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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法治教育

在今日世界中,民主自由的思想成為世界之趨勢,在民主政體國家中,人 民民主法治的素養顯為重要,但社會當中,卻有一些人因為不知法律的規定而 誤觸法網,更有一些人為了投機取巧而知法犯法。而近年來,青少年犯罪率向 上攀升,究其犯罪因素,從以往家庭層面因素,擴及功利主義的充斥、價值體 系的混淆、媒體的不良渲染、同儕團體的影響等社會層面(毛中勻,2003)。許 多犯罪問題每天發生在我們的周遭環境,從許多青少年犯罪的例子來看,我們 除了可以理解到青少年對於法律的無知以外,我們也必須正視到一般民眾對於 犯罪的認知與預防也有認識不足之處(陳慈幸,2002)。因應社會的變遷,人民 法治觀念的培養極為重要。美國自 1960 年代中期開始,法治教育在美國學校課 程中漸漸受到重視,到了 1970 年代,由於社會殷切希望,以及法律相關團體的 奔走,美國幾乎所有的州都已在社會科增設法治教育(Law-related education,

LRE)的課程(陳朝陽,1997)。林佳範(2003)亦認為必須將「法治觀念融入 生活方式」,法治教育的重要任務是如何藉由正式的課程,甚至校園生活中的潛 在課程,在不同層級的學校中,使年經的學子能夠形成合乎近代法治理念的法 意識。鑒於民主法治之相輔相成,從教育培養人民之法治觀念,建立民主政治 之穩固基礎,此種趨勢乃成為必然(謝瑞智,1990)。

壹、 法治教育之意義

所謂「法治」,在社會當中已居於關鍵地位。但「法治」一詞,卻常被誤解,

因此必須先有所釐清。所謂「法治」是 Rule of Law,是舉國上下皆依法而行,

法律本身是統治者,因此「守法」乃是當然,無待要求;但「法制」則是 Rule by Law,法律本身並非是目的,而是被用來控制人民的工具(張樹倫,1998;林 佳範,2003;黃旭田,2003)。

中國傳統法治觀念深受儒家與法家的影響,儒家的「禮」治思想,含義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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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廣泛,包括一切社會規範,已兼具今之宗教、習俗、道德、法律等社會規範 的功能。儒家基本上肯定「階級社會」的必要性,認為社會不但應分工,且應 有貴賤上下之別,家族內必須由卑幼事奉尊長,這樣一來,才可使社會安定有 秩序。由於儒家非全然排斥法(刑),「律」的制裁功能,倒成為實行「禮教」

的利器,凡違反禮規範之行為,即列為律所欲處罰的對象。「法」所定之賞罰,

在追求「君主-臣民」這種階層關係下,君主絕對優越的法政體制。只要是君 主的命令,就具有正當法,就須服從,違反就受罰。故法家所謂的「法治」,變 成隨統治者個人意志移轉的「人治」(王泰升,2009)。

因此中國傳統的法治觀,人民僅是被統治的客體,而現代的法治觀受到西 方法治價值內涵的影響,人民則是法律的主體。傳統的法治觀念,不強調程序 正義,而現代的法治觀念,認為程序正義是達到實質正義的前提(林佳範,2001、

2002a)。因此,現代「法治」特別重視「實質民主」、「程序正義」,既然法律是 政府與人民都要遵守的,就必須要進一步探究法律的妥當性(黃旭田,2003)。 法治是民主的基石,也是民主的規範,康德的名言:「無民主的法治是空的,無 法治的民主是瞎的」13(王煥琛,1989;張秀雄,1993;簡文元,1998;韓廷一,

1998),顯示了法治最根本的重要性。

美國「公民與政府科課程標準」(單文經譯,1996a)中提到,法治的基本 精神乃是:社會依據廣為大家所瞭解與接受的規則之管制而運行著。不僅被統 治者必須遵守這些規則,享有權威的人也應遵守之。林毓生(1989)認為「法 治」最具體的項目之一,是行政與立法機構必須在合法的法律之內行使職權,

法院有權審理與裁罰行政與立法機構的過失,如此才是法治。法治最根本的要 義是:以憲法作主導的法律高於政治的肯定與執行。簡單地說,法治就是合法 的法律至上的意思。張秀雄(1993)整理學者對「法治」的定義指出,法治是 為保障人民之權利與自由,政府政務的推行,須以法律為依據。而這個法律是

13原文“ Lawwithoutdemocracyisempty,democracywithoutlawisbl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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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立法機關,依法律程序,經共同意志所制定,且為人民所共同信守,對於何 以必須遵守法律,個人之間容有不同見解,然而法治社會的基本共識是人人有 遵守法律之義務,凡違反法律者應受一定的制裁。法治精神,至少包括下列三 項:一、法治表示法律至高無上。二、法治表示法律之前,人人平等;法律之 內,人人自由。三、法治對於民主社會,猶如魚之於水。林孟皇、陳叡智(1998)

則認為「法治」一詞指的是「以法主治」,「法治」的真義在於人人應皆應遵守 法律,使法律得以發揮其應有的功能,即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利以及增 進公共利益。黃國峰(2004)指出法治是指依法行政,國家一切的權力要根源 於法律,行政、立法與司法機構必須在合法的法律內行使職權,法律是政府與 人民共同遵守的最高行為規範,不但人民要守法,政府也要依法行事;此外,

