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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內容──質性訪談

3. 罰或不罰,是個問題

在強調「法官獨立」、同法院法官間並不會互相交流案件處理方式,甚至各 法院間也缺乏由上級機關(如最高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情形下,就產生了法官 個人之間、甚至各地方法院之間見解不同的狀態。雖然行政罰法第5 條規定,行 政裁處應依「從新從輕」原則183,然而取消拘留、僅剩罰鍰此一修法,縱使從形 式上來看是避免了自由刑而較變得較輕,然而實質上卻造成性工作者更重的經濟 負擔,並非完全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因此也無從判斷應適用舊法還是新法。

更有甚者,因為釋字666 採違憲法律「定期宣告失效」,而非「立即失效」的結 論184,是故在釋字666 公布的 98 年 11 月 6 日至 100 年 11 月 5 日的兩年期間內,

《社維法》第80 條第一項第一款是否仍應適用?為法官、法院見仁見智的問題。

根據本文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185,以「社維法第80 條」及「社維 法第八十條」為檢索關鍵字,以全台38 間地方法院簡易庭刑事簡易案件為對象,

檢索釋字666 作成第二年、修法前一年(99 年 11 月 5 日至 100 年 11 月 4 日),

與修法後一年(100 年 11 月 5 日至 101 年 11 月 4 日)期間內之案件數量,相互 對照,藉以觀察《社維法》修法對於各地院簡易庭的案件數量是否造成影響;並

183 行政罰法第5 條:「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自 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184 釋字666 解釋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二年屆滿時,失其效力。」

185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最後瀏覽日期:2013.12.20)

記錄其判決案號、行為日期、裁罰日期、裁定日期、性交易代價、裁罰金額、裁 定金額、被移送人姓名與性別等資訊。於檢索全台灣的簡易庭後,篩選出案件量 最多的台北、桃園、中壢、台中、高雄簡易庭,作為統計代表。

圖七、修法前後「社維法第80 條」案件數量比較圖(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由上圖可以看出,修法後案件量較諸修法前有明顯的減少。究其原因,可能 是因為修法後由警察機關於訊問後自行作成處分,若非受處分人異議或抗告,大 部分案件不會經簡易庭法官裁定,也可能有部分受處分人遭警方半強迫地要求簽 署放棄異議及抗告切結書;正好印證法官J1 所言,「修法前一週一兩件,修法 後兩三週一件」的案件量差異,也可能是如同警官O 所稱,因為罰鍰級距太大、

金額太高,深怕裁罰後性工作者反而繳不出罰鍰,形成警方「不敢抓」的局面。

值得一提的是,檢索期間兩年內受裁定對象仍大多為女性(即「娼」),受 裁定對象為男性的案件數量總共不超過5 件,且多為馬伕、仲介,並非嫖客。由 此可知,不論修法前後,《社維法》第80 條的主要適用對象仍多為女性,「罰 娼不罰嫖」的情形並未改變;釋字666 維護的「男女平等」主旨未得落實,性別 不正義的現況並未因《社維法》修法而獲得改善。

台北 桃園 中壢 台中 高雄 總計

修法前 罰 15 80 6 132 0 233

不罰 31 138 127 33 157 486

修法後 罰 2 1 4 10 2 19

不罰 0 4 10 2 5 21

表五、修法前後五大簡易庭「罰與不罰」案件數量比較表(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圖八、修法前後五大簡易庭「罰與不罰」案件數量比較圖(資料來源:本文整理)

在扣除移送不受理案件後,五大簡易庭對於性交易案件罰與不罰的案件數量 如上表;「罰」之裁定結果包括罰鍰、拘留、異議駁回、移送駁回(僅是駁回警 方易以拘留聲請,仍須由行政執行處執行罰鍰);「不罰」之原因包括適用法律 違憲、構成要件不符(不構成「姦宿」、「拉客」或「性交易」)、缺乏證據、

逾期移送等。在釋字作成後、修法前期間內,除了台中簡易庭裁定處罰的比例驚 人地高,其他簡易庭皆是不罰案件較多。如高雄簡易庭,一律以適用法律違憲、

構成要件不符等原因,157 件中全部判定不罰,可合理推測該簡易庭可能曾先作 成不罰的統一見解;由此反面推論,台中簡易庭在165 件案件中裁定處罰 135 件,亦可能是曾先統一見解,認為此類案件仍應裁定處罰。然而,法院自行統一 見解並非強制事項,因此法官間見解不一是多數的常態。

J1:我覺得因為台北簡易庭很特殊,是大法官釋字以後我們對於罰娼這件事 情,有些法院是都不罰了,可是就是那段修法的空檔期間,那台北簡易庭是 統一見解是說,(Q:要罰。)對,原則上還是要罰。

Q:那如果先不論性交易案件類型,其他類型的案件法院內部的法官也都會 自己先統一心證嗎?

J2:不會,不會,因為這是審判獨立事項,所以幾乎不同心證啦,尤其目前 還特別強調審判獨立。

Q:不過對於法律的認識呢?譬如已經失效與否或者是?

