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留職保育津貼
第五節、 經費來源-社會保險
留職保育津貼之財源,既屬國家責任,理論上可由國家以稅收編列
88 歐洲兒童津貼之起源,即係由企業主主動發給對於員工家庭津貼之補助,寓有平衡其因育兒減少 支出,而補助其收入之意,其目的及給付對象與本文所探討留職保育津貼係為減低其育兒留職停薪 期間消極未收入之經濟壓力不同,亦與下章所所探討社會政策面之家庭保育津貼不同。
預算支應。然而,由稅收支出須經過平等原則之檢驗,而留職保育津貼 屬於對在職者之給付,倘由稅收支應,對於未在職者必然有不公平之疑 慮。國家如果透過努力,使失業率達到零,無所謂在職與非在職者之差 別時,由稅收支出即無此疑慮。但是稅收給付之內容為全體一致,則對 於留職保育津貼應以育齡男女工作機會成本計算而有差別給付之必要 時,由稅收支出似亦有其不公平之處。所以,財源負擔不妨由在職男女、
企業主按比例負擔,不足部分,再由國家補充。如此,似較能兼顧男女 職業相關性、反應薪資成本高低,企業主責任與連動性,及財政負擔之 公平。
在職勞工發生照顧六歲以下子女之育兒事由請育嬰(兒)假時,實 際上與面臨失業情形相當,業如前述。在提供保障思考時自可參考對於 失業問題所提供之社會保障制度。早期對於勞工失業問題之解決方法仍 是停留在以社會救助方式為之,也就是對於因失業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 的失業者提供救濟。但是現代社會面臨產業轉型變化,就業結構不穩定,
產生許多結構性失業勞工,人人都有可能成為社會轉型下之失業者。對 於失業已提昇為事前預防需求,而非僅求事後救濟措施。失業保險即是 在此種精神下所產生之社會福利制度,其基本精神即是對在職勞工遭遇 非自願性失業,導致所得減少或中斷時,藉由強制社會保險方式,提供 短期性所得保障,兼具社會互助與勞工自助精神89。我國就業保險法第 40 條關於失業保險保險費負擔部分因就業保險法並未規定,而準用勞工 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之規定,在有僱主(即投保單位)員工之情形,
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其餘百分之十,
在省(即縣《市》政府),由中央政府全額補助,在直轄市,由中央政府 補助百分之五,直轄市政府補助百分之五。所以,目前我國已將失業保 險納入勞工社會保險,其財源負擔即由勞工、企業主及國家按一定比例 共同負擔。由企業主及國家介入育齡男女生育權保障之留職保育津貼,
也可以循此途逕作為財源給付方式90。有批評者認為如果留職保育津貼以 社會保險方式為之,強制所有勞動者繳付保費,會涉及未生育子女者與 生育子女者,甚至不會親自保育子女者與親自保育子女者間繳納保費之 平等性。生育保育子女之保險事故亦可由個人意願控制決定,與非自願 性失業之情形不同。然而,以保險事故分析,未生育子女者並非全無生 育子女之可能,未親自保育子女者亦非無發生變動而嗣需親自保育子女 之可能,此即制度提供對育齡男女完整生育權保障之目的,其仍具不可
89 陳威助前揭文,註 81,頁 3、5。
90 此時仍然會面臨到育兒留職保育津貼在性質上僅能採取隨收隨付制,不管是子女本身或育齡男女 而言,而有代間負擔的問題,但倘或能因此解決少子化問題,即回復育齡男女生育權自由,而使人 口替代平衡,此代間問題本身則也不會再是問題。
確定性。況且,就以社會分擔、所得重分配之觀點而言,擴大將全體勞 工均納入保險對象,亦能將扶養義務社會化及強化社會保險隨收隨付制 世代契約負擔之公平。
