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家庭保育津貼
第二節、 權利水準-社會救助水準以上
傳統對於喪失勞動能力之社會安全制度,是以社會救助之方式濟 助。在家專職照顧子女之育齡男女,因為沒有在職投保薪資可作為計算 機會成本之基準,而又因為照顧子女體力、精神之支出,無暇兼及工作,
情形既與勞動力喪失相當,則應該也可以肯認以社會救助之方式濟助。
社會救助法制上給付對象及金額是為了維持最低限度文化生活水準。家 庭保育津貼給付對象雖為育齡男女,但是育齡男女育養子女除了本身喪 失勞動力外,因為養育子女也需要額外之經濟開支。育養子女之經濟支 出本來並非傳統勞動力喪失之救助範疇。因此育齡男女因育兒發生喪失 勞動力之情形,與一般喪失勞動力事由僅考量其本身救助多寡及有無不 同。在一般喪失勞動力之情形,無論係永久喪失勞動力或暫時性喪失,
其喪失勞動力期間,無法提供相應之社會勞動付出,與在家專職照顧子 女而暫時性喪失勞動力不同,除為確保育齡男女在保育子女過程中足以 自給,以提供子女最佳保育狀態,並充分顯示並評價育男女在此期間內,
仍有實際勞動力(即育兒體力及精神)之付出。育齡男女親自育兒,其
體力、精神之付出,為國家儲備勞動人口,對社會並非全無貢獻。以扶 養義務社會化之觀點而言,家庭保育津貼由國家財政負擔,也有其正當 性。家庭保育津貼之給付金額基於上述理由,也應該高於前述傳統喪失 勞動力之社會救助給付金額。
目前,社會救助法制中之最低生活水準,是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當 地區平均每人消費支出之百分之六十計算。行政院主計處計算地區平均 每人消費支出則是以家庭收支調查報告為本。然而,家庭收支調查內容 中關於家庭消費之支出項目,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
家居管理費、醫療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等等。
其中娛樂教育費則包括家庭為子女自幼至長就學所支出給教育機構之費 用,並不包括父母本身投注體力、精神自行教育子女之負擔而言。另外,
對於父母專職照顧子女而減少之托育教育支出,亦無適當價化而納入計 算平均消費支出之範圍內。所以,這兩個部分,都會使得平均消費支出 在此範圍內有受低估之情形。現代社會對於養育子女之期待,教育方面 之投資是重要而不可缺少的。除了父母本身對子女有期待,對國家社會 而言,也期待下一代勞動人力素質之提昇,能有充分面對全球化競爭之 能力。子女之教育費用除了前述由國家負起充實、監督質量均優之托育 服務及提供合理費用外,應該有別於一般為提供最低生活計算基準之消 費性支出,需要另外計算子女教育費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此亦肯認
「養育兒女的費用不應與一般性的生活消費相提並論」,倘以租稅減免則
「至少應以社會救助所定之基本生存條件為標準」100。無論計算平均消 費支出是否應將教育費用支出另列項目進行評價,但是已經有認識到養 育子女需要額外支出之龐大教育費用。無論是對於育齡男女育兒報酬,
或是育兒所需之保護、生育、養育、教育支出,家庭保育津貼之給付水 準,應在社會救助水準以上。
夫妻親自保育子女之體力、精神之負擔,給予適當之代價報酬,與 夫妻將保育子女體力、精神之負擔,轉化為經濟上之負擔,意即使用托 育服務所需支付相應之托育費用。兩者在評價上均是針對育兒體力、精 神支出之對價。夫妻之所以會選擇自行在家照顧子女,有的是因為夫妻 其中一方外出工作,經濟狀況已足以供養全家生活富足無虞。有的則是 因為夫妻工作所得,用以支付托育費用後,已所剩無幾。在後者之情形,
托育津貼之挹注自有其必要。但是托育津貼並非為育齡男女支付全額托 育費用,而係對於育兒體力、精神轉化之經濟負擔,提供部分補助,其 給付水準係使育齡男女有接近使用托育服務之可能性。所以,托育津貼