J2:對,連這個都不會統一,所以之前的懲治(盜匪)條例也曾經有失效與 否有爭執過186,但是每個法官還是都會有不同的見解,然後即便都最高法院 都沒有辦法統一,所以我們以目前的司法改革來講,他一直希望最高法院可 以推大法庭,然後可以來統一法律見解。

於修法前,罰與不罰之案件數量比為233:486,「不罰」案件量為「處罰」

案件量之兩倍;然而於修法後,罰與不罰之案件量比為19:21,數量並無顯著 差異。釋字666 不但未改善男女不平等的狀況,反而使得裁定處罰案件比例上 升,更進而造成各簡易庭法律見解歧異,適用法律產生落差,形成區域不平等情 形,最終結果仍須由最弱勢的性工作者承受。

J1:這方面我是覺得大法官應該可以更勇敢的表示意見,不然的話其實 666 之後雖然它(《社維法》第80 條)違反平等原則,但是就是每個地方的簡 易庭還是有不同的看法,比如說北院我們還是認為一定要裁處,那比如說像 高雄、桃園、新竹,我查過的一些實務見解,那他們原則上就是不罰,所以 大法官為什麼就不勇敢的直接說?

法官J2 曾在自己作出的裁定中,駁回警察機關對逾期未完納罰鍰的受處分 人易以拘留的聲請。其裁定理由援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1 條:「任何人不得 僅因無力履行契約義務,即予監禁。」以及釋字588 號,認為雖然本案所涉者係 警察機關科處之罰鍰,而非「契約義務」,但藉由監禁或剝奪人身自由之方式以 替代或促使其他義務之履行,應審慎以對,不得任意便宜為之。

再者,《社維法》第80 條並無拘留之處罰種類可供選科,顯見立法者認為 性交易拉客行為,並無處以拘留之人身自由限制必要。是立法上原未設拘留之處 罰,倘僅因罰鍰逾期未繳納即將其處罰無條件提升為拘留,不免過當,且有違立 法者原意;另依行政執行法執行,即可達到行政目的,並無易以拘留之必要。(當 然,接下來可能回到前文所述,發生性工作者無力繳納罰鍰,寧願易以拘留的困 境;可用賴帳不還拖過3 個月即免予執行,或拖過 5 年公法債權消失的方式解決。)

最後,截至目前為止,未聞有專區之規劃設置,以致性交易之販售方仍一如 修法之前,繼續受到處罰。此一法律實踐狀態,並未改善釋字第666 號解釋理由 書中所指摘「尤以部分迫於社會經濟弱勢而從事性交易之女性,往往因系爭規定 受處罰,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為不利」的處境,其未經合理管理輔導,即實質

186 見釋字第263 號、第 342 號解釋理由書。

全面禁止並處罰,違反國家對於社會經濟弱勢人民之保護扶助義務,將有違憲疑 慮;法院對於有違憲疑慮之處罰,亦難再裁准易以拘留。

J2:其實如果他們真的有抗告進來的話,我本身會質疑他處罰的正當性來,

就直接就禁止政府這樣子處罰,就禁止政府現階段的處罰這一些,這些從娼 人員,我覺得可以直接釜底就抽薪的原因在於說,我的裁定裡面有說,釋字 第666 號的意思是,要照顧經濟弱勢,對,因為我要作那個裁定,我反覆去 看釋字第666 號跟那些公約,我感覺大法官的意思並不是要像現在這種管制 方法,我感覺現在這種管制方法等於是違憲的,因為釋字666 的意思是說你 應該……。

Q:就是目的與手段顯不相當?

J2:他不是,他認為說,呃他有意思認為說應該要照顧經濟弱者,那你說要 開放專區,那開放專區更政府等於都不開放嘛,那不開放跟原來大法官的想 法就不一樣,那你去看釋字第666 號的不同意見書,其實裡面已經有大法 官,應該是那個誰啊陳新民(大法官),他已經有提到擔心說如果這樣子宣 告違憲的話,將來有可能娼嫖皆罰,而無益於這些經濟弱勢的保護,結果很 不幸的他講的東西就言中了,所以事實上以我們的見解會認為說事實上以目 前現階段的法律狀態,他根本就是違憲的,那到底應不應該,但是他是指所 謂實踐上違憲,到底應不應該聲請釋憲呢,還是可以直接駁回,因為我沒有 遇到案子,因為我沒有遇到案子所以我沒有在深刻想這個問題,我有可能會 考慮直接……駁回啦,有可能考慮,我依我印象好像,那個桃園地院的法官 好像有駁回的,但是他駁回的方式他有事實跟法律夾雜,他會從事實上從嚴 去認定說他到底是不是已經,到底是不是已經從娼或者是說她從娼的,就是 要取締她從娼的過程是不是合法的,他從那邊先嚴格化,然後後面再引用說 目前這個法律,原來的法律並沒有要,原來就是要保護經濟弱勢的女性嘛,

那立法的內容也是要設立專區,可以不處罰嘛,那目前現在的practice(實

那立法的內容也是要設立專區,可以不處罰嘛,那目前現在的practice(實