轉型,

這樣可以讓公設財團法人更接近管理主義的理想,也讓政府行政成本更加降低。

七、定期績效評估,讓組織能夠接受檢視,並須有一定的績效評估過程,這樣才 能達到管理主義下要求提升效率的要求,此外也能讓組織在績效要求下更能發揮 潛力,促進組織的提升,不至於沉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