100 鍾秉正,社會福利之憲法保障-兼論相關憲法解釋,湯德宗主編之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中央 政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籌備處,2005 年 5 月,頁 59。
之金額應低於家庭保育津貼。前述在留職保育津貼章節中所論及,如果 育齡男女薪資僅為基本工資或略高於基本工資,認為在職所領薪資對於 托育服務費用及家用之助益有限,會寧願在家照顧子女。也就是在此種 情形,以接近最低工作之薪資成數計算不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留職保 育津貼之計算例外是以最低定額方式給付,該最低之額度又應該是足以 維持最低生活水準之金額。在此種情形下,育齡男女選擇請育嬰假後可 能獲得之留職保育津貼,與選擇辭職仍可領取提供前述生活保障之家庭 保育津貼,其結果對育齡男女消極之工作成本並無太大不同。因此,家 庭保育津貼及留職保育津貼給付水準,在此情形下,有接近相同之可能。
相對於留職保育津貼及托育津貼,家庭保育津貼應為補充性之制 度。隨著現代女性接受教育機會及程度均提高,相對地也提高就業意願 及勞動參與率。女性就業可促進勞動市場人口充足,對於國家整體經濟、
社會保障體制之發展均有所助益。現代女性因為就業,在經濟上得以自 足自立,於家庭遭逢變故而被迫瓦解時,不至於頓時陷入經濟危機,增 加社會救助成本。此外,也可以透過保險或年金給付之社會制度,退休 後之生活能獲得充分保障,而毋需仰賴配偶、子女或社會之濟助。思考 上,不應該停留在將保育子女視為女性職責之傳統價值,期待女性必須 在家專職照顧子女。女性被剝奪追求自我成就之權利,或被迫中斷職場 生涯,也是育齡女性生育率低落之原因之一。所以最理想目標是使擁有 工作能力之女性同時也確實能順利進入職場。為達成此目標,透過完善 托育制度及托育津貼提供育兒支援,以兼顧工作成就及生兒育女。如果 育齡女性本身有意願親力親為照顧子女,也可以透過育嬰假、復職後保 障權益等勞工保障制度來達成,而能夠自由選擇是否要暫時在家照顧子 女。並且輔以留職保育津貼之給付,確保其未在職期間之經濟來源,及 將來返回職場之可能。以上二種方式,均可以解決工作、育兒兩難之困 境,也可以減少失業及降低未就業人口比率,俾使勞動人口與實際從事 社會勞動人數接近,使國家人口資源之運用獲得最大效益。相對地,也 可以減少對於無職業,在家專責保育子女之家庭保育津貼之支出,使國 家財政此部分負擔減少,反而係對全民有所助益。由此可知,家庭保育 津貼是為了平衡與有職者育齡男女間之差異,並肯定對保育子女之付 出,但是並非主要角色,而立於補充性角色。
7.3 第三節、權利主體
家庭保育津貼是為了肯定保育子女本身之價值,並且對於保育子女 者因而同時喪失勞動能力而給予之社會安全制度。在給付條件之認定上 以有育兒事實即為已足。在育齡男女因為育兒造成不可能同時就業之喪
失勞動能力狀態,並且以育兒價值本身作衡量標準。不用評估個別育齡 男女縱使未育兒後是否確有進入職場之可能。也就是不以個別育齡男女 學歷、經歷、年齡或家庭教育背景抽象評估其可能之勞動力,意即潛在 工作機會成本。此為家庭保育津貼與留職保育津貼最大之不同。親自從 事育兒之人,有可能是父母本身,當然也有可能父母本身對於幼兒疏於 照顧,由其他人代替父母職責而照顧者。例如民法第1094 條父母事實上 或法律上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時,或透過停止親權 後由法定監護人或另行選任監護人之情形,此時父母以外之人也會因而 發生喪失勞動能力之情形。然而對於最根本決定生育與否及何時生育等 問題,仍無法由他人代勞,只有育齡男女本身可自由加以選擇(縱使使 用代理孕母等其他人工生育方式亦同)。本文既以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權為 討論對象,家庭保育津貼之權利主體則只限於育有子女本身,及有專職 育兒事實之父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