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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正義的意涵

「正義」一詞是抽象的概念,其內涵實不若具象的實物明確且易於掌握,

有關正義的議論亦頗為分歧(林秀珍,1997)。從古希臘時代開始,西方哲學家 已相繼探索正義主題,可見「正義」是人類最基本的觀念之一,因為它確實有 著指引人類社會價值不可忽視的作用,而構成源源不絕的正義歷史(徐振雄,

2005)。以下將嘗試探索歷史上對於正義提出主要解釋之重要學者主張,以釐清 正義的概念,進而有助於我們對正義的意涵進行瞭解。

壹、 西方正義的起源

由於人的社會組織活動複雜,各種社會制度均與正義相關,關於正義的起 源也有不同的理論觀點,但無論用何種的觀點來討論正義的起源,大致上都可 以同意,正義與人類為了生存而發展的合作關係及團體秩序穩定性的維持密不 可分(林秀珍,1997)。就西方法理學的歷史發展而言,自然法論(natural law theories)與法實證主義(legal positivism)的論爭,賦予我們探求正義的思想空 間,循著這兩股西方法理學的發展主流可讓我們能夠回溯正義的源頭(徐振雄,

2005)。

自然法論者主張在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尚有一種更為普遍的原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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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生自人類本性法則之法內在價值理念(共通善與正義)。相反地,法實 證主義者反對以超越現行法律體系的經驗事實來識別和闡釋法律的理念,因此 嚴格區分法律和道德 (徐振雄,2005)。儘管兩者理論爭議甚多,但可看出正義 觀點在法學界具有相當的重要性。

英國的學者休姆(David Hume, 1711-1776)在《人性論》一書中,對 正義起源有較為完整的闡述。休姆認為個人存在的能力有限、力量有限,無法 完全滿足生存的需求,因此通過合作,我們的力量得到增強;通過分工,我們 的能力得到增加;而通過互助,我們就較少地遭受到偶然發生的和意外的事故。

此外,他認為正義的起源,說明了財產權的起源(石碧球譯,2007),建立與 服從正義最原始的動機,是對於只有社會才能給予的物質財產以及個人安全之 欲求(黃懿梅譯,1985),然而,由於人類的自私以及有限的慷慨,維繫團體的 公共利益規範的約束乃勢在必行。有了規範,人人才得有合理的期待,對於個 人的財物才具有穩定的保障,因此正義的觀念應運而生(林秀珍,1997)。由此 可知,休姆所認為之正義的起源是來自如何合理、公平的分配。

貳、 西方正義概念之理論發展

一、 柏拉圖(

Plato

)的正義概念

哲學家拍拉圖(Plato 427-347 B.C.)的《理想國》(The Republic)是他 最廣為人知的一本著作,就《理想國》一書的脈絡來看,完美城邦的構思是為 了尋找正義的本質。在書中,柏拉圖藉由蘇格拉底(Socrates)與友人之辯論探索 正義的本質。蘇格拉底提出兩點正義的說明(侯健譯,1980;劉若韶,1998):

(一) 每一個人都只應從事與他的天性最相合的一種行業,他生產起來必然 較多、較易,而品質較佳,這個原則是國家的基石,是一切德行最終的原因和 存在條件。

(二) 執政者在城邦中負有判決爭訟的職責,而執政者是依據正義的原則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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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裁決,使人不能侵佔別人的財物,也不致被別人侵佔財物。

由此看來,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擁有屬於自己的東西和從事自己份內 的工作。對柏拉圖而言,觀念世界中的正義意涵具有普遍性,它雖然獨立於人,

仍和人保持著某種關連。人「分受」了觀念世界中永恆、完美、絕對的正義理 念,而將其應用在實踐的生活中(侯健譯,1980;林秀珍,1997;鄔昆如,1991)。

柏拉圖的學說,為探求正義本質之先驅,其正義概念雖未系統性的整理,

但已包含現代對於正義意涵於其中,例如公平分配、保障權利、公正審判等概 念。

二、 亞里斯多德(

Aristotle

)的正義概念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 384-322 B.C.)承襲柏拉圖的學說,並進一步將正義 理念做系統化的探討,他曾說過:「正義的種類不只一種」(苗力田、徐開來 譯,2001)。正義指涉組成整體的各分子相稱的功能,使之各盡其職,各給所 應給的,取所該取的;盡所應盡的義務,享所該享的權利,而達到社會的安定、

國家的和諧、世界的和平(曾仰如,1989),他認為人與人之間的良好關係,

主要靠正義來維持,所以應建立於公平(equality)的基礎上,故凡是公平的,

即是正義的,凡是不公平的,即是不義的。基於此,亞里斯多德將正義分為兩 種(苗力田、徐開來譯,2001;曾仰如,1989;万俊人、梁晓杰,2008;程雲 鵬,2004):

(一)「分配正義」(distributive justice),涉及全體與部分關係,或團體 的主管與其成員的關係,用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屬於團體的各成員之物,諸 如財產、聲譽、地位、職務、義務、權利和賞罰等。但在執行時,也要考慮成 員的才能、學識、職務、地位、品德等之高低。

(二)「矯治正義」11(corrective justice)嗣後改稱為「交易正義」(commutative

11 民主基礎系列教材譯為「匡正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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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涉及個別成員彼此間的關係,亞里斯多德進一步將人民的行為劃分為 兩種:

1.自願的交易:乃有關合約所規定的行為,如買賣、借貸、抵押,租賃及 薪資等。若當有一方違反合約,獲得不當得利而造成另一方損失,受損的一方 必須尋求協助,請法官裁決,使不平等的狀態恢復到平等的狀態。

2.非自願的交易:其中之一,是在違反受害者的意願及在其不知情之下所 作所為,如竊盜、強姦、下毒、叛逆、販賣人口、暗殺、作偽證;另一種是在 受害者知情下,但受到強迫,如綁架、勒索、侮辱、搶劫、毀傷、辱罵、殺人、

囚禁等。

亞里斯多德將柏拉圖之正義概念加以擴充後以更具體的方式闡述,至今仍 為法治社會多所討論的正義內涵。由亞里斯多德對正義的定義可知,「分配正 義」所針對的是某些具道德重要性的財貨分配狀態,何種分配狀態值得關切、

為何值得關切、公平分配的判準何在,是因時因地因人而異。(張世雄、古允 文、陳宜中、許漢、呂建德,2004)。「矯治正義」或「交易正義」所關注的 是人與人交易當中所產生的不義,其中自願的交易,類似今日民法當中所處理 的糾紛;而非自願的交易則是屬於刑法的規範範圍(程雲鵬,2004)。

三、 聖多瑪斯(

St. Thomas Aquinas

)的正義概念

聖多瑪斯(St. Thomas Aquinas 1224-1274)亦提出關於分配正義的相關 論述。他認為人與人之間私下的利益,關注重點應在交換正義與分配正義。交 換正義所規範的是兩個完全摒除任何社會外在的人際關係,基於人是完全平等 的,在其他情形皆相同下,要以絕對的平等互相對待(林天河,1991;吳老德,

2000、2001)。公平的價格是該價格給予生產者按他的社會身份地位與技能給 予他的勞力提供適當的報酬,而分配正義就是關切一個和諧社會整體的創造與 維持,以促成社會與個人的一種合成,最後,正義在協調交換、分配與普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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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中,不強調主觀的種種權利,而強調客觀社會的均衡(余桂霖,1996、2010)。

四、

羅爾斯(

John Rawls

)的正義論

美國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的著作《正義論》(A theory of justice)使正義的議題再度成為當代哲學與政治社會思想領域的討論重點。按 照羅爾斯的說法,古代人的中心問題是善的理論,而現代人的中心問題是正義 觀念,羅爾斯的「正義論」試圖由自由主義建立一種政治性的正義觀-他稱為

「作為公平的正義」(justice as fairness)(姚大志,2003)。

他從傳統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 theory)中找到其建構正義觀的理論基 礎,不同的是,傳統契約論強調個人如何經由契約形成社會,以規範個人之行 為,其選擇的是整個倫理體系,而「正義及公平」要選擇的是規範社會基本結 構之正義原則(林火旺,2005)。在「作為公平的正義」中,平等之原初立場

(the original position of equality)相當於傳統社會契約論中的自然狀態,正義原 則的選擇是在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後進行。在此狀態中,沒有人知 道他在社會中的位置、階級地位和社會身分,也沒有人知道他在自然資產和才 幹的分配中的運氣、才智、力量等,甚至各方都不知道他們的善觀念或他們特 定的心理傾向。如此,則沒有任何人能謀畫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即每 兩個人之間的關係都是相稱的(李少軍譯,1992),羅爾斯由此發展出道德人

(moral person)的概念,假定人們達到正義理論想要的完美目標-良序社會,

原因是道德人富有正義感。羅爾斯認為道德人要進入良序社會必然會選擇正義 原則。正義兩原則12如下(姚大志譯,2002):

(一)第一原則:每一個人對於平等的基本自由之充分相適的規制(scheme)

12 本文中之兩原則為羅爾斯後期所修改,羅爾斯最初提出的兩原則表述如下:

第一原則:每個人對於與其他人類似的自由權之規制(scheme )不矛盾的最廣泛的平等的基 本自由規制,都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不平等是這樣被安排的,它們不僅(1)可以合理地期望符合每一個人 的收益;而且(2)附屬於向所有人開放的地位和職務(李少軍譯,1992;万俊人、梁晓杰,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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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擁有相同的不可剝奪的權利,而這種規制與適於所有人的同樣的自由規制是 相容的。

(二)第二原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該滿足兩個條件:第一,它們所從屬 的職位和地位應該在公平的機會下對所有人開放;第二,它們應該讓社會之最 不利成員獲得最大好處。

第一原則主要是為了確保公民平等自由的社會體系,其中的自由權利指的 是政治自由、言論、集會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財產自由,且這些自由 權都會是平等的(李少軍譯,1992)。第二原則是具體說明和確立社會和經濟 不平等的方面,儘管財富和收入的分配不需要平等,但它必須符合每一個人的 收益,與此同時,權威和職責之地位必須是所有人都可以得到的。另外,羅爾 斯也提出了兩原則的適用順序,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在第二原則中,公

第一原則主要是為了確保公民平等自由的社會體系,其中的自由權利指的 是政治自由、言論、集會自由、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財產自由,且這些自由 權都會是平等的(李少軍譯,1992)。第二原則是具體說明和確立社會和經濟 不平等的方面,儘管財富和收入的分配不需要平等,但它必須符合每一個人的 收益,與此同時,權威和職責之地位必須是所有人都可以得到的。另外,羅爾 斯也提出了兩原則的適用順序,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在第二原則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