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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子化現象,緣起於育齡男女本身面臨社會、經濟等等壓迫而導致 其不生、難生、晚生或少生。為了解決少子化所可能帶來嚴重社會經濟 問題,及國家存續問題,應有自育齡男女權利面向,為保障其生育自由,

而建立制度性之社會安全保障。本文主要特別針對育齡男女面對育有六

102 依照行政院主計處之調查,台北市的個人月收入,依收入高低排序,中間值金額,大致落在在 49,532 元(年收入約148 萬元),這個金額也形成一個收入高低分野,可區分成前 50%、後 50%,至於高雄 市、台中市、基隆市、嘉義市、新竹市、台南市、鳳山市的居民,其50%之落點,約在 37,478 元(年 收入約107 萬元),其餘省轄市、部分縣轄市則落在 34,401 元,金門和連江則是 22,750 元,這個標 準,是營建署拿來衡量收入高低之根據,在後 50%的民眾,才能申請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租屋居住 之租金補貼之排富標準,記者李國煌,台北報導,中時電子報,2008 年 6 月 25 日,網址: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625/4/11xew.html)。

103 張琬萍前揭論文,註 77,頁 144、145。

歲以下幼兒,所特別在體力、精神上之負擔,因而導致與其本身工作權、

工作機會成本嚴重衝突之情形。認為為建立完善托育及相關勞動法制 度,在各法制層面有給予經濟上給付之必要。在托育制度下,為補助育 齡男女托育費用經濟負擔之托育津貼;在勞動法制度中,為保障育齡男 女育兒留職期間未收入之經濟成本之留職保育津貼;及對於未在職而未 能藉由前二者制度保障之育齡男女,對於其本身育兒在體力、精神上予 以報酬評價之家庭保育津貼。此三種保育津貼,形式上雖同屬經濟給付 之制度,但是實際上是針對育齡男女本身工作機會成本、體力、精神負 擔之緩解。對於育兒所需要自幼至長龐大之教育經費、生活開銷等經濟 壓力相應之實際金錢補助,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單純經濟支援需在前 3 項保育津貼外另行以社會政策予以充實保障,除由國家提供積極性津貼 補助外,或可選擇以消積極減免賦稅之方式代之。

無論何種層面之津貼給付,都只是為了充實各個生育權保障下個別 權利面向之制度性保障之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需要各個相關法制 之建制完備為前提,再藉由各種津貼給付方式使各種法制更趨完備,而 達到各種津貼給付之效果和目的。如果只是提供各式各樣之保育津貼,

但是制度面之建立並不完善,仍然無法解決育齡男女在各種情形下所面 臨育兒問題。因此也就無法有效回復其生兒育女自由之權利。

至於托育津貼、留職保育津貼及家庭保育津貼三者間彼此具有相關 性。托育津貼是為提供在職育齡男女轉化其育兒體力、精神負擔成為經 濟負擔後,在經濟上提供補助緩解之制度。所以如果選擇親自育兒之育 齡男女,自不得再領取托育津貼。留職保育津貼是對於親自育兒需要暫 離職場之育齡男女,提供一定成數之替代薪資,也就不得再領取為提供 專職照顧者之家庭保育津貼。因為家庭保育津貼是育齡男女親自保育子 女而付出體力、精神之報酬,性質上為薪資對價。如果同時領取留職保 育津貼、家庭保育津貼,毋寧係僅付出一分勞動力,能獲取二分報酬,

而有重覆評價之情形。此外,家庭保育津貼給付之金額應該低於留職保 育津貼。育齡男女才有保留原工作而返家親自照顧子女之動機及實益。

反面而言,如此也可以鼓勵有能力進入職場之人積極投入職場,確保勞 動人口及兼顧育齡男女工作權益。家庭保育津貼金額也應該低於基本工 資,以避免逆選擇之情形(寧願選擇在家育嬰,而不願投入職場之不公 平現象)。另外,托育津貼是托育費用之補助,其金額應該低於家庭保育 津貼。育齡男女衡量在職薪資收入加上托育津貼補助,再扣除實際托育 費用後,仍需高於家庭保育津貼,此時育齡男女始會選擇繼續留在職場 工作。才不至於發生育齡男女因為比較各種給付之結果,被迫放棄工作,

選擇專職照顧子女以領取家庭保育津貼。這樣的結果與鼓勵就業之目的 不合,也無法提高初進職場之育齡男女生育之意願(薪資會隨工作年資

及表現逐漸增加),尤其對於單親、單薪家庭而言,亦增加其將來進入職 場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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