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女性主義法學做為一門法學理論、一種法學觀點,以生命經驗批判並挑戰法 律的運動實踐,必須透過「抗拒失憶」(resisting amnesia)建立女性主義法律史

(feminist legal history),使歷史與女性主義理論可以相互作為有用的分析方法 與工具39。其中,「女性史」(women’s history)試圖填補歷史的空白,將被男 性歷史遺忘的女性放回歷史之中;「性別史」(gender history)強調根本性地改 寫歷史架構,而非填空補缺,著重探究性別關係的歷史形構;「女性主義歷史」

(feminist history)則從女性主義解析歷史如何生產性別知識,探究歷史作為社 會關係的重要面向及知識的權力運作場域,並從中發掘抵抗權力宰制之可能40

34 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頁240-42(2010)。

35 王泰升,具有歷史思維的法學:結合台灣法律社會史與法律論證,頁19-21(2010)。

36 楊日然,法理學,頁225(2005)。

37 William W. Fisher III, Morton J. Horwitz & Thomas A. Reed eds., American Legal Realism, at 9 (1993).

38 王泰升,前揭註35,頁 34-38。

39 陳昭如,抗拒失憶──女性主義法律史的理論與方法初探,收錄於王鵬翔編,2008 法律思想 與社會變遷,頁177-78(2008)。

40 Joan W. Scott, Feminism’s History, 16 Journal of Women’s History10, at 18 (2004).

女性主義法律史,之所以是女性主義的、而非僅是有關女人的歷史,是因為 其扣回女性主義視角,從女性主義法學中汲取養分,運用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

概念與方法來「偵訊」歷史,深化我們於歷史的理解,同時也更有效地連結過去、

現在與未來。女性主義法學不僅可以作為歷史分析的工具,歷史與理論的對話更 可以脈絡化女性主義法學的思維,改寫女性主義法學中的時間圖像41。父權宰制 與性別歧視,在背負著歷史污名的性產業中尤其明顯;也因此,從歷史洪流中的 宏觀角度觀察法學及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具有更加強烈的必要性。

第二款、研究方法

第一項、半結構式深度質性訪談

質性研究在口語資料的收集方法上,可略分為訪談法(interviewing)、口述 歷史(oral history)等;而視覺資料的收集方法,則包括民族誌(ethnography)、

參與觀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行動研究(action research)等。而訪談研 究或可由訪談方法分類為非結構式(unstructured)、半結構式(semi-structured)

及結構式(structured);或可視訪談對象為個人或團體,區分為深入訪談(depth interview)或焦點團體(focus group)。非結構式訪談往往以日常生活閒聊式

(everyday conversation)進行,半結構式訪談依照訪談大綱(interview guide)

/訪談進度(interview schedule)進行,結構式訪談則透過累積分類(pile sort)、

排序法(rank order)等進一步澄清認知或決策活動的研究技術進行42

訪談問題亦可區分為非結構式、半結構式以及結構式,差異在於問題的開放 性程度由寬至窄。本文雖以半結構式問題為主,然而訪談者必須能夠彈性運用訪 談前所擬具的訪談大綱,不侷限問題用字及順序;通常先以無結構式問題起頭,

在訪談過程中逐漸引進結構性較強的問題,以預防訪談者將自己的參照架構強加 於受訪者的觀點之上。訪談問題必須夠明確,能才有助於受訪主體(subject)針 對刺激情境的決定性問題做出回應;另一方面,訪談問題也必須能夠兼顧廣度,

問題含括層面應該夠普遍,以避免訪談者私自建構訪談內容,流於過度個人化的 陳述,並確保受訪者能夠在訪談過程中提及所有與研究問題有關的面向(aspects)

與主題(topics),以提升「深度連續向度」(depth continuum)43

41 陳昭如,前揭註39,頁 202。

42 胡幼慧、姚美華,一些質性方法上的思考:信度與效度?如何抽樣?如何收集資料、登錄與

分析?,前揭註31,頁 150。

43 R. K. Merton & P. L. Kendall, The Focused Interview, 51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552 (1946).

本文採用的是「半結構式訪談」與「深度訪談」,其特色在於由研究者利用 較寬廣的研究問題作為訪談的依據,導引訪談的進行;在相對開放且經過設計的 訪談情境中,受訪者可能會比在標準化訪談法或問卷作答中,更能夠清楚地表達 出自身主觀觀點。而在設計訪談大綱與實施訪談的階段,必須符合四項判準:非 導引性(non-directive style)、明確性(specificity)、廣度(range)、受訪者所 表現的深度與個人背景脈絡(the depth and personal context)44

研究抽樣策略方面,質性研究之樣本有別於量化研究中,以能代表人口並推 論到母群體的樣本為抽樣原則,注重樣本的隨機特質(randomness)及數量

(amount);而是重視能夠反映社會現實狀況之深度與廣度,著重於資訊的豐富 內涵(information-richness)與代表性(representativeness),傾向從以往的經驗 和理論的視角出發。本文採「理論抽樣」(theoretical sampling),不是以不同 特徵的人口為對象,而是以不同情況下的案例為對象45,形成依地點、時間、事 件、活動、人物為分類的「抽樣架構」(sampling frame);並佐以「滾雪球抽 樣」(snow ball sampling),請受訪者推薦其他適合的受訪者,挑選有特殊經驗 的經驗者為綜合樣本(comprehensive sample),以取得最豐富的反應資料46