法治另一項最根本的要義,在於以憲法主導的法律高於政府,也就是法治的法,

含有對個人自由與權利保障的主張,保障個人的自由與尊嚴。

由以上的探討可知,中國傳統的法治價值內涵其實是「人治」,時至今日,

「法治」的核心價值內涵可歸納為以憲法為至高的合法法律體系,政府必須在 此合法的法律體系下依法運作,在執行職務時必須以憲政精神為基礎,保障人 民基本人權,維護公共利益。今日的法治國乃意謂著:國家的行為,應盡可能 在其憲法之自由民主法治的價值秩序下,追求最大的正義,在此,可稱今日的 法治國為「正義國家」(Gerechtigkeitsstaat),學者亦稱之為「實質的法治國家」

(der materiale Rechtsstaat)(許育典,2000)。國家的整體運作必須要合乎民主 政治的原則,一切依法行政,使人民以遵守法律為榮,因此法治教育在現代的 社會裡,被認為是重要的課題(林孟皇、陳叡智,1998)。

劉恆妏(1999)表示,現行法為繼受法制,現代法律與歷史之傳統文化間 存在相當大的落差,這種落差必須要透過相當的時間來填補,但因法治教育長 期被忽視,因此一般人民心目中的其實還是遞嬗千年的傳統法觀念,以致現行 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或中心價值並未推展至社會深層意識當中,可見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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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展工作應該更加積極推動,以建立國民現代法治觀。

關於法治教育的意涵,在國內外有諸多學者研究探討,美國 1978 年制定「法 治教育法」(Law-Related Education Act)所稱的法治教育,是指:「使非法律 專業人士具備有關法律、法律形成過程、法律體系及法律基本原理與價值等為 基礎的相關知識與技能的教育。」(黃旭田,2009;林孟皇,2011)在此意義下,

法治教育應培養現代公民所應具備的法律價值、思辨能力等公民素養(林孟皇,

2011)。Cleaf 認為法治教育係藉教育的各種活動,介紹法律制度及政治結構,

讓學生瞭解法律如何影響他們的生活,以及他們又如何影響法律,藉此來充實 學生的法律知識與培養學生的法治精神與態度,包括正式法治教育課程的教學 與非正式課程的種種法治教育活動。法治教育的重點則包括法治知識與法治態 度,尤其是法律知識與守法精神。(轉引自陳朝陽,1997)。

在國內學者的部分,史振鼎(1989)認為「法治教育」就是要培養國民遵 從法律,遵守法紀精神,建立一個健全的民主政治社會。黃炳煌(1989)指出 法治教育之精義,首在使學生明瞭其所具有之各種權利與義務,及其所以如此 規範之原因和用意,進而養成守法的習慣,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廖添富(1994)

指出所謂的民主法治教育,係指經由學校教育課程與各項教育活動,培養受教 者民主法治的素養,使能認同並適應民主法治社會的生活。林孟皇、陳叡智(1998)

認為法治教育的重點是使學生瞭解個人的權利與義務之所在,及其規範的原因 與用意,從而養成知法與守法的習慣,學會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讓人民不但自 己能恪守法律,並能監督政府制定良法及徹底執法。簡文元(1998)認為法治 教育係藉教育的各種活動,培養以守法為榮的好國民,塑造以守法為榮的祥和 社會,須兼顧認知、技能及情意目標的達成,以減少或防止青少年犯罪與反社 會行為,建立民主社會國民應有的法治素養。林佳範(2001、2003)認為法律 是我們生活的土地上,大家共同的生活規範,近代法律強調人權的保障,因此 現代的法治教育不僅需從人權理念說起,也要改變以往威權方式,不應強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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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下的命令式法律觀,而應著重在平等與共同式法律觀,應強調人與人之間相 互地平等尊重。法律的權威,不僅在於其外在的強制性,更在於其內容的合理 性。法治教育,不應強調盲目的遵從法規範,而應著重在認識法規範的合理性。

對法規範的遵守,並非僅因其強制性,而係體認法律使自由權利得以獲得保障。

如此才符合人權與教改理念的以學生為中心的方式,學生不僅是學習的主體,

更是權利的主體。許育典(2000)亦認為要使學生能夠在校園瞭解實質法治的文 化,只有從每一個學生的不同情況去瞭解他們,而且讓每一個學生有充分的時 間,去參與及體驗校園生活,從體驗中去反省其中的問題,經由認識與瞭解校 園生活的問題,讓學生經常進行群體的或是個別的討論,討論出共同遵守的校 園生活規範,並且使其彼此互相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莊世同(2005)認為法

更是權利的主體。許育典(2000)亦認為要使學生能夠在校園瞭解實質法治的文 化,只有從每一個學生的不同情況去瞭解他們,而且讓每一個學生有充分的時 間,去參與及體驗校園生活,從體驗中去反省其中的問題,經由認識與瞭解校 園生活的問題,讓學生經常進行群體的或是個別的討論,討論出共同遵守的校 園生活規範,並且使其彼此互相尊重他人的基本權利。莊世同(2005)認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