失業保險給付之訂定需兼顧失業勞工生活保障及對其再就業意願之 影響。失業保險給付標準有兩種方式,一為投保薪資比例制,一為均等 金額制。投保薪資比例,依國際勞工組織1952 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建議,投保薪資比例之給付水準至少應為該失業者工作時工資百分之四 十五。採均等金額制,是指不論投保薪資高低,失業給付均相同。一般 認為投保薪資比例制給付金額與繳納保費數額相關,符合個人公平原 則,財務收支亦較平衡,採均等金額制則兼具所得分配效果91。考量留職 保育津貼之減低留職育兒期間未收入之經濟成本,其投保金額倘依育齡 男女薪資高低有所不同,則採薪資比例給付制,較符公平原則,亦能達 到鼓勵高薪者生兒育女並請假育嬰之效果。此與非自願性失業較不容易 發生在高薪者之情形不同,是為了解決育齡男女普遍生育權受壓迫而少 子化之社會問題,由其個人工作機會成本作考量,與所得重分配所欲解 決社會階級問題無關,所以並無採取均等金額制之理由。育齡男女發生 保育子女需要之事實雖為發生非自願失業之一種情形,並且可以參考失 業給付之社會保險方式。但是兩者目的不同,直接將留職育嬰增加為失 業保險給付事由,規定於失業保險條例中,由同一財源規劃留職育嬰津 貼之給付方式,法制上並非妥當。至少留職保育津貼較毋需考慮對津貼 之依賴及對再就業(復職)意願之影響,其期間較一般失業期間具有可 預測性,所以留職保育津貼之給付期間、給付成數水準,都與一般失業 保險給付不同。留職保育津貼給付期間及給付成數要比失業保險給付為 多,所以應該另行繳納保費,而與失業保險不同。立法上也應單獨立法,
或在兩性工作平等法作規定,或者直接在勞工保險中規劃加入留職保育 津貼,均較規定於失業保險條例中為妥適。如此方能於失業保險之外,
另行計算留職保育津貼之保險費率、保險費用及保險給付計算,可避免 以就業保險基金支應留職保育津貼造成財政支出比例過高,造成與其他 失業給付項目間失衡之錯覺。也可以避免引發如前述勞委會認以就業保 險基金支付將導致財政負擔過重之疑慮,加深社會對少子化問題之重 視,並傾全民、企業之力以支援少子化政策。避免有由全民買單或變相 限制男女結婚年齡等與留職保育津貼發放正當性無關之批評聲浪。修正 通過之就業保險法即將留職保育津貼納入就業保險,由就業保險基金支 付,也不打算另外提高保險費率。
留職保育津貼採取薪資比例給付制之結果,對於低工資之育齡男女
91 陳志豐前揭文,註 84,頁 56、57。
保障可能不足。例如,薪資僅為基本工資 17,280 元(2007 年),則縱使 替代率達到百分之六十,育嬰假期間所領取之留職保育津貼亦僅約 1 萬 餘元,顯然難以維持基本生活92,容易降低其請育嬰假之意願。因此,對 於低所得之育齡男女,應另以最低生活水準作為給付標準,例外採取定 額給付方式。也就是說如果育齡男女依其薪資成數算定留職保育津貼之 金額低於此給付水準者,則以最低生活水準定額給付。如果育齡男女依 其薪資成數算定留職保育津貼之金額高於此給付水準,則按其個人薪資 成數計算,以兼顧育齡男女生活水準及公平。此定額給付既屬最低生活 水準之保障,其金額仍低於基本工資,不致於有請育嬰假者與未請假者 同薪之不公平現象。況且,薪資僅略高於基本工資之勞工,其工作內容 通常替代性質較高,流動率較高,對雇主而言,覓得替代人力之人事成 本較低,負擔不必然較高。
至於保險費率計算方式,在失業保險情形大致分為均等保費制與比 例保費制、單一費率制與經驗費率制。均等保費制與比例保費制與前述 保險給付採定額制或比例制亦有相關。單一費率制則指所有參加失業保 險之各行業或雇主按單一保險費率,依其員工投保薪資等級計算收取保 險費,目的是發揮社會連帶責任,使失業率較低廠商亦需負擔較高部分 責任,避免高費率廠商難以承擔費用。經驗費率制,則指各行業與各雇 主所需繳納費率高低係依其過去所屬行業或員工解雇導致失業情形及其 給付實績決定,此種方法通常需失業保險實施多年,足以瞭解過去經驗,
再計算其基準。經驗費率制之優點是對雇主保費分攤較公平,可鼓勵雇 主穩定雇用關係,缺點則是喪失了大數法則與風險分攤之保險意義。大 部分採失業保險制度之國家中,包括我國在內,多採取單一費率,財源 不足時則由政府補助93。再回頭檢視留職保育津貼以社會保險給付之保險 費率計算方式,係以在職育齡男女可自由選擇是否請育嬰假為目的,與 失業保險寓有穩定雇用關係之目的不同,反而需以單一費率制以達到保 險分攤之意義。而且在此種情形下,縱使企業內均無人請育嬰假,雇主 所需負擔之保險費亦相同,則可減少雇主以減少雇用適婚適育男女以規 避支出保險費之投機現象。然而,保險費率隨著保險實行後,會因為風 險實現之變動而有調整保險費率之必要,此在留職保育津貼亦無例外,
也就是說當職場上留職育兒者漸增,其保險費率亦有逐年檢討調整之必
也就是說當職場上留職育兒者漸增,其保險費率亦有逐年檢討調整之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