傳統法學論文多使用比較法、文獻分析法等探討法規的合憲性或裁判的妥適 性,然缺乏以實證研究取徑,從實際數據或與受訪者接觸的過程中,取得資訊並 了解訪談對象對所處環境之主觀看法、態度或感受。本次研究共計訪談九位受訪 者,選樣標準為《社維法》執法過程相關領域專業人士,包括學者2 位、法官 2 位,檢察官、社工、警官、立法委員及性工作者各1 位,研究期間自 101 年 8 月至102 年 7 月,為期一年。基於匿名與保密的研究倫理,本文將以代碼標示受 訪者,按照訪談順序排列,對照表格如下:

職業 代碼 性別

學者 S1 女

法官 J1 女

社工 W 女

檢察官 P 女

警官 O 男

立法委員 L 女

性工作者(志工陪同) X(Y) 女

44 Uwe Flick, An Introduction to Qualitative Research, at 150 (2009).

45 徐宗國,紮根理論研究法:淵源、原則、技術與涵義,前揭註31,頁 59。

46 A. J. Kuzel, Sampling in Qualitative Inquiry, in Doing Qualitative Research, at 36 (B. F. Crabtree &

W. L. Miller eds., 1992).

學者 S2 男

法官 J2 男

表一、受訪者資料對照表(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第二項、理論介紹與分析

本文之最終目的是希望檢討我國現行性交易管制法律與政策,並因應台灣社 會於動態的發展過程中對性與性交易道德評價的改變,擬定可據以實施的近程、

中程、遠程目標。同時,本文認為,法律釋義以及比較法分析,固然可以提供吾 人於適用法律時,明確的解釋依據及指引;但是脫離了原本歷史脈絡的法律研 究,卻無法讓讀者一窺該法規的深意。知識的增長是累積性過程,吾人必須站在 巨人的肩膀上,始得眺望遠方的風景;暨此,既有文獻的分析與詮釋,成為跨出 研究的第一步。

於「女性主義理論與流派」章節,本文將介紹國際間主要的女性主義流派:

自由女性主義、社會女性主義以及基進女性主義,其基礎理論、對於性交易議題 的立場、政策建議以及台灣的代表性女權團體;並在「台灣女權運動史」章節中 介紹台灣本土的女權運動史,婦權派與妓權派的主張有何不同;於「世界各國比 較法例」章節,則分類整理性交易合法管制、縮減控制以及全面禁止的不同國家 政策。他山之石、可以攻錯,透過他國的政策實行成效,可以此評估台灣的立法 妥適性,是否真正適合台灣的風土民情。

於「我國性交易管制政策演進」章節中,引入歷史脈絡詮釋,構築出自清末 到現今的性交易管制政策演變架構,一窺台灣社會對於性交易的看法,如何隨著 時代不同、與時俱進;最後,於「《社會秩序維護法》流變」章節中,則以司法 院大法官作成的釋字第666 號為楔子,探討《社維法》立法的時空背景、為何系 爭規定會被宣告違憲,輔以警政署所作之案件統計、各地方法院簡易庭案件檢索 資料等,藉以判斷修法是實質修正了違反平等權的條文內容,還是徒具形式的牆 上大餅?

第四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第一款、研究範圍

第一項、學群領域──法學與性交易 1. 性交易

廣義而言,性工作包含性產業中各類型的工作,從事不同行業的工作者,面

對的社會目光、心理壓力、體能付出、附隨技能、販賣的商品,可能皆大不相同;

除了「賣身」的私娼、應召、伴遊、援助交際,與「賣笑」的酒店、按摩店、三 溫暖、卡拉OK 等產業之外,也涵蓋 AV 女優、寫真女星、脫衣舞、鋼管秀、偷 窺秀、色情電話、檳榔西施,甚至裸體模特兒等工作。但是,本文僅處理傳統上 被視為涉及性交易的「賣身」產業。因為,廣義定義下的性工作,各工作類型間 勞動形式差異懸殊,其複雜性不易被妥善地處理;各類性工作者從事工作時的環 境、條件亦差異極大。同時,前述各類性工作者也不一定都共同承受性的污名,

和賣身行業中的工作者所承受的性污名相去甚遠47

而關於賣身──亦即性交易──的定義,眾說紛紜;有認為係指以獲取財產 利益為目的之性行為48;亦有認為係指提供身體之使用,以換取金錢對價之作為

49,或指以賺取經濟利益為目的,與他人約定以一定之對價提供性服務之行為(包 含性交、猥褻行為)50。除「性交易」(sex trade)外,亦有稱之為「性工作」

(sex work)、「娼妓制度」(prostitution)、「性產業」、「賣淫」者。

本文對性交易的定義,係採納上述定義融合而成,文中交替使用較中性且不 具道德偏見性「性交易」與「性工作」這兩個詞彙稱之,前者指的是商業化的性 行為,而後者則是比較強調勞動的面向及性質;僅於引述特定文獻時使用「賣淫」

一詞。「性交易」與「娼妓制度」的差別在於,前者著重於買賣性關係的商業性,

後者則彰顯父權社會下性交易存在的原因與形式。西方妓權運動爭取的是屬於個 人隱私權的成人間性交易合法,而女性主義者關懷的則是娼妓制度本身51

2. 法學

因性交易議題牽涉領域廣泛,即使限縮於法學領域內之探討,現行法制下規

因性交易議題牽涉領域廣泛,即使限縮於法學領域內之探討,現行法制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